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朗誉出品的室内装饰门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运输贮存、包装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JG/T122—2000 建筑木门、木窗
WB/T1024—2006 木质门
GB/T5824—1986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
GB/T5825—1986 建筑门窗扇开、关方向和开、关面的标志符号
GB 18580 室内装饰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1 室内装饰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16799—1997 家具用皮革
GB/T 11718—1999 中密度纤维板
GB/T16998—1997 热熔胶粘剂稳定性测定
GB/T15104—2006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13010—2006刨切单板
GB/T15102—2006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9846—2004 胶合板
GB/T4897—2003 刨花板
JS-A7-01-001 朗誉内门成品检验方法
JS-A4-01-0007 朗誉指接集成材检验标准
JS-A4-01-0006 朗誉锯材质量检验标准
JS-A4-01-0010 朗誉内门专用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JS-A4-01-0005 朗誉木皮质量检验标准
JS-A4-01-0003 朗誉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质量检验标准
JS-A4-02-0001 朗誉PVC封边条质量检验标准
JS-A4-09-0001 朗誉油漆及漆膜检验标准
3术语定义
3.1外观装饰面定义
a) 主装饰面:部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见的装饰面,包括门板正反面、门板开启时可见的安装锁体门板侧面和门套外表面。
b) 次装饰面:部件在正常使用中不可见的装饰面,包括门板上顶面、下顶面、安装合页的门板侧面和门套开口表面。
c) 隐蔽面:部件在装配后不可见的面,包括门套组装前副门套插入主套的插接板部分和主门套的插接槽、安装配套五金件时可覆盖的面、移门上滑轨、下滑轨安装后不可见面。
3.2外观质量缺陷定义
a) 轻微: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在40W日光灯)下,视距700mm以上不可见, 视距700mm以下可见的缺陷。
b) 中度: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在40W日光灯)下,视距700mm以上, 1200mm以下可见的缺陷。
c) 明显:指在自然光或光照度300—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在40W日光灯)下,视距1200mm以上可见的缺陷。
4分类、代号及规格
4.1分类与代号
4.1.1门扇开启方式
表1 开启形式代号
4.1.2按构造分类
表2 构造形式代号
4.2规格
4.2.1门洞口的尺寸应符合GB/T5824—1986的规定。
4.2.2门的构造尺寸根据洞口尺寸、饰面材料的厚度、门框宽度、安装缝隙确定。
4.2.3门板尺寸推荐、优选值
“◇”表示推荐尺寸
“●”表示优选尺寸
4.2.3-1平开门推荐、优选门板尺寸
表3平开门推荐、优选门板尺寸
4.2.3.2子母门推荐、优选尺寸,母门参照平开门推荐、优选尺寸
表4子门推荐、优选尺寸
4.2.3.4推拉门推荐、优选门板尺寸
推拉门推荐、优选尺寸范围:高度:1900mm-2300mm;宽度700mm-1200mm。
4.2.4门板标准厚度为25mm、29mm、40mm、50mm。
5 材料
5.1木材
木材含水率按WB/T1024-2006中5.1.2规定执行,选用木材的品种、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5.1.1集成材:是一种沿板材或方材平行纤维方向,用胶粘剂沿其长度、宽度或厚度方向胶合而成的材料。
⏹ 选用的集成材应符合JS-A4-01-0007 指接集成材检验标准;JS-A4-01-0010 内门专用材料质量检验标准。
5.1.2锯材:将木方根据实际加工需要锯切成一定规格形状的板材。
⏹ 选用的锯材应符合JS-A4-01-0006《锯材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5.1.3刨切单板:厚度小于1.0mm的薄木。
⏹ 选用的木皮应符合JS-A4-01-0005《木皮质量检验标准》。木皮的厚度应不小于0.3mm。
5.2 人造板
以下各类人造板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外,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2001中规定的E1级要求。
5.2.1密度纤维板:是以木质纤维或其它植物纤维为原料,施加脲醛树脂或其它合成树脂,在加热加压条件下,压制而成的一种板材。
⏹ 选用的密度纤维板应符合GB/T11718—1999中规定的要求。
5.2.2刨花板:利用木材采伐和加工过程中的废料、小杂木或植物的秸秆,经切削成碎片、加胶热压制成。
⏹ 选用的刨花板应符合GB/T4897.1和GB/T4897.3中规定的要求。
5.2.3胶合板:用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基数单板,纵横交叉胶合而成。
⏹ 选用的胶合板应符合GB/T9846.1-9846.8-2004中规定的I类胶合板要求。
5.3油漆
油漆质量应符合相关品种油漆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油漆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18581中规定要求。
5.4玻璃
5.4.1选用的透明玻璃、夹丝玻璃、压花玻璃、蒙砂玻璃、镀银玻璃、镀膜玻璃质量应符合JS-A4-03-0001《玻璃质量检验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5.4.2选用的其它品种的玻璃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本企业内部标准的规定。
5.4.3产品选用的玻璃面积≥0.3m2宜采用安全玻璃。
5.4.4玻璃应根据功能要求选取适当的品种、颜色。
5.5 三聚氰胺浸渍纸贴面
选用的三聚氰胺浸渍纸贴面应符合JS-A4-01-0003《浸渍胶膜纸饰面质量检验标准》。
6.1 允许偏差
6.1.1门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门板外形尺寸及公差的要求。
表5门板外形尺寸及公差的要求
6.1.2门套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中允许偏差的要求。
表6 门套部件外形尺寸及公差的要求
6.2 装配要求:
6.2.1平开门装配留缝限值应符合表7中留缝限值的要求
表7留缝限值的要求
6.2.2推拉门装配留缝限值应符合表8中留缝限值的要求
表8推拉门装配留缝限值
6.2.3门构件连接应牢固,根据需要允许设置加固件。
