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02 15:20:4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
   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8条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03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hjt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程维高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 “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慕绥新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xxxx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吴官正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四、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高校既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又是创造知识、培育民族道德精神的殿堂和引领社会思潮的标竿,高校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应担负的社会使命,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这是因为:
       1、高校党组织中拥有数以十万计的党员干部,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这个群体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质量的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高校依法相对独立的行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额度使用、土地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录取招生、人事及分配等若干职权,这些权力实际上是公共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其规范运作。
       3、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参与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高校内部自主权相对扩大,但一部分党员干部抵御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有些事件甚至触目惊心(如原同济大学副校长受贿案,西北农林大学常务副校长受贿案等),给大学的社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人们甚至怀疑大学还是不是神圣的清白的。因此,加大高校党内监督力度,规范高校微观经济运作,扼制腐败现象继发势头,是时代赋予高校党内监督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对于我们如何扎实有效的开展党内监督,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首先,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内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从政治的高度,站在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的立场上,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做到熟悉《条例》、精通《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主要负责人,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我们开展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不仅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倡导监督;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其二,要在决策中过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1996年,jzm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此,《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那么,都有哪些问题和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呢?“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第6条和第14条,已分别对学校和系级单位这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系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该《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奖金分配方案”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已经十分具体,关键是贯彻和执行。
       其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有效形式;也是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知情权,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因此,校务公开的程度和教代会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发挥的情况,应是衡量我们党内监督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目前,学校各院、系、部都已成立了二级教代会组织,学校也专门就校务公开的机制和程序,须公开的事项及内容下发了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各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这两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根据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形成制度,保障工作的落实到位。
       其四,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我们党创建的、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规定了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负的责任,其核心是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所以,严格按照责任制落实就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最好的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在于执行。俞正声同志在谈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身上没有发生作用的时候指出:“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我们一定要在严格执行制度上下功夫,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为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我校近年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仍然发生了一些问题:1998年至今,校纪委查办贪污和违规收受回扣的案件共有xxxx,涉及金额达xxxx4千余元,分别有xxxx同志受到了党纪政纪处理。这说明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我们的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这些问题中总结经验教训,一方面严格自律,严格遵守中央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八项要求:(1)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本篇文章来源于←大←秘←书←网-百度直接输入“ 书”第一个网站便是 )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监督和管理。
       从总体看,学校有健全的基层组织和一大批高素质的党员干部,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和规范的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有畅通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良好的民主管理、民主议事的氛围,有健全的党内监督专门机构,这些都为我们做好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我们要按照hjt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务求取得实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8ad35f3ba0d4a7302763a43.html

《党内监督条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