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立严格准入、能进能出的教师管理新机制,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四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
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管理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六条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或民办学校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
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条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
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
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