6.2.4推拉门门扇与滑轮安装应正确、牢固。
6.2.5推拉门导轨安装必须牢固,不可松动。
6.2.6门用附件安装位置正确、齐全、牢固、应起到各自的作用,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
6.3 装饰面表面外观要求
6.3.1木单板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表9刨切单板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6.3.2烤漆饰面外观质量要求
烤漆有哑光和亮光两种。
1) 单樘门各部件之间、同一订单中有相同要求饰面的各樘门之间,允许有轻微色差。
2) 光泽度允许有10%的差别。
3) 其油饰缺陷检验同木单板油饰效果检验要求;
4) 其表面不平度、倒角、圆弧和铣形、拼接、槽孔边缘外观质量检验同木单板。
5) 其表面磕碰和划伤:同木单板饰面的磕碰、划伤检验要求。
6) 针孔要求符合WB/T1024—2006中6.4的规定。
7) 皱皮不允许
8) 透底不允许
9) 套色分界线型均匀、流畅。
6.3.3装饰纸外观质量要求
表11装饰纸外观质量要求
6.3.4、高压浸渍纸饰面系列(防火板系列)门边框、门套外观质量要求
1) 外观颜色、纹理、表面效果检验要求同耐磨板外观质量。
2) 表面磕碰、划伤:检验标准要求同耐磨板。
6.3.5玻璃外观质量要求
表13玻璃外观质量要求
6.3.6门板、门套配装五金件(锁挡片、合页、暗插等配件)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17门板、门套配装五金件外观质量要求
6.3.7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18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质量要求
6.4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允许的偏差
表19 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允许的偏差
注:特殊部件槽孔加工允许偏差,参见相应工艺文件。
6.5性能要求
6.5.1单扇门启闭力应不大于50N。
6.5.2木质门整体强度:经30Kg沙袋,0.5米高,3次撞击试验后仍应保持良好的完整性。
6.6含水率要求
木质门含水率要求为:不小于6%,不大于当地平衡含水率。
6.7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6.7.1木质门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GB18580-2001中规定的E1级要求。
6.7.2木质门中其它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8584中的规定。
6.8木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GB/T16730-1997的要求
7 试验方法
7.1允许偏差和留隙限值的检验
允许偏差和留隙限值的检验方法应符合WB/T1024—2006 《木质门》中6.1 和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5.3、6.1的要求。
7.2装饰面表面外观检验
装饰面表面外观检验方法应符合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4.4的要求。
7.3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的检验
门板、门套安装五金槽孔的检验方法应符合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5.2、5.3、5.4的要求。
7.4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检验
门板、门套安装的胶条和毛刷的外观检验方法应符合JS-A-01-001《内门成品质量检验标准》中4.6的要求。
7.5含水率检验
按照GB/T193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6甲醛释放量检验
按照GB/T1858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7有害物质限量的检验
按照GB/T1858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7.8木质门空气声隔声性能检验
按照GB/T16730-1997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符合GB/T14436的规定。
8.1出厂检验
8.1.1检验项目
产品的检验项目应分别符合5.1,5.2,5.3,5.4,5.5,5.6,5.7,5.8,5.9的规定。
8.1.2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从每批次、品种、规格分别随机抽取10%,且不得少于3樘。
8.1.3判定规则与复检规则
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进行检验。
产品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产品。
8.2型式检验
8.2.1检验项目
包括出厂检验的全部项目,并增加甲醛释放限量和有害物质限量项目,应分别符合GB 18580-2001中E1的要求和GB18584中的规定。
8.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
b)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型式检验不少于一次。
8.2.3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案
从产品的不同品种,相同规格中每两年在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三樘。
8.2.4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另外加倍抽样检验。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应在产品上明显部位标明标志,其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厂名)、规格、生产日期或编号。
9.2包装
9.2.1每件产品应用塑料膜塑封包装,或纸封包装,四周边角应加泡沫扣条保护,并利用包装纸盒包装。
9.2.2包装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9.3运输
9.3.1运输时防止机械碰撞和日晒雨淋。
9.3.2产品应采用合适的方式装卸,确保产品几何形状不变、表面完好。
9.4贮存
9.4.1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空气流通、湿度适宜的库房内,存放应垫平,防止变形。
9.4.2防止暴晒和化学污染。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1caf8b0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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