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0-11-01 03:09: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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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处方权管理

(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书写要求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处方开具的相关规定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普通处方开具

(1)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4)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的要求

(1)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4)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的家中使用。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注意缺陷多功能障碍(ADHD),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医生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935640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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