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3 09:43: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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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贷业务担保的管理,提高信贷业务担保的可靠性、安全性、合法性,规范担保法律手续,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贷款通则》及有关金融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银行信贷业务可接受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及保证金(仅适用于承兑、保函、信用证业务)。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

第三条 无论选取何种担保方式,必须注重申请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应把担保条件作为防范风险的措施,而不应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也不能作为吸收存款的手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行各类贷款、商业票据承兑及其它业务中的担保与反担保,但境外企业提供担保和我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不在此限。

第二章 保证方式的管理

第五条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信贷业务的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我行只接受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七条 信贷业务保证责任的范围与期限:

1、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各种费用。

2、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另加两年。

第八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非公益性的事业法人。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应取得法人书面授权;

2、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净资产减或有负债的金额不低于担保金额;

3、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且具有比较稳定的发展前景,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合理,资信评价结果能够达到我行要求;

4、商业与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借款记录;

5、按照我行要求提供必须的经济技术资料和有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 优先接受的信贷业务保证单位包括:

1、国有商业银行地级以上城市的分支机构、非国有商业银行省会和原计划单列城市的分支机构;国际著名的商业银行在华分支机构;

2、省部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

3、经同业银行部认可的、总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国外银行出具的备用信用证;

4、具较强担保能力的大型优质企业。

第十条 除《担保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主体不能作为担保主体外,下列单位也不得作为我行信贷业务的保证人:

1借款人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自然人的,不得接受该上市公司提供的保证;

2、为开发具体的投资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

3、《招商银行信贷业务投向的若干规定》中禁止支持的企业。

第十一条 信贷业务保证手续的办理程序。

1、保证人应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证明资料、企业组织章程、贷款证或人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用户号及密码、近两年财务报表(原则上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法律、地方性法规及保证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对外担保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保证人为三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2、我行对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调查和审查;

3、在《借款合同》(或其他债务合同)签订同时,担保人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的《不可撤销担保书》;

4、双人核保:即由信贷业务经办人双人亲临担保企业,要求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当面签署《对保书》,进一步确认担保行为。

第十二条 保证期间经办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如出现下述情况,应通过借款人按规定重新落实担保责任或更换担保人:

1、原保证人因产权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的重大改革而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者,应由变更后的企业重新确认承担保证责任或由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单位,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保证人依法宣告破产的,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分配后不足清偿的部分,仍应向借款人追索;或者在保证人宣告破产前及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保证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手续时,应在“借款合同”的“贷款用途”栏填写“债务转化”,不得随意填写为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在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同时,还须向我行出具“承诺函”(见附件)。如担保方式为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也应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的“借新还旧”贷款,未出具“承诺函”的,管户信贷人员应注意收集和保存担保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偿还以前借款的有关证据,以便我行在日后诉讼时处于有利地位。

第十五条 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可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对应《授信协议》,由保证人签署《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授信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抵押方式的管理

第十六条 抵押是指债务人提供自身依法所有的或第三方依法所有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时,我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收回债务本息、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招商银行接受下列财产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原则上要求上述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是抵押人通过出让或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取得的);

2、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具变现能力的财产。

第十八条 招商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以下财产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缺乏变现能力的各种房屋及其它地上定着物;在建工程(按揭除外);违章建筑物;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食堂等公益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

3、厂房、机器设备;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者争议的财产;

6、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由海关及其它机关监管的财产;

7、已向其它债务人设定足值抵押的财产;部分产权已抵押给其它债权人,剩余部分产权不能分割、办理分项产权证的财产;

8、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共有财产;

9、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财产。

第十九条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地址等基本情况:

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3、抵押人为第三人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纪录、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授权书、企业章程、贷款证或人行信贷咨询登记系统用户号及密码、近两年财务报表(原则上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

4、法律、地方性法规及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抵押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抵押人为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5、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提供全体所有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价值认定。

抵押物价值必须经我行认可的、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我行应参考市值对其评估结果进行必要修正。

抵押物净值是指抵押物的评估现值扣除抵押物变现所发生的营业税、城建维护费、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拍卖费、折旧、需补交的地价等相关税费后的净值;抵押物为三资企业免税进口的交通工具时,还应扣除免交的进口关税(原则上限制此类抵押);

应扣税项的计算应依据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条例和各地有关税收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率是债务本息总额与抵押物净值的比率;具体设定时要结合抵押物评估值、抵押物净值、潜在的价值损失及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从严掌握。原则上:

商品住宅的抵押率60%左右(按揭业务按有关办法执行);

写字楼的抵押率不能超过50%(按揭业务按有关办法执行);

其它依本办法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其抵押率不能超过40%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限的确定:

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期间设定为自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债权项下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后止。

第二十三条 抵押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信贷业务的申请经我行审查同意后,抵押人应办理如下抵押及相关业务手续:

