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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文化厅文化科技与法规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化部31号令和《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艺术考级单位是指:依照文化部31号令、《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取得艺术考级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承办单位、承办点及考点。 考点是指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在市、县(市、区设置的考级场所。 第三条 艺术考级单位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维护考生利益。 第四条 禁止在艺术考级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 艺术考级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山东省文化厅负责全省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是省文化厅领导下的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全省艺术考级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第八条 山东省文化艺术科学协会艺术考级专业委员会是全省艺术考级行业性社会组织,负责艺术考级行业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该组织在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能: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协助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艺术考级管理的政策法规;
(组织制订全省艺术考级行业标准,规范考级活动,开展行业自律; (织实施考级单位的评估考核; (组织开展艺术考级指导教师职业技能培训,开展青少年艺术考级比赛、展演活动; (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组织全省艺术考级优秀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维护全省考级单位和考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考级单位审批、备案与管理 第十条 省文化厅负责我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 第十一条 省艺术考级管理中心负责全省艺术考级承办单位和承办点的备案、监管。 第十二条 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艺术考级考点的备案、监管。 十三条 文化部批准的考级机构在我省开展考级的,原则上应委托一家权威考级单位作为全省性承办单位,由该承办单位负责在市、县(市、区委托承办点开展考级活动。 第十四条 考点必须与考级承办单位、承办点签订合作协议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考点必须在合作协议范围内开展活动,艺术考级承办单位或承办点对考点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文化交流与推广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和服务设施; (考场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范; (良好的社会信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48152bc0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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