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指南登记表
附录:
word/media/image1.gif一、办理基本流程
合 合
格
二、办理依据
(一)《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山西省气象条例》。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防御雷电灾害的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防雷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 程竣工验收,并定期对防雷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第378 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
三、常见错误及问题
(一)申请时间要求?
国家法定工作日。
(二)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
(三)审批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101184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f0.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