1、由抵押人与我行签订《抵押合同》;

2、保险:抵押人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购置全额财产险,抵押期间保险过期必须续保,并且明确我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收执。

3、公证手续:银企双方应持有关合同到公证机关办理抵押业务公证手续,领取《公证书》。

4、抵押登记:我行信贷人员应与抵押人或其授权经办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抵押物为建筑物的,应到该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抵押物为车辆的,应到该车辆管辖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登记手续;属免税进口的,应先经海关批准并取得合法证明文件后再办理登记手续,下同:

(3)抵押物为设备及其它动产的,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借款等主债务到期后,若原债务人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并经我行同意时,应对上述各项手续进行续办。在办理授信业务时,可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方式,对应《授信协议》,由抵押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抵押物为授信期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尚未授信的,若借款人在一段期间内可能多次发生业务,为简化抵押登记手续,也可由抵押人签署无须对应《授信协议》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借款人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放款手续的审核。抵押贷款发放前,经办行信贷综合人员应对经办人员提交的信贷业务资料和各项法律文本进行严格审查,在信贷业务《信贷业务资料登记簿》上逐项登记,经分行放款中心审核和负责人签名后方可放款,同时将抵押物登记证明、抵押物他项权证、保险单据等一级资料入库保管,主债务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有关重要法律文件作为二级资料入档,其它资料作为三级资料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管理。抵押期间,经办行信贷人员应结合贷后检查,定期对抵押物进行实地检查和监管,确保抵押物形态完好,金额足值、权属完整。

1在抵押期间,信贷人员要到抵押物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抵押物是否有损坏、价格波动等影响其价值变化和变现能力的情况,并写出内部价值评估报告。对于中长期抵押贷款,原则上每年要对抵押物评估一次。若因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抵押物的价值贬值时,应要求原债务人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合格担保,否则应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债务,以确保抵押足值;

2、在抵押期间,防止抵押人擅自出售、转让、交换、赠予抵押物;

3、按我行同意的转让价格转让抵押物时,有关转让价款必须划入我行指定账户,并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若转让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应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

4、因意外情况导致抵押物灭失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我行债权;不足部分要求原债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

5、在最高额抵押中,如抵押物被第三人通过法律程序查封,则应停止授信协议项下发生新的债权;如果授信协议签订后、尚未发生实际授信,抵押物就遭到司法机关的查封,则应停止授信,并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抵押期间,抵押人发生下列行为时,经办行应及时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或依法处分抵押物。

1、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经我行干预无效时;

3、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转让抵押物或变卖抵押物价款不向我行偿还借款债务时;或转让价款不足以清偿我行债权,但又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格担保时;

4、抵押人故意阻挠我行依法实现抵押权;

5、抵押人依法宣告破产时。

第二十七条 抵押物的处分。我行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可按以下方式处分抵押物:

1、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偿还拖欠债务;

2、依照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偿还债务及相关费用。

上述两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够清偿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应另行追索。

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的消灭。借款人按期或提前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后,抵押权自动消灭。经办行信贷员将贷款等主债务履行完毕的有关凭证提交分行放款中心要求释放抵押物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单,放款中心核实后将抵押物他项权证、财产保险单等退经办行,由经办行将上述资料交抵押人,同时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四章 质押方式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符合我行规定的权利证书或动产作为质物,并移交我行占有作为债务人向我行申请信贷业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款责任时,我行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收回债务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的一种担保方式。质押方式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方式。

第三十条 我行接受质押的质物包括:

1、法律允许的本外币存单;

2、符合《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

3、商业银行总部发行的金融债券;

4、贵金属(金、银等)

5、国库券、中央和省级政府发行的债券;

6、省级及计划单列市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

7、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流通股份;

8、价值稳定、便于流通变现和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9、收入稳定且可办理质押登记法律手续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第三十一条 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下列权利凭证和动产作为质物:

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非社会公众流动股份;

2、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3、一般企业债券、企业应收款;

4、中央与省级政府以外的政府债券;

5、市场滞销、或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封存管理的商品物资;

6、不符合《招商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质押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分支机构开具的承兑汇票;记载有“不得转让”、“不得质押”字样的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内的票据;被司法机关予以保全的票据;

7、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质物。

第三十二条 出质人应提供的资料:

1、以有关权利设定质押的,提供质押权利凭证原件;以动产设定质押的,提供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数量、规格、金额(购货发票)及质量检测报告;

2、出质人为第三方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记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3、出质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质押需要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的,应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出质人为三资企业、上市公司的,必需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且要素齐全。

第三十三条 质物真实性的核实

1、银行存单应由存款行开具确认和承诺书,确认存单的真实性,承诺不接受挂失和提前支取;银行承兑汇票应通过电报查询和照票确定真伪;商业承兑汇票应取得签发企业的书面确认;银行本票和金融债券应到发行行取得确认书;

