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通过招聘进入本公司的试用期员工和从原岗位调至新岗位试用的员工。
一、试用期期限:
1、对本岗位有6个月以上工作经验者,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热爱本岗位但没有具体的操作经验者,试用期为3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2、在试用期间,公司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察,根据试用员工的具体表现,在与其进行想好沟通后,确定试用员工是否可以提前结束或需延迟试用期限。
3、应聘生产类岗位的员工,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通过测评,实际操作技能(试工观察7天)符合熟练工条件的,可直接录用,按正式职工进行工时考核(计件)结算。
二、试用期工资:
1、冲压车间冲压工:15元/小时;转正后计件;
2、包装车间包装工和装配车间员工:14.5元/小时(包含外观检验员)转正后14.5-16.5元/小时(转正后工资具体核定由生产部和质量部每个月对岗位人员核定一次报综合管理部);
3、电焊电焊学徒: 15元/小时,转正后计件;
4、仓库辅助人员: 15元/小时,转正后15-16.5小时(转正后工资具体核定由生产部每个月对岗位人员核定一次报综合管理部);
5、文员、仓管:3300元/月;
6、检验员(技术员): 3500元/月;
7、门卫,保洁:3000元/月;
8、对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试用期工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需经人事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确定。
9、以下情况公司不予支付工资;
(1)试用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7个工作日;
(2)工作满7个工作日且自动离职的试用员工。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浙江鑫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5eae05c5527a5e9856a561252d380eb639423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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