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1精讲

发布时间:2019-08-21 13:25: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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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

20053月发布实施,2006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的资本和风险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业务发展模式,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实行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管理是指在经济资本计量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以资本约束资产增长,并在控制业务风险的同时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使业务发展的速度、效益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协调,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经济资本计量、经济资本分配、经济资本配置、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产品定价及以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等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风险即非预期损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既定置信区间内可能超过预期损失的那部分损失。

第四条 经济资本管理遵循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价值考核的原则。

计划分配是指通过经济资本计划管理的形式向分支机构分配经济资本增量限额,视同虚拟分配用于抵御业务风险的资本,并以此约束业务(资产)风险的增长,确保增量业务具有充分的风险抵御能力。

优化配置是指将有限的经济资本重点配置到风险相对较低并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在控制风险增长的同时提升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调整后绩效。

回报约束是指贷款等各项业务(资产)占用的经济资本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业务收益必须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低于目标要求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价值考核是指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及各项业务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应以经济增加值为主要依据,以促进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一级分行(不含西藏)及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以下统称“各分行”)。

境外分行的经济资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经济资本计量范围和方法

第六条 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因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尚未成熟,暂不纳入计量范围。

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的计量范围包括表内信贷类资产、非信贷类资产和主要的表外业务(或有资产)。

固定资产类资产虽无信用风险,但仍纳入经济资本计量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 经济资本计量采用内部系数法。总行参照巴塞尔资本协议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政策导向及各项业务的风险状况,并考虑风险缓释因素,统一制定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详见附表)。

经济资本系数为各项业务(资产)的资本需求及资本配置比率。总行将根据政策导向、风险状况、统计口径等的变化对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的计量公式为:

经济资本=各项业务(资产)净额×该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

表内信贷类和非信贷类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已提取的专项损失准备、折旧或减值准备后的净额,表外业务(资产)净额为余额减去相应保证金存款后的净额。

第九条 各分行经济资本余额为本、外币各项业务(资产)经济资本余额之和,并以本币反映。

第三章 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

第十条 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分配制度,建立资本约束机制,以经济资本计划约束分行业务风险增长,使全行的业务风险与资本承受能力相协调。

第十一条 在全行计划期可供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内,总行主要依据各分行基期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并参考基期及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等指标确定分配数量。

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分行经济增加值÷全行经济增加值

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的计算口径和方法从绩效考核办法。

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月均信贷类经济资本余额÷月均各项贷款余额

第十二条 各分行应在总行分配的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内,根据各项业务(资产)的经济资本系数制定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将可用的经济资本安排到各项业务(资产)上。

第十三条 各分行应坚持经济资本优化配置的原则,在测算各项业务(资产)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的基础上,将经济资本主要配置到具有较高经济资本回报率的业务(资产)上,并限制经济资本回报率较低的各项业务(资产)的增长。

第十四条 各分行应依据回报约束原则制定新发放贷款及其他各项增量业务的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并将经济资本成本纳入贷款等各项业务产品定价,确保业务收益能够弥补包括经济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支出,并创造经济增加值。

经济资本成本即各项业务(资产)配置或占用的经济资本与该项业务(资产)内部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目标要求的乘积。

第十五条 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制定业务经营计划,并向下级机构分解下达,引导各项业务(资产)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业务结构。

第四章 经济资本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依据资本充足率规划目标、计划期利润目标等确定计划期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

在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后,资本补充计划是确定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总行对分行实施经济资本计划管理,以公历年度为计划期,制定并向分行下达经济资本增量计划,或同时下达本外币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非信贷类经济资本计划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计划等结构计划。

季度经济资本增量及结构计划按全年计划的适当比例确定,根据情况下达。

第十八条 总行在计划期初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测算确定各分行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并下达各分行。

各分行应根据经济资本初次分配计划,结合各项业务的发展需求、风险状况、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等,预编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上报总行。

如初次分配计划大于或小于分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分行可提出退回或追加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总行根据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结合各分行的预编计划和预测的经济资本需求,制定正式的经济资本年度计划并下达分行执行。

分行应根据总行下达计划编制正式的经济资本配置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按有关管理要求报总行备案或审批,并向辖属二级分行分解下达经济资本计划。

第二十条 经济资本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果分行的实际经济资本需求数量和结构与总行下达的正式计划有差距,可申请调增或调减计划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总行将在不突破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的前提下,依据分行当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申报项目的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择优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经总行批准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分行,将按高于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经济资本回报率计算经济资本成本,并纳入经济增加值考核。

原则上,因实施总行审批贷款调增的经济资本计划,在计算和考核经济增加值时,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因其他原因调增的,月均经济资本余额中与调增计划等额的部分,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5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

