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6 03:42: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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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8【发布文号】深府[2001]8【发布日期】2001-01-11【生效日期】2001-0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别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方法


2001111日深府〔200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行政企分开,彻底别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社会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国家经贸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别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别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一〕明确政府职能定位,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责。〔二〕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平稳过渡。〔四〕合理安排分流人员,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别离企业承担的政府行政职能

第三条第三条企业承担的以下政府行政职能应从企业中别离出去,分别移交给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所在地区政府的有关部门:
〔一〕企业承担的城市管理职能,包括市政道路、路灯、供水、供电、排水、排洪、通讯管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与管理,城市清洁卫生、市政园林绿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卫生检查监督权和城市市容监督权等。

〔二〕企业承担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劳动用工管理权、社会保险管理权、劳动安全监察权、劳动合同鉴证权、劳动监察与仲裁权,退休人员、失业职工管理等。

〔三〕企业承担的其他政府职能和社团管理职能,包括环境保护监察、卫生防疫管理,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和物业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的工会管理、社会统计、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项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就上述事项与企业或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建设指挥部等单位签定的委托授权书,予以撤销。

第五条第五条对企业别离出来的政府行政职能,有关政府部门或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接收,涉及到经费和人员编制问题的,在进一步理顺市、区事权财权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第六条第六条企业承担的以下职能,不列入移交范围:
〔一〕按照深圳市有关法规,属于企业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为改善企业自身经营环境所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与管理、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项工作。
〔三〕企业自愿承担的其他社会事项。
第三章别离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

第七条第七条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原则上应移交给所在地政府。

第八条第八条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经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协商,由企业负担原来所承担的办学经费,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减,三至五年后,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企业承担的办学经费,应直接交付给所在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

第九条第九条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向政府移交时,学校的资产实行整体无偿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学校土地、校舍、设备及其他公有财产,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

第十条第十条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除政府接收外,还可改革办学体制,实行多种办学模式,纳入社会办学体系。
第四章别离企业自办的医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6e03615ac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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