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与“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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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制订
作者:陈顺成
来源:《现代语文(语言研究2006年第05
【摘要】制定制订使用情况较为混乱,与现行辞书对二者的界说不无关系。在本义和引申义上都不相同,与结合后,制定制订二词的语法功能无异,意义却是泾渭分明。近代,制订误用为制定,二者渐混。应该从意义角度对二者的使用条件加以区分。
【关键词】制定制订意义用法
制定制订这一组词语,许多人在写作的时候,因不明白其区别而不知如何使用,以致使用情况很混乱,因使用混乱,二者的区别就更不明显。一般使用者这样,那么现行的辞书是怎样界定它们的意义、区分它们的使用条件的呢?我们查阅了目前的各种辞书,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于二词不收。如《辞源》,在字下未收二词。
于二词收一。如《现代汉语实词搭配词典》,在字下只收了制订。而《重编国语词典》和《汉语常用动词搭配词典》于字下只收了制定
收二词不辨用法。如《汉语大词典》于字下收了二词,但没有辨析二者的用法。收二词辨用法不详尽。如《现代汉语词典》《现代汉语同义词词典》和《现代汉语词辨》于字下收二词,但是辨析用法不太令人满意。
收二词辨用法较详尽。如《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对二词的意义和用法给予了较为详尽的解释,但是较专业化,不利于一般人掌握和使用。
由于以上原因,绝大多数使用者无所适从,所以使用情况混乱就不足为奇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二词的意义和用法进行一些探讨。
制定制订是一对同音动词(准确来说应该是一对同音近义词,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会发现二者在意义和用法方面并不完全相同),都有这一相同的语素,主要的不同是由后一语素造成的。所以我们选择从这个角度入手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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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的本义。《说文解字·宀部》:定,安也。从宀从正。”“安,静也。段玉裁注云:竫各本作静,今正。《立部》曰:竫者,亭安也,与此为转注。《青部》静者,审也,非其义也。又,《正部》: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可见定的声符正兼有表义的作用,而正本身也有安定的意思(若今之立正即立定也)。《书·尧典》: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史记·五帝本纪》作:以闰月正四时。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甲本《老子·道经》:曲则全,枉则定;洼则盈,蔽则新。帛书乙本作枉则正。可证正、定同义。依此,定的本义是人在房屋里,表示安定。《说文解字·言部》:订,平议也。”“议,语也。”“语,论也。”“论,议也。依此,订的本义是评论、议论(《说文》无评字,平议即评议)。可见,定和订本义不同。
其次,分析的引申义。《易·家人》:正家而天下定矣。即用定的本义安定,引申为完成。《诗·小雅·采薇》:我戍未定,靡使归聘。郑《笺》:定,止也。又引申为稳定、固定。《论语·季氏》:孔子曰: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又有确定、规定之义。《书·禹谟》:朕之先定,询谋佥同,鬼神其依,龟筮协从。又有制定之义。刘向《新书·美》:经制一定,宗室子孙虑不王。
《论衡·案书》:两刃相割,利钝乃知;二论相订,是非乃见。即用订的本义评议,引申为比较。唐颜真卿《和政公主神道碑》:德颜容功之四美,服女师母仪之训,订之绵古,孰与我京?又有修订之义。《文心雕龙·知音》:洪钟万钧,夔旷所定;良书盈箧,妙鉴廼订。后又引申为改正之义。明徐士俊《络冰丝》:呀!你看古人诗,都是些涩牙韵,拗折些儿。问他吟得惯吟不惯,待我改订咱。表示制订意义的订,始见于近人小说。刘绍棠《渔火》:大官儿又跟日本订了条约。
由二词的引申序列来看,定由抽象意义(人在房中安定)引申为具体意义(确定规定制定),订也由抽象意义(评论议论)引申为具体意义(修订文本中的文字)。不过就其引申的趋势而言,定的意义多侧重于确定的结果,订的意义多侧重于修订的过程。