第二十二条 总行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实际执行情况按月监测,按季或按半年、年考核。

对考核期末实际经济资本增量超总行下达当期(或年度)经济资本计划(包括允许浮动的幅度)的分行,将予以通报。超计划部分,按10倍转入资金处罚账户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处罚。

第二十三条 总行在计划期末对各分行经济资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分行实际经济资本增量低于年度计划(包括调整后计划,下同)20%(不含)以上且未申请调减计划的,其差额部分视同为经济资本月均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11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

经济资本实际增量超过年度计划的,超计划部分视同月均经济资本余额增加,按绩效考核要求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的200%计算经济资本成本,纳入经济增加值计算和考核。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经济资本管理的领导机构,组织制定经济资本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组织编制、审批经济资本计划和业务经营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测算、编制、下达及在授权权限内调整经济资本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考核,并制订贷款定价、综合绩效考核等其他经济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经济资本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技、统计、信贷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需求,在有关信息系统中建立经济资本监测统计报表或模版。财务会计部门在计划期期初提出计划期利润计划目标及固定资产增减计划目标。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按相应的管理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应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经济资本管理理念和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对辖属机构、业务部门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各项业务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水平,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1: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

附表2: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


附表1

信贷类经济资本系数表

注:1、信用卡透支数据来源于CMS系统5111报表。该表按五级分类反映信用卡透支,其中正常部分计入正常贷款”中的“信用卡透支”项,经济资本系数为8%。不良部分按五级分类分别计入不良贷款”各项目中,经济资本系数为12%。除信用卡透支外,其他贷款数据来源于CMS系统D358报表。

2、无评级包括未评级、免评级及其他所有没有正式评级的法人客户正常贷款。


附表2

非信贷类和表外业务类经济资本系数表

注:外币业务统计代码首位由“1”改为“W”。


附件二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

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3月发布实施以来,各分行认真贯彻实施,总结实践经验,并提出了很多完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经济资本管理,总行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订原因及基本情况

一是我行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建设日臻完善,不仅限于经济资本计划分配,还包括涵盖经济资本成本的贷款定价、经济增加值考核等内容。为明晰经济资本管理体系架构、管理内容和原则等,《办法》中增加了相关内容,以使《办法》成为经济资本管理的体系的基础,并作为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是为深入贯彻实施经济资本管理,总行于2006年起对分行实施单一的或附加适当限制的经济资本计划管理。有鉴于此,删除了《办法》中原涉及的信贷计划管理的相关内容。

三是我行于2006年起实施新的《会计科目表》,部分业务的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原有分类中的小额质押贷款、外汇担保贷款等核算科目取消),《办法》中原有的业务(资产)分类已不完全适用,因而对《办法》的《经济资本系数表》进行了修订,根据统计科目及口径的变化,取消、合并了一些分类项目,并增设了一些分类项目。

四是大多数分行建议信贷类业务(资产)按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及设置经济资本系数,并将分类中的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改为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经过分析和论证,总行决定将信贷类业务主要按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并设置经济资本系数。

《办法》修订后,在计量经济资本时,信贷类业务的基础数据将由通过统计系统获取改由通过信贷管理系统(CMS)获取(非信贷类和表外类业务的基础数据继续从统计系统获取)。虽然目前两个系统的信贷业务数据存在微小差异,但总体上影响甚微。另外,因信贷管理系统(CMS)只能按月生成而不能按旬生成静态数据报表,相应地,一些使用“旬均”数据计算的指标修订为按“月均”数据计算,监测频率也改为按月监测。

为方便从CMS系统中提取信贷业务基础数据,总行在CMS系统中增设一张报表,表号为D358。为与统计口径“各项贷款”相匹配,计算时需在报表性质栏分别选择“全部贷款(含垫款)”及“委托”分别计算,两表数据轧差后与5111报表“信用卡透支(按银行机构五级分类)分析表”数据合并计算各项贷款。

二、关于《办法》名称和正文的修订

对《办法》的名称和正文主要进行了以下修订:

1、将《办法》名称中“暂行”二字去除,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办法》。

2、《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的表述中,将“促进加快有效发展,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修改为“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风险调整后经营绩效,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制订依据”修订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3、对《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经济资本管理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同时将第二款修订为“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以明确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基本框架。

4、将《办法》第三条“经济资本定义”修订为:“本办法所称经济资本,是指用于抵御业务(资产)风险的资本”。此定义将经济资本视为对银行资本的一种理解和认识,是一种资本观。同时,为方便理解,补充说明“从计量角度,经济资本等于各项业务(资产)的风险总量,反映了各项业务(资产)风险所产生的资本需求”。

