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校办企业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固定资产审计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按照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部、系、处、室、中心)分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的固定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账卡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维护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六)负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报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参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行政资产、教学科研资产、图书资料分别归口总务处、教务处、图文信息中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归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固定资产购建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薄。
(四)组织所属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和维护工作。
(五)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七)检查、指导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系(学)部、处(室)、中心是学校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安全和使用效益的管理,确保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及其上报工作。
(三)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配备具有一定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同志担任资产管理员,具体职责是:及时做好部门的固定资产帐、卡的登录、标签的粘贴和有关统计报表等工作,做到分账与总账相符、账目与实物相符,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效核;统一办理固定资产的申报、验收、入库、领用、借用、报损、报废及其它有关工作;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协助本部门离职离岗人员做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五)对固定资产使用者或管理责任人进行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的相关教育,明确固定资产使用者或管理人承担的保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离职、离任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资产管理部门与人事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计价
第十二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高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类。指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类。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仪表、电子(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类。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类。指图书馆及各系部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和电子图书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统筹规划,保证重点。根据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杜绝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建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办法》实施。购置精密贵重仪器 、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入库手续,不得交付使用,购建责任部门应按合同条款及时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完成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三章中的计价方法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安徽医学专科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同时建立固定资产卡和电子帐。验收入库后持采购计划单、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卡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在接到上述单据后要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办理报销,待补办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准私自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九条 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办理
(一)机构撤销、合并、调整时,被撤销、合并、调整的部门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部门负责人轮岗时应当互相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将结果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校内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向原所在部门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原所在部门分管固定资产的领导认真审核后,应报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部门内部人员岗位变动时,如涉及固定资产使用变动,固定资产使用变动者之间也应办理移交手续。
(三)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校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如负责人变动工作岗位,应在分管校领导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向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并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置的方式;
(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或审批;
(四)按照审批权限,需校长办公会议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对资产进行处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 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一)损坏部分零配件,但该项资产经过修复能继续使用的,事故责任人以修理价格进行赔偿。
(二)造成资产全部损坏并经确认无法修复或丢失的,按照设备或器材的已使用年限确认赔偿比例,具体为:
1、使用期在1年以内,照原价赔偿;
2、使用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按折旧后价值的80%赔偿;
3、使用期在2年至5年(含5年),按折旧后价值的60%赔偿;
4、使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折旧后价值的30%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进行一至二次。一次性批量超过1万元(残值)的处理,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监察室审计处应参与招投标过程。已报废的设备应保持完整,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出租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清查方案,财务处和监察审计部门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年至少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帐。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清查第一责任人,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四十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出盘盈、盘亏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盈亏原因等),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薄;
(二)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价值和数量的二级明细账、分户明细账薄;
(三) 使用部门设置资产台账,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十二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财产编号、使用部门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四份,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各种账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部门开具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记账依据,登入有关账薄。
第四十五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三者相符。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处至少每3个月进行1次核对账,使用部门每年至少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1-2次核对账。
第九章 固定资产审计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贵重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按办法做到齐全完备;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按本办法做到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
(二)投资转出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经过审批和资产评估,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固定资产减少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
第五十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帐、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盈、盘亏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固定资产审核过程中,必须实地核查固定资产。
第五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章 奖 惩
第五十四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六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建议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并与学校各项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挂钩。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财务人员未见“固定资产入库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即列固定资产报销的;
(六)其它按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4d30f532e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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