再次,分析与结合后二词的意义。先看的意义。《说文解字·刀部》:制,裁也。从刀从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断。一曰止也。《淮南子·主术训》:贤主之用人也,犹巧工之制木也。高诱注:制,裁也。即用其本义裁制,引申为造作。《孟子·梁惠王上》: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兵矣。赵歧注:制,作也。又引申为制定。《易·节》:《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制正是在此意义上分别与定的确定规定之义、订的修订订正之义结合成制定和制订。但由于定和订意义不同,所以也造成了制定和制订的意义差异。
制定一词出现较早,西汉刘向《新书·五美》:经制一定,宗室子孙虑不王。制定之后,下无倍背之心,上无诛代之志,上下欢亲,诸侯顺附,古天下咸知陛下之仁。又有《制不定》一篇。由经制一定”“制定之后制不定可以看出,此处制定的意义是制度被制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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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还是两个词语。《汉书·倪宽传》:唯圣主所由,制定其当,非群臣之所能列。(《汉语大词典》制定条下收此例句)此处制定的意义才是现代沿用之义,创制规定出(计划、方案、法令、条例、公约等约束性东西)。”“制订一词出现较晚,应该始见于近人作品。《汉语大词典》于此条下收的例句是魏巍《壮行集》中的话,比前面制定条下所收《汉书》之语晚了许久。意思是创制议订(计划、方案、法令、条例、公约等约束性东西)。再来分析与制定以及制订有关的词语。与制定有关的词语多由动词转化为名词,如定制”“定法”“定则”“定科”“定律”“定计(确定的计划)”“定规”“定论等,几乎都由动宾结构词组转化为名词性偏正结构词语。而与制订有关的词语多保持着动词性质,如订讹”“订正”“订顽”“订议”“订制”“订实”“顶礼”“订定(订立定当)等,则仍是动宾或动补结构词语。尤其是定制订制最为明显,定制意义变为确定了的制度,而订制仍为制订之义。究其原因,主要是受以及制定制订各自意义的影响。可见,制定意思本应用于表达有约束性的东西不但被创制,而且强调规定确定的结果。制订的意思本应用于表达约束性的东西早已被创制,只是强调议论修订的过程。根据我们前面所引文献,创制拟订条款性东西的意义先后是由制、定和制定承担的,后因为定订同音,所以后出的制订逐渐被一部分人混淆作制定,而使得二者成为了有人认为的同义词。这种情况应该是近现代才出现的,因为古人的作品中没有用制订表示创制规定这一意义。正因为二者有着共同的义素,又同音,所以很容易被当作等义词而混用,时间长了二者的区别越来越模糊,要明确使用就不容易了。
此外,从词性角度分析,制定和制订都是动词,而动词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句子中作述语,那么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它们在语法方面到底有没有差异呢?
句中与述语关系最紧密的是主语和宾语。二者都可以连接主语和宾语,但一般认为制定的主语是国家、部门、委员会、上级、车间,宾语是宪法、方案、公约、计划;制订的主语是政府、市场、教育局、开发区,宾语是政策、条例、规划、办法、法规。以上是《现代汉语动词大词典》规定的,和《现代汉语词典》一样,该词典又于制定条下注定出(法律、规程、计划)(《现代汉语词典》:定出(法律、规程、政策)),但是在制订条下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注释(许多辞书都这样规定),不知为什么。是不是意味着二词只有在以上环境当中才有区别,在别的语境中没有区别?显然二词的区别(主要是由意义引起的)无处不在,而且以上的规定和注释本身就值得商榷。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还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该句用了制定法律,但我们不能说法律不是政府负责制定的。再如邓小平《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我们制订教育规划应该与国家的劳动计划结合起来。用了制订计划,但是很明显我们指代的是国家,或者教育部(门)。此外,政府国家的使用区别到底有多大?(事实上就一般情况而言:国家就是指政府)部门难道排除了教育局吗?上级也是个很模糊的概念。家庭他们”……创制计划应该用制定还是制订?而且就依上述规定而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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