5、根据经济资本管理的主要内容,将《办法》第四条“经济资本管理原则”修订为“计划分配、优化配置、回报约束和价值考核”,同时进行了解释性说明。

6、《办法》第五条适用范围增加票据营业部。总行票据营业部为20057月成立,其买断式票据贴现业务纳入信贷业务统计,因而将票据营业部纳入管理范围。

7、《办法》第六条增加一款,明确固定资产类资产纳入经济资本计量范围。

8、对《办法》第七条“经济资本系数”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将经济资本系数定义为“资本需求比率及资本配置比率”。

9、对《办法》第八条关于表内信贷类和非信贷类资产净额计算方法的表述进行了修订。根据会计制度,非信贷类中的固定资产类资产并不计提专项损失准备,而应提取折旧和减值准备,因而修订相关内容。虽然目前我行并未计提减值准备,但为未来预留空间。

10、将《办法》原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和第四章“经济资本配置”合并修订为第三章“经济资本分配和配置”。主要修订如下:一是经济资本分配依据由“经济资本回报率”和“贷款经济资本率”两个指标修订为主要依据“经济增加值贡献度”,并参考“经济资本回报率”和“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指标。二是为协调统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内各个指标口径,明确经济增加值和经济资本回报率指标计算从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同时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率等计算公式中的有关数据由“旬均”改为“月均”。三是对经济资本成本进行定义,并规定应将其纳入贷款等业务的产品定价,以作为相关贷款定价办法的制定依据。

11、将《办法》原第十三条、第五章内容及第六章有关计划考核的内容合并为第四章“经济资本计划管理”。主要修订如下:一是原第十七条修订为第十六条,并在全行经济资本增量计划制定依据中删除了“不良资产下降目标”。二是原第十三条修订为第十七条,并对“季度经济资本计划”部分进行了修订。三是原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合并为第十八条,并进行了文字修订。四是原第二十条修订为第十九条,并修订了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的编报程序。五是原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合并为第二十条,并将分行申请调增经济资本计划的条件修订为“依据分行当期的经济资本回报率或申报项目的预期经济资本回报率择优分配”。六是新增第二十一条内容,规定调增经济资本计划要在经济增加值考核时相应提高最低经济资本回报率要求。七是原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合并为第二十二条,监测频率修订为“按月监测”,考核频率修订为按季或按半年、年考核。对超计划处罚部分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有关超信贷计划处罚部分。超计划处罚金额由按12.5倍转入资金处罚账户修订为按10倍转入。八是将原第二十八条修订为第二十三条,并明确经济资本计划的考核要求。

12、《办法》原第六章修订为第五章“组织实施”。主要修订如下:一是原第二十三条修订为第二十四条,并补充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组织制定经济资本管理有关的制度办法”。二是第二十五条补充了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是原第二十四条修订为第二十六条,修订了有关部门的职责。四是新增第二十七条内容,对各级行及各级业务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经济资本管理应履行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3、《办法》原第七章“附则”变更为第六章,条目顺序有变化,原第三十一条修订为第三十条,“实施时间”修订为200611日。

三、关于《经济资本系数表》的修订

根据统计口径变化、信贷类业务(资产)分类变化等原因,对《经济资本系数表》进行了重新修订。非信贷类和表外类业务(资产)遵循既往的分类原则重新调整了分类,但经济资本系数调整较小。对信贷类业务,首先遵循既往的分类原则区分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五级分类),在正常贷款中又区分法人客户贷款和自然人客户贷款;其次区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因鼓励发展贴现业务,将贴现从短期贷款中剔除并仍单独设置分类项目。对法人客户正常贷款,主要按信用等级设置分类项目。为体现鼓励发展低风险信贷客户的政策导向,对信用评级较高的法人客户贷款设置了较低的经济资本系数,对信用评级较低的法人客户贷款设置了相对较高的经济资本系数。信用卡透支(含法人及自然人透支)数据因来源于单独的CMS报表,因而单独分类。

具体分类项目及经济资本系数设置说明如下:

(一)信贷类

1、贴现。即从CMS系统提取的贴现净值。贴现是鼓励发展的业务,经济资本系数原为2%,但鉴于市场利率变化,为继续体现政策导向,经济资本系数修订为1.5%

2、正常的信用卡透支。信用卡透支数据在CMS系统5111表“信用卡透支(按银行机构五级分类)分析表”单独反映,不包括在D358报表中。因目前信用卡透支总体上风险较大,不良率较高,因而其正常部分视同一般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置为8%。信用卡透支的五级分类不良部分在“不良贷款”类统计。

