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管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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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及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代理市场秩序,高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公管[2014]2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内的代理机构,从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政府性资金招标采购项目代理的信用评价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内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代理活动、进场行为规范、代理项目履约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合法、客观、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四)谁评价、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
第二章评价主体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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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信用评价主体包括市县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以下简称评价单位)。
市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县级项目的信用评价行政监督部门为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市县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企业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从业人员代理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行为规范进行信用评价;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项目履约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七条进入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名录的代理机构,系统自动赋予100分的信用评价初始分。
在信用评价初始分的基础上,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扣分,对良好行为进行加分。
第八条市县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依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按照附表1、附表2执行。第九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其中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具体按照附表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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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信用评价。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分为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具体按照附表4执行。
第三章评价组织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应及时对代理机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成立3人或3人以上的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评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根据评价依据、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等填写《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计分表(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用评价计分表》)。
第十三条评价单位应依据下列内容进行评价:(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决定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定书;
(四)代理机构出具的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材料;(五)代理活动过程中评价单位记录的有关信息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计分确定后,将《信用评价计分表》直接上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实行电子信用评价计分表后直接上传评价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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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收到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表》后直接公示信用评价计分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具体公示时限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代理机构动态使用管理、监督考核的依据,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有关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每次良好行为信用评价加分和每次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扣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满一年后信用评价加分和信用评价扣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代理机构对评价单位信用评价计分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评价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在收到代理机构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评价单位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发出暂停记分的通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人。
第二十条评价单位决定受理的异议,应组织复评,并依据复评结果对异议事项分别按如下处理:
(一)异议成立需修改评价计分的,在书面答复异议人的同时、将原提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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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价计分表》予以撤回,并将新的《信用评价计分表》重新上传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二)异议不成立的,书面答复异议人同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发出继续执行原《信用评价计分表》指令。
第二十一条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异议处理结果不溯及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相关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自动实时计算汇总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在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评价单位暂停或撤回指令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将评价单位的评价计分予以生效。
具体生效时间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公管局会同各级监督部门、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芜湖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及使用管理细则》(财采20161000号)、《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评价及使用管理细则》(芜市建〔2016225号)同时停止执行。其他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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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备注
1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1、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2、与采购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帮助采购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4、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每发生1次,10

每发生1次,9


1.1
6、在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项目的供应商
严重不良行为
咨询业务
(共11条)
7、提供虚假材料
8、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采购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
9、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或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未在获得市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11、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采购文件
12、应发布公告未发布公告
一般不良行为
(共15条)13、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未按规定向
供应商发出邀请书


每发生1次,8




1.2
每发生1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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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者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未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条件或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15招标采购过程中变更采购方式程序出现错误
16、被投诉,经查认定是有责的17、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18、因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等编制不严谨或前后条款互相矛盾,造成投标人理解混乱而引发争议的
19、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推迟开标


每发生1次,4




20、评审中未提示评标委员会对畸高、畸低重大差异分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21评审中未对客观分保持一致进行核对或未对评委个人详细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进行核对,出现不完整、不准确情况22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23擅自修改经过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文件
24、开标记录表、评标报告信息出现漏填或错误
25、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网上公示有误;或变更为非公开招标的项目,未进行中标候选人网上公示或公示有误的26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或时间不一致
27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单包项目,招标文件未经项目负责人复审的28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等关键内容填错的
29、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30、组织评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与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31、未落实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32、招标文件不完整、不清晰、有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
33、招标文件在第二次提交时,仍不能通过备案的
34、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每发生1次,1每发生1次,2每发生1次,3

1.3
轻微不良行为(共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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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6、指定产品、品牌、技术和唯一性工艺37、采购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未于当天或第二个工作日上传电子公告或遗漏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的
38、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挂网公告或备案
39质疑回复前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未同时签字
40、因供应商质疑或投诉,经查评标专家评审有误,未对专家再次进行考评的41未及时对政府采购报表进行填报或政府采购报表填报错误,每错一处按一次计算,以此类推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加分标准



加分点计分备注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分别加321分,若同时具备,

以最高为准,重复累分别加321分,若同时具备,

以最高为准,重复累分别加3212每季加1
1企业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业行政部门表彰的,以发放证书时间为

2
2名录内备案的人员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
良好行为
家、省、市级行政部门表彰的,以发放证
(共5条)
书时间为准
1-3

