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自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8-15 00:44: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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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自查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根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长银发201265号)要求,我行成立领导小组,对本单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自查工作有效开展,特成立自查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自查时间

2012522012年515

三、自查内容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自查结果

(一)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能够进行个人信息查询的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及业务主管都能够熟悉相关金融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深刻了解法律法规、制度办法,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能够自觉进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有效规避业务风险。

(二)本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1.制定了《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征信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查询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处理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保密业务制度》、《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等10余项相关制度。

2.总行对个人金融信息管理使用的检查制度、数据库管理员操作规章制度及报告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进行逐步完善,并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对各支行个人金融信息采集、查询的授权、管理等方面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整改。

3.我行原有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对个人金融信息的查询有权限设置但没有业务人员查询过程的痕迹保留,不便于事后追溯问题责任人。由于我行正在研发新的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业务管理人员已经根据相关的文件要求对新系统提出了保留查询痕迹的需求

(三)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通过对业务主管的专题培训,使业务主管对个人金融信息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有了深刻、透彻的了解。业务主管对支行员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二级培训,使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都能够深入了解相关制度及业务操作,为有效规避业务风险奠定基础。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指导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积极部署,完成了本次自查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使我行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更加规范、合理。

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1a459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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