3、法人客户正常短期贷款。信用评级为AAA+AAA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为6%。信用评级为AA+AA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为7%。信用评级为A+A客户的贷款及无评级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为8%。信用评级为BC级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提高为9%。这种分类及经济资本系数设置方法在坚持以8%作为基准的基础上,降低了高信用等级客户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提高了低信用等级客户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以进一步鼓励优化客户结构。

4、法人客户正常中长期贷款。信用评级为AAA+AAA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同短期贷款,设为6%。信用评级为AA+AA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为8%。其他等级及无评级客户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设为10%。这样设置中长期正常贷款经济资本系数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目前事实上很多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重点客户的中长期贷款较多,而且这些客户也是竞争性客户,设置低经济资本系数体现了鼓励各级行积极拓展高信用等级客户的政策导向;二是为增强全行贷款的流动性,降低中长期贷款占比,控制中长期贷款风险,对信用评级为A+级(含)以下及无评级客户的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置较高,目的是约束这类客户的中长期贷款。

5、对自然人客户的正常贷款。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相对较低,是鼓励发展的业务,经济资本系数原设为4%。为进一步鼓励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将经济资本系数下调为2%。个人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及对自然人客户的其他正常贷款,经济资本系数为8%

6、不良贷款。采用CMS系统中的五级分类不良贷款数据(包括D358报表的不良贷款及5111报表的信用卡透支不良部分),不再使用统计系统中的四级分类不良贷款数据。经济资本系数设置遵循既往原则,仍为12%

(二)非信贷类

1、现金资产。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现金及贵金属项目,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2、存放央行资产。即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的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3、往来资金。即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的联行往来和外汇买卖借方净额合计,主要是我行系统内结算款项、外汇买卖往来及其他清算类业务往来资金。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4、存放系统内资产。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5、买入返售资产。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的买入返售资产,经济资本系数仍为1%

6、存放同业结算性款项。包括存放境内银行和非银行同业及境外同业的结算性款项。是对金融机构有优先受偿权的短期债权,风险权重按对金融机构债权风险权重减半确定,经济资本系数设为1%

7、存放同业合作性款项。包括存放境内银行和非银行同业及境外同业的合作性款项,是对金融机构的债权,经济资本系数为2%

8、拆放同业款项(未逾期)。是对金融机构的正常债权部分,经济资本系数为2%

9、逾期拆放同业款项。是对金融机构的逾期债权,视同不良贷款,经济资本系数设为12%

10、应收利息。经济资本系数仍为8%

11、其他应收款。是除待处理损失款和垫付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主要是系统内及对央行和商业银行的往来结算款项,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12、其他(应收款)。包括待处理损失款、垫付款和待核销2000年以前应收利息,基本上都是损失类资产,比照不良贷款,经济资本系数仍设为12%

13、国家和中央银行债券投资。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14、金融机构债券投资。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经济资本系数仍为2%

15、国外债券投资。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经济资本系数仍为2%

16、其他债券投资。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经济资本系数仍为8%

17、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类。根据新会计科目表,将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合并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类,经济资本系数仍为8%

18、无形资产。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的无形资产,经济资本系数仍为8%

19、委托资产。包括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视同全额保证金业务,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20、代理业务占款。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其他中长期资产”中的代理占款,经济资本系数仍为2%

21、外汇资金占款。是购买外汇营运资金而占用的人民币款项,经济资本系数仍为0%

22、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房屋租赁费、电子设备租赁费、固定资产修理费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视同固定资产类,经济资本系数设为8%

23、以资抵债资产。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其他中长期资产”中的“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经济资本系数原设为10%,考虑到其包含事实损失,经济资本系数调整为12%

24、其他资产的其他项。包括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清理和待清理资产。比照不良贷款,经济资本系数为12%

(三)表外业务类

25、应收承兑汇票净额。即原《经济资本系数表》中的应收承兑汇票净额,经济资本系数原设为8%。考虑到本项业务手续费收入低,相应地经济资本回报率也较低,政策导向不明显,因而将经济资本系数调整为4%

26、应收信用证款项净额。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经济资本系数仍为2%

27、提货担保净额。新增设的分类项目,经济资本系数设置同应收信用证款项净额,为2%

28、开出保函净额。同原《经济资本系数表》,经济资本系数仍为2%。因新统计科目中增设了开出保函保证金科目,净额计算口径调整为开出保证凭信应收款余额减保函保证金余额。

29、承诺及授信。新增设的分类项目。因承诺及授信一般是可撤销的,因而经济资本系数设为0%

30、应收保理款项。保理业务是银行买入客户的应收账款,实质是对客户的短期融资。应收保理款项是指银行买入但待收回的应收账款,视同对应付款客户的短期授信,经济资本系数执行基准系数,设为8%

31、其他(表外业务类)。主要是托管投资者债券,经济资本系数设为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02ac04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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