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 (社区)为基础, 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 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 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 失学辍学、 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 优化未成年人 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 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 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 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 试点 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乡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 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 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 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
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社
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社区) ,开展辖区内 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 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 按流浪乞讨、 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 会保护困境类型, 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在此基础上, 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 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 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
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 组织动员辖区居民 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 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 医疗机构。
2. 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 以“法律七进”为载体,
通过 在村(社区)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 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 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 收 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 接受并完成 义务教育。 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 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应 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 制止, 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不 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屡教不改的, 由未 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 (居)委会协助相关当 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 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 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 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
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 “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 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 患大病、 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 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 由民 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 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 界定救助保护对象、
服 务范围,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 念,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 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 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 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福利制度。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 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
导 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 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按规定给予 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委编办、 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区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