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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生发〔201672













关于印发《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
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已经2016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方民族大学 201699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公民表率、社会栋梁”的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方民族大学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本科学生中表现优秀的团队或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的名额由学校核定,结合各院(系)参评学生人数分配名额。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副主任,学校办公室、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处、财务处、创新创业学院、校友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院(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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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五条 各院(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院( 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类别与标准
(一)校长特别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授予学校“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二)学校等级奖学金
1.学校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授予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学校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授予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学校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500元,授予学校“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三)单项奖
1.道德模范奖:奖励标准为3000元; 2.民族团结奖:奖励标准为3000元;
3.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进步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 4.砥砺奖:奖励标准为500元;
5.优秀学生干部奖:奖励标准为1000元; 6.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学习奖:奖励标准为600元; 7.学科竞赛奖: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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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先进班集体:奖励标准为2000元。

第四章 评定条件及比例
第七条 基本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遵守社会公德,品德优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 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评学生奖学金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相关处分者; (二)恶意欠费或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不能参评者。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校长特别奖学金旨在奖励本学年综合表现特别突出,且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评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综合成绩须达到3.0以上,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参评。
(二)学校等级奖学金旨在奖励全面发展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参评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综合成绩须达到2.0以上,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参评。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按照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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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定。
(三)单项奖
1.道德模范奖旨在奖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民族团结、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和孝老爱亲等方面有突出典型事迹的学生。
2.民族团结奖旨在奖励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成绩的二年级及以上团队或个人。
3.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进步奖旨在奖励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的三年级及以上少数民族学生。凡本学年学业排名较上学年有进步的少数民族学生均可参评,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5%

4. 砥砺奖学金旨在奖励在人格养成教育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参评者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人格养成实践教育成绩须达学分绩点2.0以上,学业成绩达到学分平均绩点1.5以上,择优评选。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参评。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
5.优秀学生干部奖旨在奖励作风正派,服务热情,工作负责,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活动,很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获奖人数按照学生总数的3%进行评定。
6.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学习奖旨在奖励少数民族语言课程学习成绩优秀者。获奖人数按照参评学生总数的15%进行评定。
7.学科竞赛奖:按照学校相关评定办法执行。
(四)先进班集体旨在奖励积极向上、团结友爱、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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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优良、积极开展各类活动,成绩突出的班集体。获奖数不超过参评班集体总数的10%
第十条 综合成绩由学业成绩(70%)和人格养成实践教育成绩(30%)构成。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校长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等级奖学金不可兼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校长特别奖学金、道德模范奖、民族团结奖申请条件的团队或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经评审,确定初评推荐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符合学校除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院(系)评审工作小组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学生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评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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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公室经过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院(系)
第十六条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通过银行卡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奖学金建立专款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学生发[2013]21号)《北方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校学生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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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30e9455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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