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普通借款与借款型诈骗

发布时间:2019-04-05 14:10:4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如何区分普通借款与借款型诈骗

作者:赵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3

         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比以前要更加复杂和多样,民间借贷逐步发展,但是大量的借贷关系都是行为人恶意为之,区分普通借款和借款型诈骗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到不枉不纵。

        关键词 借贷 诈骗 借款型诈骗

        作者简介:赵媛,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85

        案例:张某某系某足疗店收银员,20176月,陈某某在到足疗店进行消费后与张某某结实,后陈某某以让张某某为其从微信中提现为由,与张某某加为微信好友。之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不断从张某某处借款,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形式向陈某某转账,短短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陈某某从张某某处借得钱款12万余元。后因张某某家属发现其最近行为较异常,在询问之下才得知借款事实,后其家属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故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陈某某被抓获归案。经审查,陈某某所有的借款理由均为其编造的事实,陈某某坚称当时自己的行为是单纯的借款行为,不是诈骗行为。

        陈某某的行为是属于普通的借款行为还是诈骗行为呢?

        通过审查诈骗类案件可以看出,多数嫌疑人在其供述中均辩解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实行借款行为时是想偿还的,但是后期因为某种事由造成行为人无法偿还债务。那么我们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呢?只能通过客观方面的事实进行推定。

        一是行为人在提出借款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司法实践中,很多诈骗案件嫌疑人在已经负债累累或者几乎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相信自己具有偿还能力而后向被害人借款,例如本案中陈某某谎称自己承包工程,这一理由足以使张某某认为陈某某是具备偿还能力,因此张某某才会借钱给陈某某,而此时,如果陈某某已无偿还能力,则无法支撑其与被害人之间属于正常的借款关系的辩解。有时也存在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通过编造理由实施了借款行为后,所借的钱也都用于了正常经营等投资活动,但由于经营失败造成最终借款无法如期偿还的,此时不能仅从无法按时偿还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对行为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如房产、股票等其他财产,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资产情况,最终认定行为人在实施借款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63a0c8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6c.html

《如何区分普通借款与借款型诈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