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足球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6-30 11:30: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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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河北XX职工足球协会;英文名称为:Hebmc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HebmcFA

第二条  依据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动法》《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制订。

第三条  性质

    一、河北XX职工足球协议由河北XX在职职工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球协会是全国球迷自发组织的唯一的球迷组织,接受全国球迷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全国球迷的要求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整合一切力量,净化足球环境;坚决打击假球黑哨;对中国足协的不作为严正抗议; 维护球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民间足球协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监督;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坚决打击假球、黑哨、官哨。

    三、对中国足协的不作为严正抗议及采取舆论监督。

    四、维护球员合法权益。

    五、坚决打击各种赌球集团。

    六、积极进行球迷交流

    七、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国所有真心球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在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该章程应表明承认本会章程并包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并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为二年,预备期满,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吸收其为正式会员。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上述各地区和系统内,只能有一个协会得到本会承认。预备会员除没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与正式会员其它同等权利和义务。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接受对中国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代表大会讨论议题的建议;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个人遵守本会章程、规程、决议和决定;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竞赛和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五条 中国民间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

    四、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协会书面要求或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一个月,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四、各位代表、会员协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如因特殊情况,会前通知时间不足十五天,执行委员会应有说明。

    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被选举权;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但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词;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除规定的会议议程外,其他事项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修改章程

    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司库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在表决票数相等时,拥有一票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执行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经主席会议同意,执委可书面授权非执委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主席会议

    一、主席会议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主席会议由主席指定的若干副主席和秘书长、司库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八)批准各级国家队主教练和教练班子人选名单;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四、主席会议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主席会议批准。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1、执行执行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定;

2、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3、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4、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5、管理本会财务;

6、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主席会议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职能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在本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和处理本会专项事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项委员会。专项委员会制定委员会工作规范,并经本会审核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正式语言

    一、本会的正式语言是汉语。

    二、英语是本会对外联络的主要语言。

    三、本会章程及一切正式文件均以中文本为准。

第二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经二〇〇六年十月特别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三十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民间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00721055270722192ef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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