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徐规字[2016]18号)

发布时间:2023-02-21 15:2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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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定
徐规字[2016]18
第一条 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内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其中,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下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建设单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建筑物底层布置层高在3.6米及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

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
第六条 建筑层高应严格控制,其中住宅建筑层高不得超过3.6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5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8米,超市、大型商场、电影院、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的商业建筑层高根据审定的规划方案确定具体层高。
以上各类建筑,凡超出上述规定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七条 公共建筑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每套住宅的阳台,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主体结构内的;总进深尺寸大于2.10米的;每套住宅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
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905dcf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80f72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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