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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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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
3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6
第四章
附则
...............................................................................................
7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
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
员,直接从事饮用水供、管水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
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
第三条
市卫健局负责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
构(以下简称“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作;区、
县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管理工
作。
第四条
区、县卫健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预防性健康
检查机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对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
查机构开展全覆盖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为统一管理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的相关信
息,本市建立“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信息系统”),用于保存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统一制
作健康证、统计相关数据等。
第六条
市卫健局负责制定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设
置要求,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要求。
2
第七条
市卫健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以下工作:
(一)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统一刻制体检专用章;
(二)统一印制、发放空白《健康证》;
(三)“信息系统”的维护、调整、更新等日常管理工
作;
(四)市卫健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
第八条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有关卫生设施;
(二)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医学
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
(三)设有消毒供应室等辅助科室;
(四)具备与体检项目相匹配的仪器设备、人员等;
(五)具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并能直接接驳至
因特网;
(六)具有健全的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
X
检查等常
规工作程序及消毒隔离制度;
(七)
建立体检有关事项告知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健
康合格证》底卡管理制度和体检专用章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区、县卫健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设置要求和本办
法第六条要求指定辖区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并报市卫健
3
局备案;市卫健局应及时对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
开通“信息系统”使用权限,对不符合条件的预防性健康检
查机构应及时通知区、县卫健行政部门按要求予以重新指
定。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不再从事体检工作的,区、县卫健
行政部门应及时报市卫健局备案,市卫健局应及时关闭其
“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第十条
从事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师应取得执业医师资
格,并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开展体检活动。
主检医师负责审核各项检查结果,并根据各项检查结果
如实作出体检结论。主检医师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的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一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开
展体检活动,不得擅自变更体检项目和频次。
第十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诊疗操
作规范开展体检活动,保证体检质量。
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一律不得开
展乙肝项目检测。
第十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应对体检活动涉及的临
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并参加卫健委认定的室间质
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4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273e73d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b2.html
《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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