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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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 3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6 第四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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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
第三条 市卫健局负责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以下简称“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区、县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对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统一管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相关信息,本市建立“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保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统一制作健康证、统计相关数据等。
第六条 市卫健局负责制定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要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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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卫健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下工作: (一)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统一刻制体检专用章; (二)统一印制、发放空白《健康证》;
(三)“信息系统”的维护、调整、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第八条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有关卫生设施; (二)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
(三)设有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四)具备与体检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人员等; (五)具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能直接接驳至因特网;
(六)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检查等常规工作程序及消毒隔离制度;
(七)建立体检有关事项告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健康合格证》底卡管理制度和体检专用章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区、县卫健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设置要求和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指定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并报市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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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备案;市卫健局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开通“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对不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通知区、县卫健行政部门按要求予以重新指定。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不再从事体检工作的,区、县卫健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市卫健局备案,市卫健局应及时关闭其“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条 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
主检医师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如实作出体检结论。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开展体检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和频次。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
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第十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对体检活动涉及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健委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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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73e73d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b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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