2、动产的数量、规格、质量、价值等应到货物存放地核实;

3、营运车牌应到发牌的交通营运管理机关核实。

第三十四条 质押率的确定。质押率是债务本息总额与质押物面值或评估净值的比率;具体设定时要结合质押物面值、质押物净值、潜在的价值损失及处置变现的难易程度从严掌握。具体规定如下:

1、外币合法存单按票面金额1USD=8RMB掌握,超过此限需单独报批;

2、人民币存单按“存款本息”的原则确定质押率;

3、银行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按票面金额的90%折扣;

4、银行承兑汇票按贴现率折扣;

5、除本办法规定不得质押的财产外,其他债券、动产等,按市场价或评估价的90%以下。

第三十五条 质押期限的确定

1、无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自质押合同签订并将质物移交我行占有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2、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自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三十六条 出质手续的办理。债务人的借贷申请经我行审查同意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保险:以动产质押者,质押人应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全额财产险,期限不短于债务履行期,并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保单正本由招行持有。

2、签约: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收妥质物权利凭证或证书原件后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

3、质押背书: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由出质人在权利凭证背面记载质押背书并签章。

4、质押登记与动产封存:

(1)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到证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2)营运车牌应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公路收费权质押应以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权利证书,到公路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本外币存单、国库券、企业债券等质押应将质物移交我行,并由分行放款中心统一保管;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质押应将质物移交我行,并由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5、质押公证:以动产质押、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在上述手续完成后,银企双方应持有关资料与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领取《公证书》。

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申请延长债务期限并经我行同意时,应对上述各项手续进行相应的续办。

第三十七条 质押贷款的发放、质物质押期间的管理、质权的实现、消灭等项管理比照抵押方式的管理。

第五章 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保证金是指申请人在商业汇票承兑、保函和进口信用证及对外担保等业务中为担保其债务或义务的履行而提供的一定比例的货币担保资金。

第三十九条 保证金的管理包括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及置换。

第四十条 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及置换必须坚持一一对应的原则,即每笔保证金的收取、支付、释放及置换必须与其所担保的每项业务相对应。

第四十一条 协议的签订。

经办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或《担保协议》,其中应明确相应的保证金条款。

第四十二条 保证金的收取。

一、经办行信贷部门根据最终审批意见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收取通知书》(格式见附1),会计部门据此进行保证金账务处理。会计部门处理并签署意见后,将《保证金收取通知书》回执联交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将该回执联交放款中心,作为二级信贷资料保管。

二、经办行必须按最终审批意见足额收妥保证金并转入我行保证金专户后,方可给予承兑或出具保函及信用证。

第四十三条 保证金的支付。

一、保证金支付是指保证金对应的承兑、保函和进口信用证及对外担保业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以保证金履行上述义务。

二、动用保证金对外支付,必须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解除通知书》(格式见附2)一式二份,会计部门签收后,一份退还信贷部门,一份留档保管。信贷部门将会计部门签字后的《保证金解除通知书》交放款中心,作为二级信贷资料保管。

第四十四条 保证金的释放。

一、保证金释放是指保证金对应的承兑、保函和进口信用证及对外担保义务终止履行或已完全履行,将保证金从专户转入结算账户。

二、保证金的释放,必须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解除通知书》。会计部门和信贷部门对《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的处理和归档案,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同。

第四十五条 保证金的置换。我行原则上不接受保证金的置换,特殊情况确需置换保证金的,需报分行审批,经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置换。保证金置换的方法和程序是:

一、保证金的置换包括换入和换出。保证金的换入是指将等额或超过原质押权利凭证的现金作为新的担保物,从而解除原权利凭证质押。保证金的换出是指将等值或超过原保证金额度的权利凭证作为新的质物,从而将原保证金转出。

二、保证金的换入或换出需债务人提出申请,填写《保证金置换申请书》(格式见附3),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报经办行。

三、经办行填报《保证金置换审批表》,经信贷部门审查和审贷小组或行长审批后,报分行风险控制部。分行风险控制部提出明确意见后,报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批。

四、企业置换保证金的申请经分行审贷委员会批准后,经办行应与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补充担保协议》或《质押合同》。

五、经批准置换保证金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向会计部门出具《保证金解除通知书》。会计部门和信贷部门对《保证金解除通知书》的处理和归档案,与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相同。

第四十六条 债务履行期间的保证金管理。

一、在债务履行期间,经办行必须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管理,保证金只能用于保证业务项下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相关但又有不同的还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 二、在债务履行期间,未经允许,经办行不得提前释放、置换保证金。

第五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预评价

7.作出评价结论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附件:1、保证金收取通知书

2、保证金解除通知书

3、保证金置换申请书

4、保证金置换审批表

1)内涵资产定价法

1)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在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

1)内涵资产定价法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的步骤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991bac0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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