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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0 04:01: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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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集团改革,构建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事业发展要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类员工。
集团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含助理)以上干部,除不参与本条例所述的奖励外,其余适用本条例。
各部门指集团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监察督办室,下同。各单位指集团下属各公司、车队、校医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下同。第三条集团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提倡劳动者积极参加有利于提升集团社会经济效益的义务劳动、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员工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先进工作者和各类服务标兵等。
第四条员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通过员工代表大会参与集团民主管理。
第五条本条例订立与变更,须经全体员工讨论,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工作岗位的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坚持“按需设岗”和“满负荷工作量”的原则设立工作岗位。对于不足一个满工作量的岗位,可以实施“一人多岗”的办法。
第七条工作岗位设置实行归口管理,两级实施。
各单位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经理根据年度目标任务与工作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提议,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总经理批准。
各部门工作岗位的设置,由总经理提议,集团管理委员会会议审定。第八条因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集团服务项目的增加,需增加工作岗位,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批准后设置。
第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各单位因减少工作岗位而裁减员工,相关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分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分工会或全体员工的意见,裁减方案需报经集团管理委会会议审核批准后,可减少工作岗位和裁减员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a53ac4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a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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