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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8 02:30: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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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公司债券制度有哪些

债权制度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债 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 定的。

面对我国的新的经济发展趋势,我国的相关经济制度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和调整。最近,我国的公司债券制度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我们来看一下2017中国公司债券制度的具体内容都是有哪些呢?投资者需要了解一下我国的公司债券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2017公司债券制度》,现予以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事项不在本指引规定的报告格式指引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报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报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条 公司债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公司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自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挂牌转让之日起,至债券兑付期届满前,应按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债券发行完成后上市交易/挂牌转让前,发生本指引规定的披露事项的,应参照本指引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
债券已届兑付期但尚未完成兑付的,应参照本指引履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a2302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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