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发布时间:2020-05-02 08:21: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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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客户: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郑重提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为3盏警示灯,风险程度属于中等风险,适合于稳健型、进取型及积极进取型客户。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注:本风险评级为中国建设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您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您应在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评级等基本情况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提醒您应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将合法所有的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中国建设银行不承担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运作、清算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并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2.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非标资产等金融产品可能涉及融资人的信用风险,若融资人发生信用风险事件,将导致相应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下跌或到期收益、本金等无法足额按时偿还,从而使客户利益蒙受损失。

3.流动性风险:指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后,每年的6月12日,9月12日,12月12日,3月12日为本理财产品开放日(T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客户可于指定时间段(定义见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提出申购和赎回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开放日后2个工作日内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资金于开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若客户赎回申请超过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或本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则可能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计划变现,并可能使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4.市场风险:指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与金融市场受到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本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价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导致客户收益波动、收益为零甚至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风险。

5.税收风险: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理财管理计划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税法法规规定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则客户面临其取得的收益扣减相应税费的风险。

此外,税收法规的执行及修订可能对本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过程中需缴纳的相关税费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管理计划净值跌破面值。

6.管理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在资产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走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客户收益,甚至造成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

7.利率及通货膨胀风险: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因此存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低于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客户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8.抵质押物变现风险:本理财产品部分基础资产项下可能设定抵质押等担保品,如发生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义务人违约等情形时,将会对抵质押物等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该部分基础资产本金及投资收益,则可能影响客户收益,甚至出现本理财产品净值跌破面值的情况。

9.信息传递风险:中国建设银行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客户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中国建设银行将可能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10.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理财产品募集期届满,认购总份数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发生本理财产品难以成立的其他情况,经中国建设银行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1.提前终止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12.延期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或发生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的其他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

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乃至净值跌破面值。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中国建设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中国建设银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中国建设银行

(客户签字与盖章见下页)


签字与盖章

高资产净值客户请在下面填写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

机构客户请在下面签章: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说明书

一、声明和承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一)受托人/管理人的声明和承诺

1、银行理财产品,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2、管理机构因设立银行理财产品而取得的财产是银行理财产品财产,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参与方的固有财产。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因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管理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银行理财产品参与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管理机构仅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为限对银行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以自有资金向银行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或垫付相应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责任。管理机构针对银行理财产品做出的任何预期收益、预期最高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机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4、中国建设银行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5、中国建设银行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委托人(投资人)的声明和承诺

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和理财产品说明书即代表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受托人、托管人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及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本委托资产为筹集资金,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证明委托资产来源合法的文件;

4、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受托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已清楚认知委托资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已签署了受托人制作的风险揭示书,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委托人承认,受托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受托人或托管人的保证。

二、理财产品要素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为:

量化投资类资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原则上其他类型资产不得超过理财产品资产规模的50%,投资比例限制如下:

注:允许各项资产配置比例上下浮动10%。

(二)参与主体

1、理财产品管理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2、理财产品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

四、理财产品运作说明

(一)理财产品规模

1、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不超过40亿份

募集期,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5亿份,若在募集期结束之前,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额提前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停止本理财产品的认购。

中国建设银行可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调整后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不超过40亿份。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申购总额达到规模上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追加申购。

2、 本理财产品规模下限:3000万份

若募集期届满,本理财产品认购总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不成立,中国建设银行将在募集期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的认购本金返还至客户指定账户,在途期间客户投资本金不计息。客户应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并及时查询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若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存续份额低于规模下限,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若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将根据约定进入产品清算程序。

3、 中国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等调整本理财产品规模上、下限,并至少于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之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二)认购/申购/追加申购/暂停申购

1、 若客户首次购买我行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须在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再进行购买。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应将资金提前存入客户指定账户。

2、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申购或追加申购申请;

(2)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 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4)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巨额赎回/暂停赎回

1、若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 7 个自然日 9 点整至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到的净赎回申请份额累计超过前一个理财产品开放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20%时,认定为巨额赎回。

2、若在同一理财产品开放期(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7个自然日9点整至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当日下午15点整)内某一时点,客户已提交的所有赎回申请累计之和达到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新提交的赎回申请。

3、发生巨额赎回时,若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运行状况认为,为兑付客户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所投资的资产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全部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申请。

4、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在如下情况下,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无法接受客户赎回申请;

(2) 发生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3)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基础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客户赎回申请,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已接受赎回申请的客户延迟兑付或分次兑付;

(4) 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中国建设银行可暂停接受客户的赎回申请;

(5) 法律、法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客户在触发上述情形之前已提交的赎回申请,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国建设银行不保证客户提交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成交。

