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组织集中定价的交易、清算和交割。
第三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是指市场参与者在交易所平台上,按照以价询量、数量撮合的集中交易方式,在达到市场量价相对平衡后,最终形成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的交易。
第四条经交易所核准的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参与主体
第五条经交易所批准同意的会员、客户均可参与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业务。会员和客户参与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需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1,客户申请由会员代理。第六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实行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机
制.定价成员是指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参考价报价,承担为集中定价交易提供平衡供求职责的机构。提供参考价成员是指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首轮集中定价参考价报价的机构。
第七条交易所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资质实行审批制.第八条申请成为定价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须为金融机构;
(二)具有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账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在交易所现货市场或国际黄金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六)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七)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成为集中定价业务定价成员的金融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格申请材料:(一)申请成为集中定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申请机构关于上海金集中定价业务风险控制的相关说明材
料;
(四)申请机构近两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五)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提供参考价成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行业中处于龙头地位的产、用金企业;(二)具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四在交易所现货市场或国际市场交易活跃、年交易量位居前列;
(五)参加黄金实物的生产、加工、贸易和投资等;(六)遵守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七)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成为提供参考价成员的机构,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格申请材料:
(一)申请成为参考价成员的书面申请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三)申请机构近两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经交易所审批同意后,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有
以下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交易所的规章制度。
(二)定价成员须承担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符合当时市况的参考价报价和接受分配规定数量量差的义务,并享有在补充申报时段报量的权利。
(三)提供参考价成员须承担在集中定价交易开始前规定时间段内提供符合当时市况的参考价报价的义务。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权利。
第十三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应于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办理意见。
第十四条交易所将对定价成员和提供参考价成员每年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对成员资格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定价成员或提供参考价成员要求终止资格的,须提前三个月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交易
第十六条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交易标的为经交易所认可的标准重量千克、成色不低于%的金锭。
第十七条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的交易代码为,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位为元。合约交易单位为“手",每手为1千克。合约最小申报量为手,单一客户每场单边最大申报量为手。交割时间为日.
具体合约参数参见《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参数表》(附表2。
调整合约参数按交易所公告执行。
第十八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分为早盘定价交易和午盘定价交易两场,早盘定价交易开始时间为,午盘定价交易开始时间为.在市场量价相对平衡,形成上海金人民币基准价后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会员和客户参与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的申报,只在该场定价过程中有效。
第二十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停板。
第二十一条上海金集中定价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交易所对申报成功的买卖单即时冻结保证金,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根据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二十二条每一场上海金集中定价过程由三个环节组成:.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