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1.《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2.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3.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
4.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
5.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6.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共(37)条。
7.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8.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9.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10.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
11.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等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12.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一季度)召开1次。
13.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1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15.(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16.“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党性锻炼、政治教育)。
17.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
18.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自我批评)等。
19.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20.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7fe3888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44.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