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

发布时间:2019-09-16 05:1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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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旅游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旅游业的概念及范围界定

  旅游业,通常是指凭借旅游资源和各种设施,直接或间接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产业。

旅游业的特点

  综合性、服务性、文化性

我国旅游业发展现状

  基本实现从事业型产业型转变

旅游业大发展对旅游立法的要求(考点)
.规范旅游业的经营管理
 2.提高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3.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节 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一)旅游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

人们进行旅游活动的条件:

  主观因素:可支配收入、余暇时间

  客观因素:旅游资源、旅游配套设施

(二)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

  1、关于旅游业的法律地位

2、关于旅游业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

3、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

4、关于旅游资源和旅游基础设施管理及保护问题

5、关于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6、关于旅游管理体制问题

二、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一)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及其特征

1、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又称旅游法规,它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标准、规范等。

  狭义:专指旅游基本法。

  我们所称旅游法或旅游法规,特指广义的旅游法。

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四个主体: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企业)

   3、旅游者

   4、旅游行业协会(社团组织)

  四个主体构成二种关系:

   1、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纵向关系)

   2、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横向关系)

3、旅游法的特征(1)权威性

  违反即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2)强制性

  旅游法的实施同其它法律一样,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

 (3)稳定性

  立法相对滞后于现实的发展。

 (4)规范性

  一般法律条文包含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逻辑结构。

5、综合性

这是由旅游业的综合性所决定的。

6、专业性

是指与其它普通法律相比,旅游法有其专业属性。

旅游法的本质

旅游法又称旅游法规,它是以旅游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各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标准、规范等。

  狭义:专指旅游基本法。

  我们所称旅游法或旅游法规,特指广义的旅游法。

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法的渊源: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国内渊源

国际渊源

旅游法的作用

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规定旅游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丰富部门法的体系

旅游立法程序

1, 提出法律议案;2,审议法律草案,

3,通过法律;4,公布法律

中国旅游立法/执法现状

(1 ) 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
  动因: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加入WTO;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表现:■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

■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

■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

(2) 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

表现: ■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

■导游管理有法可依

■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

(3)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

表现: ■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

■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
■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

(4)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表现: ■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

■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

■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

2、中国旅游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旅游立法的规格不高

2)旅游立法欠成熟和稳定

3)旅游法制体系比较粗糙

4)旅游法规内容存在诸多问题

3、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特点

历程:(1)无专项旅游法规阶段(1949-1978

2)旅游法规建设的初步发展阶(1978-1980年代中期)(3)旅游法规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1980年代中期- 1990 代中期)(4)旅游法规建设体系发展阶段(1990年代中期-现在)

特点: 1)旅游立法活动迅速
2)博采国外旅游法之所长
3)注意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

日本旅游基本法

旅游基本法》是日本旅行观光业的大法。1963

确立了旅游作为一项经济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3、中国对旅游业开放所作出的承诺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个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提供方式,主要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3,商业存在:指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方式,既可以是在一成员领土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个法人实体,也可以是创建、维持一个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4WTO对中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影响

挑战:

1)是对发展观念的挑战。

2)是对政府行为的挑战。  

3)是对企业行为的挑战。

如何应对:

(1)要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来规划和实施我国的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和企业素质提高工作。

(2)要进一步加快旅游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

(3)要切实抓好旅游企业的改革。

(4)要加快转变各级旅游局的政府职能。

(5)要加强对世贸组织规则的学习和人才培养。

立法影响

旅游立法必须符合WTO规则要求

必须为建立平等自由开放的旅游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必须参考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

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被旅游法律规范

所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形成于当事人之间的,以旅游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 主体,概念 类型 成立条件)

2, 客体(概念 类型)

3, 内容(P28

中国旅行社的市场环境

1、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态势

旅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面临市场开放的巨大压力

面临先进网络技术的挑战

2、旅游者消费模式的自然进程

1)理性消费阶段

2)感觉消费阶段

3)感性消费阶段

以基本的事物为好

喜爱大自然,关注环境保护

关心健康

追求消费的个性化

消费选择信息化

重视闲暇娱乐活动

3、旅游者消费模式中的生态观

1)生态旅游消费与可持续发展

2)生态旅游消费与传统大众旅游消费

3)生态旅游的消费行为分析

生态旅游的消费方式

生态旅游的消费结构

生态旅游消费的成本——收益分析

生态旅游消费的影响分析

中国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

中国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

规制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政策目标,主要通过规制部门对特定产业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行为进行的管理与制约。

中日旅行社管理法律比较(重点)

