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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制订”
作者:陈顺成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06年第05期
【摘要】“制定”和“制订”使用情况较为混乱,与现行辞书对二者的界说不无关系。“定”、“订”在本义和引申义上都不相同,与“制”结合后,“制定”和“制订”二词的语法功能无异,意义却是泾渭分明。近代,“制订”误用为“制定”,二者渐混。应该从意义角度对二者的使用条件加以区分。
【关键词】定订制定制订意义用法
“制定”和“制订”这一组词语,许多人在写作的时候,因不明白其区别而不知如何使用,以致使用情况很混乱,因使用混乱,二者的区别就更不明显。一般使用者这样,那么现行的辞书是怎样界定它们的意义、区分它们的使用条件的呢?我们查阅了目前的各种辞书,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⑴于二词不收。如《辞源》,在“制”字下未收二词。
⑵于二词收一。如《现代汉语实词搭配词典》,在“制”字下只收了“制订”。而《重编国语词典》和《汉语常用动词搭配词典》于“制”字下只收了“制定”。
⑶收二词不辨用法。如《汉语大词典》于“制”字下收了二词,但没有辨析二者的用法。⑷收二词辨用法不详尽。如《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和《现代汉语词辨》于“制”字下收二词,但是辨析用法不太令人满意。
⑸收二词辨用法较详尽。如《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对二词的意义和用法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但是较专业化,不利于一般人掌握和使用。
由于以上原因,绝大多数使用者无所适从,所以使用情况混乱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词的意义和用法进行一些探讨。
“制定”和“制订”是一对同音动词(准确来说应该是一对同音近义词,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会发现二者在意义和用法方面并不完全相同),都有“制”这一相同的语素,主要的不同是由后一语素造成的。所以我们选择从这个角度入手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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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定”和“订”的本义。《说文解字·宀部》:“定,安也。从宀从正。”“安,静也。”段玉裁注云:“竫各本作静,今正。《立部》曰:竫者,亭安也,与此为转注。《青部》静者,审也,非其义也。”又,《正部》:“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可见定的声符正兼有表义的作用,而正本身也有安定的意思(若今之立正即立定也)。《书·尧典》:“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史记·五帝本纪》作:“以闰月正四时。”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甲本《老子·道经》:“曲则全,枉则定;洼则盈,蔽则新。”帛书乙本作“枉则正”。可证正、定同义。依此,定的本义是人在房屋里,表示安定。《说文解字·言部》:“订,平议也。”“议,语也。”“语,论也。”“论,议也。”依此,订的本义是评论、议论(《说文》无评字,平议即评议)。可见,定和订本义不同。
其次,分析“定”和“订”的引申义。《易·家人》:“正家而天下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