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5-11-19 22:06:2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代理人,参加**、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案件的事实,提出如下观点:

一、 原告提出的被告蔡*根欠原告借款不是事实,原告起诉被告还款的证据(借条)系原告纠结一伙人胁迫、殴打被告,被告报警后,西湖派出所和经侦大队认为不属于他们管辖范围,从而不予处理的情况下,使被告万分恐惧和绝望的状态下被迫书写的,书写的落款时间也不是真实的时间。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借条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与被告有100800元的款项往来系通过银行转帐,被告当时做的是资本运作(即传销),蔡*根接收原告的委托(原告出具了委托书),收到原告共100800元转款为他们购买资本运作的份额,蔡*根收到原告的100800元转款后,立即把款转给被告的上线财务总监杨国忠,用于购买资本运作的份额,被告没有占有这些钱的意图。由于所谓的资本运作实际上就是传销,系违法行为,导致这些钱追不回来。被告自己也把钱搭进去,造成了损失。由于原告的损失追不回来,于是找各种理由向被告蔡*根要回这些钱。201317日,原告纠集一伙人通过挟持、逼迫被告在车上和省农业银行对面的莫泰连锁酒店里写下一份落款为2011722日的借条。同时胁迫被告写落款为20101216日的声明(该声明试图抹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落款为20101216日的收条。这些证据原告已认可落款时间不是字面上的时间,而是201317日。原告胁迫被告这样做的目的是制造假象,让法庭相信原告与被告之间属民间借贷。但事实是被告没有借原告钱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将原告委托的用于购买资本运作份额的钱据为己有。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二是有收到款项的行为并有所有权。本案被告既无借款的意思表示,又无占有收到传销款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的法律关系。

原告委托被告购买资本运作的份额,原告系委托人,其应当对委托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胁迫、威逼被告书写各种借条、声明等试图迫使被告承担责任,其企图不会得逞。

原告出具了委托书给被告,委托被告进行资本运作,购买份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关系,法律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被告蔡*根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原告的损失无法追回,被告没有过错,不应当由被告来承担该损失。被告没有占有这些钱的意图,被告收到这笔钱后转给杨国忠以实现原告的目的。当原告想盈利的目的没有实现后,原告胁迫、威逼被告书写各种借条、声明,企图制造一种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让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属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的损失无法追回,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观点,供法庭审议参考并望采纳。
代理人:郭云珠

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

2014129

注:法院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4e2a58770bf78a64295408.html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的代理词.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