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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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 (社区)为基础, 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 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 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 失学辍学、 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 优化未成年人 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 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 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 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 试点 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 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 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 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
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社

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社区) ,开展辖区内 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 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 按流浪乞讨、 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 会保护困境类型, 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 在此基础上, 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 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 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 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
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 组织动员辖区居民 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 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 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 医疗机构。
2. 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 以“法律七进”为载体,
在村(社区)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 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 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 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 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 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 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 接受并完成 义务教育。 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 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 (居)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 制止, 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不 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教不改的, 由未 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 (居)委会协助相关当 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 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 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 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 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
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 “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 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 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 患大病、 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 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 由民 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 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 界定救助保护对象、
务范围,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 念,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 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 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 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福利制度。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 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
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 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 按规定给予 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委编办、 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 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文广 新局、区城管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 联、各乡镇。
二)教育帮扶
1. 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 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
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 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 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 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 成长。
2. 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 对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纳入资
助体系,对参加中高考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 贫困残疾学生和

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
3. 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
学,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 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
缺失、家庭教育缺失、 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 开展“爱心妈妈”活动, 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三)司法保护
1. 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综合运用救助保护 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 DNA信息库,及时查找流浪
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 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 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 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 为其提供及时保护、 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2. 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 就学等政策。
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 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 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 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 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 经过 2 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 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 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 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权益制度。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 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 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 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 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相 规定,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实施轻微犯罪、有悔改
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 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 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
时,应适应其生理、 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 进行针对性教育矫正, 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 解决生活、 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促进其尽早顺利回归社 会。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教科局、区司法局、各 乡镇。
(四)就业扶持
1. 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培训补贴制度。 对困境未成年人家
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 按规定给予职 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 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
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 尽快 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
年人家庭自主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 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 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 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 贷款、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责任部门: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医疗保护
1. 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
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 中的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 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 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就地就急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 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 人,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 有责任和义务通知 120 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 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
及时将困境未成 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及时 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区卫计局。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乡镇。
(六)精神关爱

1. 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心理咨询服务。 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
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 积极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帮助其提高认知能力, 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 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 在社区卫生服务室、 乡镇卫生院 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定期开展心理解压 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 建立党群组织和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村(社区)和
广大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 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 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 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社会化、 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阶段( 2014 1月— 2014 6月)。充分利用全区社 会管理网格化系统, 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未成年人的基本状况进行摸 底,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基本信息库; 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 人的需求状况和法律法规、 政策执行状况进行评估,
拟定具体
的服务 方案,提出改善建议。
(二)具体实施阶段( 2014 7月— 2014 12月)。根据调研结果, 分类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计划, 搭建服务转介平台, 完善未成年人 社会保护服务网络, 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 提出进一步完善法 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充分发挥试点的模范作用。
(三)总结评估阶段( 2015 1 月至检查验收止)。通过自评、专 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 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行严 评估,查找问题和漏洞并及时修正,总结经验上报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一)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 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明确 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 建立完善监测、 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体系, 确保排查分类率、干预率、救助率均达到 100%,形成未成年人社会 保护的合力。
(二)延伸救助,构筑服务平台。延伸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困境未 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 亲属职业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通过实施异乡关爱行动、亲情

守望、千里寻根、幸福家园—源头预防、大手牵小手、流浪孩子回校 园等专项活动, 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 促进未成 年人健康成长。
(三)加大保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 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 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动员专业组 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 助和参与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四)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 况,解决新问题, 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成果和 规律,推广先进经验。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各责任 部门、乡镇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 建立由未成 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的督查、通报、激励奖惩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 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 网等媒体, 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 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 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开展进 村入户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 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

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0e808abc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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