六、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的对策

1.放松政府微观规制

过渡性的行业管理政策目标是变限制性规制激励性规制

激励性规制是以业绩为基础的规制方法。其旨在尽量减少政府规制成本的前提下,使企业自发地产生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以降低成本的动力,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把这种由于效率提高而带来的好处转移给消费者,从而使生产效益和分配效益的提高实现有机结合。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

旅游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法制性规制取代经济性规制。

  如:①变更旅游质监所的行业管理权限,即不仅仅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也受理旅行社对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投诉。

②考虑到工商管理部门公平交易处的存在,可与之联合建立联合听证会制度,对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制化管理。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

在规制逐步放松以至取消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积极培育旅游市场,特别是国内旅游市场上来。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

  第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硬性规定各类旅行社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

第二,把质量保证金管理主体从旅游行政部门转向协会;

第三,协会对外要加入世界性的旅行社联合组织,对内使各级协会相互联系,形成网络,并对其会员旅行社提供信息、培训、协作、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其利益等项服务,以增加对成员旅行社的吸引力。

饭店经营

现状:

我国目前无专门的《饭店法》,在饭店经营及管理实践中,仅运用如下法律、法规或规范调整:

①《合同法》

②《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缺陷:

未能体现饭店经营的特殊性;

对第三者实施的侵害责任难以认定;

法律规定与规范存在冲突或竞合的情况。

饭店与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

饭店和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具体包括饭店和旅客之间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

(一)饭店住宿合同

1.饭店住宿合同的主体:饭店、旅客

区分旅客非旅客的意义:

饭店对非旅客的人身安全是一般性的照顾;对旅客是充分的、合理的照顾。

非旅客的财物一般是自行保管;而旅客的财物可以交饭店保管。

如发生损害,旅客和非旅客在主张权利时的举证责任不同。即如果非旅客要求饭店承担责任,非旅客负有举证责任;而旅客发生同类损失,饭店应先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饭店没有过失。

饭店在合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饭店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有关惯例来履行。

1.饭店的权利

(1)向旅客收取费用的权利;

(2)一定的拒绝接待旅客的权利;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饭店不接待或驱逐旅客的正当理由。但如果旅客有违法犯罪行为、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以及严重违反饭店规章的行为,饭店可以适用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来解除与旅客签订的住宿合同而不接待旅客。

饭店的义务

饭店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相应的也要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且作为经营者,饭店还要向消费者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求的义务。具体是:

(1)向旅客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2)维护旅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3)尊重旅客隐私权的义务:

旅客租用的虽然是饭店的客房,但旅客在饭店的客房里有独处和安宁地占有客房的权利,这就是旅客所享有的隐私权。在西方国家的法律里,十分强调对旅客隐私权的尊重。美国最高法院表明:旅客在已付清房费的房间里有权受到防止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宪法保护,饭店经理或其他雇员一般无权对旅客房间进行搜查,否则就是侵犯了旅客的隐私权。

饭店的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须就其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在判定饭店的侵权责任时,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饭店侵权行为

饭店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是饭店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饭店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如下构成要件:

1.旅客遭受了实际损害;

无损害即无责任

2.饭店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饭店的侵害行为和旅客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要考虑直接因果关系,适当考虑间接因果关系

4.饭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关于饭店的行为的违法行为认定:

饭店实施违法行为,包括:

1)积极的作为,如饭店的工作人员盗窃了旅客的财物,积极地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

2)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饭店未对旅客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不实施法律、行业规范要求饭店必须实施的行为等。

这里所指的违法性不只限于违反国家的法律,违反行业规范、道德规范都可能使行为具有违法性。

例如,《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①饭店要配备基本的防护措施。饭店客房房门应当装置防盗链、门镜、应急疏散图;卫生间内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客房内应当放置服务指南、住宿须知和防火指南;饭店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客人放置在客房内的财物灭失、毁损;有条件的饭店应当安装客房电子门锁和公共区域安全监控系统。

②饭店要对其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饭店应当确保健身、娱乐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③饭店要对旅客尽必要的告知义务。对可能损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该行业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的地位,但是它所规定的饭店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可以视为饭店行业的经营惯例,这为法官在判断饭店的经营行为是否恰当、是否违法时,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行为模式。

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

接受服务的人。

消费者的法律特征

主体——个人和单位

消费性质——生活消费

消费客体——商品和服务

消费对象——由经营者提供

消费方式——购买、使用和接受

旅游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原则)

3、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维护消费者权益

1,旅游经营者不得对旅游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步虚伪事实或以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贬低、诋毁消费旅游者的人格尊严2,不得搜查消费旅游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3,不得侵犯旅游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4,切实保护维护好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291fb3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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