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解读讲解

发布时间:2019-04-27 20:06: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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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51021日印发,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新《条例》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2、新《条例》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3、《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第一编 总则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制定目的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指导思想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三)坚持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二、违纪与纪律处分

(一)违纪概念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二)对党员五种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二种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解散。

三、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规定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四、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一)党员涉嫌犯罪的处理

1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员涉嫌违法的纪律处理

1、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3、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6、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

情节,经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其他规定

(一)预备党员的处理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

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三)违纪党员死亡后的处理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编 分则

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方面违纪行为处分进行了规定。

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负面清单)

(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的行为

1、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制作、贩卖、传播、私自携带、寄递危害党的言论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

1、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的行为

1、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行为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行为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4、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1、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2、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3、包庇同案人员;

4、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5、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五)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的行为

1、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2、参加迷信活动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六)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

1、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七)违反政治规矩行为。

1、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2、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旧条例,新条例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至少出现了三个新提法:“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

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2、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二)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的行为,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1、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

2、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

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4、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7、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三)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

1、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侵犯、妨害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行为

1、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给予警告直到至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行为。

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比旧条例,新条例组织纪律“负面清单”新增: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此外,组织纪律“负面清单”中的新提法还有“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等。

三、廉洁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以权谋私的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

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3、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5、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1、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

2、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四)违反工作待遇等行为

1、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五)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六)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为。

1、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4、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7、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七)权色交易的行为。

1、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旧条例,廉洁纪律“负面清单”新增: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新增内容还至少包括八项规定执行中的8大集中问题:大吃大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违规配备使用公车;楼堂馆所违规;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收受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持有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出入私人会所。

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有以上行为之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3、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二)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

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2、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3、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侵占群众知情权的行为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对比旧条例,群众纪律“负面清单”中,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和“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等,均被列入“负面清单”中。

此外,还首提“形象工程”:“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留党察看处分”。

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党组织失职的行为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3、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1、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2、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失泄密的行为

1、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

1、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比旧条例,工作纪律“负面清单”新增了两个新提法:“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一)生活奢靡的行为。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行为。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将旧条例中的“与他人通奸”、“包养情妇()”提法,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提出: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中的新提法还有“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等。

第三编 附则

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自20161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8e3060ba4cf7ec4afe04a1b0717fd5370cb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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