3在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问卷调查中,理机构排名前三的
4在行政监督部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5在政府采购报表填报过程中,发挥审核汇总示范作用,表现突出的


附表2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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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1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备注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1、在信用评价时弄虚作假的2、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3、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4、在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人咨询业务
5、泄露应当保密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6、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1
严重不良行每发生1次,(共11条)7、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10
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8、其他失误引发争议造成招标活动延误或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9、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
10、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的
11、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2、未经备案推迟开标或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13、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14、未按规定期限将应当备案的招标文件报行政
一般不良行每发生1次,
监督部门备案
(共12条)5分。
15、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16、擅自修改经过招标人加盖公章的招标文件,或者擅自修改经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备后的招标文件的
17、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质疑或质疑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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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发现政府性资金项目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19、发布的中标公告或发放的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的
20、被投诉,经查认定是有责的
21、需要进行标前论证的项目,未进行标前论证
22、不按要求使用备案表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23被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或者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241亿元及1亿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未经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复审签字并盖章的
25、要求投标企业资质、报名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金额、业绩条件、工程付款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填错的
26、组织评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与供评委会评标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轻微不良行每发生1次,
27、招标文件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未于当天
(共8条)或第二个工作日上传电子公告1
28、制作的招标文件修改2次及2次以上,仍不能通过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的审查备案的
29、挂网发出文件与备案的文件资料不一致的30、遗漏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的31、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招投标书面报告的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加分标准

加分点

计分

备注
1.3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2
分别加642分,若同时具备,以最高为准,不重复
2、名录内备案的人员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
累计良好行为市级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以发放证书(或文
(共4条)件)时间为准
3、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活动,提出良好建议被采纳且有助于投诉案件客观、公正、有效处理的
4、对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及时反映,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处理的
为每个项目2每次加2
1、企业上年或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行业行政部门表彰(表扬)的,以发放证书(或文件)时间为准





附表3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进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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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1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备注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1开、评标组织人员出现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情形的

每发生一次,10

1.1
严重不良行2、未认真维持开、评标现场秩序,致使开、评(共3条)标组织混乱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或出现评标
委员会成员脱岗、串岗的
3代理机构从事交易活动的人员未经过备案的或非本代理机构备案人员的
4代理机构向市公管局报备的项目组成员,一年内变动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3

5、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移交现场资料的
6未按要求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考核的,或未及时对专家评审活动进行考核,致使专家抽取系统
一般不良行为业务被暂停的1.2
(共7条)7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的
统计数据未按时上报或上报错误的8、收到公管局或交易中心通报批评的9、项目资料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归档的10、代理机构不服从市公管局或交易中心现场管理或违反相关规定的
11、因代理机构工作失误,要求系统退回操作的12、进入开、评标区域未按规定着装或挂牌的
1.3
轻微不良行为13、随意变动开、评标场地的(共13条)
14未按规定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招标)代表人代表授权函的
15、未按规定宣布评标纪律和评审程序的

每发生一次,2



每发生一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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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的17、未按规定程序组织投标人(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进行澄清的
18、未按规定制表,发放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和异地差旅费用的
19、未及时、准确发起保证金退付指令的20、代理机构进场交易工作环境脏、乱、差的,或被有关部门明察暗访通报批评的
21、代理机构未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局和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或活动的22、未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计分

备注
每发生一次,
23、开、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的
0.5
序号
类别
评价内容
加分标准
加分点
良好行为采用加分制
2
良好行为(共3条)
1、对公管局、交易中心布置的工作能及时完成,并得到书面表扬的
每次加3

2对评审专家违规行为按要求进行扣分的,并得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确认的
每次加1



3在年度项目办结率(以项目资料移交归档为准)分别加3分、2排名前三名的分、1
附表4
招标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履约行为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评价单位:
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1
类别
评价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点
计分
备注
不良行为采用扣分制,分为:严重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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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发生一次,3
1、无故放弃代理业务或中断代理活动的
1.1
严重不良行(共2条)
2、服务态度恶劣或服务质量低下的3、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或约定)多收取代理
服务费用的
4、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签订代理合同的
1.2


每发生一次,

2

一般不良行为每发生一次,
5、因代理机构原因延误项目招标采购时间的
(共5条)1
6、项目成员对接不顺畅、响应不及时的7、未按规定协助招标(采购)人收集、整理、
归档相关文件资料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9e1763f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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