(四)收益分配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分红。

五、理财产品资产估值

(一)估值对象

1、理财产品财产项下所有的量化投资类资产(包括股票、债券、期货、期权、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等)和其它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非标资产)。

2、估值时间

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当日完成当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word/media/image2.gif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word/media/image3.gif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word/media/image4.gif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word/media/image5.gif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word/media/image2.gif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word/media/image3.gif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word/media/image4.gif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估值:投资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期权估值:公开市场交易的期权按交易所公布价格估值;OTC交易类型的期权按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价格或其他能够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7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word/media/image2.gif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word/media/image3.gif未上市流通的其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未公布的,以最近交易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8)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增值税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以季度为单位,与理财管理计划估值期不完全同步,可能导致估值日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金额计算结果与季度末计算并实际缴纳给税务机关的税款金额存在差异,进而导致理财管理计划净值无法准确反映管理计划在估值期的价值,该情况不属于估值错误。

(三)暂停估值

当理财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理财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

(一)费用种类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销售费;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3、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4、理财产品管理人的超额业绩报酬;

5、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划费、证券交易费用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产品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产品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理财产品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理财产品管理人的销售费

理财产品销售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S=A×0.20%÷当年天数

S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销售费

A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销售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销售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理财产品托管人的托管费

理财产品托管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G=A×0.05%÷当年天数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托管费

A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产品托管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理财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

理财产品管理费按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A×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管理费

A 为前一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年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理财产品设立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管理人收取超额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为4%/年。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出部分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以每个季度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当[(E-F)/F - 4%×D÷当年天数]≥0时,C=E×[(E-F)/F -4%×D÷当年天数)]×30%;

当[(E-F)/F - 4%×D÷当年天数]< 0,C=0。

C 为本季应计提的理财产品超额业绩报酬

E 为本季度开放日(或开放日对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F 为上季度开放日(或开放日对日采用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D 为费用计提期间实际天数,从上季度开放日(或开放日对日)至本季度开放日(或开放日对日)的实际自然日天数。

超额业绩回报按季度计提,按年支付。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后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理财产品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5、中国建设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并至少于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税收

1、本理财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理财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中国建设银行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税款从本理财管理计划资产总值中扣除。

2、根据现行税法法规,中国建设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任何税款。

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中国建设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七、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理财产品正常到期。

2、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中国建设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规模低于 3000 万份,则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因市场发生极端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形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3、理财产品延期。理财产品到期前,中国建设银行有权利但无义务根据市场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等,决定是否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如中国建设银行决定延长理财产品期限,须至少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 20 个工作日公告延长后的理财产品期限及到期日等信息。

(二)理财产品清算

1、由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组成清算组,制定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分配方案,负责理财产品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期限为理财产品终止后 20 个工作日。

3、依据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分配方案,将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如有理财产品资产未能及时变现的,清算组可决定按份额的比例对已变现资产先行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应在该资产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变现后在计提相关费用后按理财产品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

4、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理财产品托管人保存 5 年以上。

八、信息披露

(一)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1、 募集结束后,若理财产品募集份额未达到理财产品规模下限,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合法合规运行,或其他导致理财产品不成立的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中国建设银行可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并于理财产品募集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2、 理财产品封闭期结束后,每个理财产品开放日为 T 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理财产品管理人在T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T 日的理财产品单位净值,作为客户申购、追加申购及赎回本理财产品的参考依据。

3、 理财产品成立、正常终止或发生对理财产品产生重大影响之情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成立、正常终止、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

4、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发布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净值;每季度初五个工作日内发布上季度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报告。

5、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布理财产品清算报告。

6、 若中国建设银行调整理财产品存续期规模上下限、调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优化或升级理财产品、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行使提前终止权,则需在调整规模上下限之日、调整同一客户累计赎回限额之日、理财产品优化或升级启用日、调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之日、提前终止日等相关日之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7、 若中国建设银行拟调整本理财产品相关费用费率,则需在费用费率调整日之前至少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如客户不能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8、 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进行收益分配,则须在拟定收益分配方案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9、 若发生巨额赎回时,中国建设银行将于发生巨额赎回所属的理财产品开放日进行公告。

10、 若中国建设银行拟对本理财产品进行延期,则至少于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 20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11、中国建设银行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三)客户同意,对于通过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将及时浏览和阅读,并视为客户已获取该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浏览和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高资产净值客户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机构客户可凭交易账户对应的开户印鉴、有效机构证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在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打印本理财产品相关账单信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a9184974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1.html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量化精选开放式净值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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