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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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方案
作者:王建文唐瑶
来源:《行政与法》2015年第03
;;;要:2013年底,我国启动优先股试点工作,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完善成为紧迫命题。优先股是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引入优先股势必对《公司法》的条款进行修改。目前由于优先股回购与《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相违背,现行优先股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优先股股利分配不平等条款问题,因此我国对于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尚存争议。本文通过研究国外优先股立法经验,认为应采用完善股利分配条款、处理好优先股回购与公司法之间的关系、慎重设置优先股转换条款等方式来完善我国优先股制度。
;;词:优先股;立法现状;国外立法考察;完善方案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3-0097-07收稿日期:2015-01-10
作者简介:王建文(1974),男,安徽望江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商法;唐瑶(1989),女,安徽宿州人,河海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077
一、我国优先股立法现状及研究价值(一)我国优先股立法现状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优先股的股东拥有分配公司利润和清算时优先分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条件下,一般会约定固定股息,而不享有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优先股的风险比普通股小,收益比债券高,具有股权和债权双重属性。追溯我国优先股的发展历史,最早有关优先股的规范性文件是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规定较为详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却未把优先股吸纳进去,只在第135条中规定: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随着1993《公司法》的实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不再适用,而国务院也迟迟未出台相关政策。此后,《公司法》虽经历了2005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但依然未对优先股作出规定。这期间,国家发改委于200511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优先股进行投融资,但由于没有优先股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参照及试点经验,优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bca284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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