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混合型-保证收益)

发布时间:2020-09-28 02:29: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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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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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混合型-保证收益)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客户/甲方: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银行/乙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公司理财业务订立本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定义与说明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客户/甲方: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 产品本金”)并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

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法定成立的组织 机构。

2•银行/乙方: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 理,并按约定支付客户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 构。

3.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4.理财产品/产品:指本合同约定的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银行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

投资计划和方式,以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根据约定条件向客户支付产品本金及收

5.理财交易 /交易:指双方之间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金融交易,依投资标的的不同,理 财交易表现为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券、中短期 票据、企业债、 回购、货币市场拆借、 同业存款及信托公司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等金融工具 的理财交易。

6.产品收益率:指乙方在理财期限内对产品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以年 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为乙方向甲方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

7.产品收益:指根据双方约定而最终确定的客户实际收益。

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 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 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9.产品本金和收益兑付日:指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第 1款约定,银行实际向客户支付产品

本金及产品收益之日。

10.产品到期日:指本合同第二条第 1款约定的产品到期日。如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乙方 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也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

11.理财产品存续期:指本合同第二条第 1款约定的产品收益起算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 的期间。

12.预约销售期:指本合同第二条第 1款约定的预约销售期。在预约销售期,鉴于市场 风险、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 乙方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 不成功并终止理财合同。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预约销售期内甲方支付的产品本金仅按当期 乙方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且不得提前支取。

13.经办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本合同的营业机构, 在 本合同项下, 经办行被视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权代表, 有权以其自身或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 鉴于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经办行仅依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的授权行事, 故甲乙双方同意, 银行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银 行的其他营业机构, 但银行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 账 户管理等任何费用。

第二条 理财产品

1.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具体详情见以下表格中的内容,甲方对此予以确认:

产品名称:

发行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

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与机构

币种:

人民币

投资标的:

产品代码

投资金额:

兀起,以 兀的整数倍递增

产品收益率:

%/

预约销售期:

产品收益起算日:

产品到期日:

产品本金和收益兑付日:

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天或在乙方行使提前终止 权时的提前终止日后 2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天,到期日与实际

产品本金和收益兑付日之间的期间不计付利息。资金到账时 间在兑付日24:00前,不保证在兑付日乙方营业时间内资金 到账。

甲方提前赎回权:

在本产品中甲方无产品的提前赎回权

乙方提前终止权: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指定或者新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用于支付投资本合同所 指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的本金,并接收产品到期日后依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产品本金和产品 收益。

1)甲方账号:

投资此产品本金金额为:

小写: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整。

(以上金额以大写为准)

2)甲方上述账户中用于投资本产品的产品本金在预约销售期内及预约销售期结束至 产品收益起算日前将被冻结,甲方不得支取或使用。

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在产品收益起算日当日从甲方上述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 项下约定的甲方的产品本金。

4)甲乙双方在预约销售期内签署本合同,合同签署后,甲方最晚在预约销售期最后 一天内交付理财产品本金。在预约销售期内交存于银行的产品本金,在产品收益起算日前, 按当时乙方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理财产品收益与分配

1)本产品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乙方确保甲方最终收益,到期一次性支付产品本 金和产品收益。

2)本理财产品收益计算公式为:

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 =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 X产品收益率 X实际理财天数

£65

3 本理财产品的收入来于理财产品投资的合同中约定资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4 本理财产品中甲方承担的费用包括理财计划托管费、销售手续费以及银行管理费

等(本产品的产品收益率已扣除以上费用,为甲方实际可获得的收益率)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与理财产品的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 律师费,均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列入理财产品费用。

5 在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兑付日,乙方将产品本金和产品收益划付至本合同第二条

2 款甲方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4.计息方式:日利率 =年收益率 /365 ,以单利计算,按实际天数计息。

5.账户管理:乙方对理财产品中的甲方理财产品资产与乙方自有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本理财产品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其他理财产品资产相互独立。

第三条 信息披露

1.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地点进行, 乙方依据上述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 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发 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为:

1)定期报告:

按季度报告。 乙方自理财产品成立后, 于会计年度每季度末进行信息披露, 该信息披露 公告一般于下个季度的前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特殊情况下乙方可适当推迟发布时间。

2)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 对于乙方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项,乙方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乙方网站及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

3)乙方和甲方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 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及以其为一方的 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 甲方应对其交付的产品本金来源的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其交付的产品本金不会导致 第三方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任何争议或惩罚等。

3.甲方承诺并保证不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自身或 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

4.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但经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5.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乙方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产品本金和产品收益以及 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6.乙方保证,按照客户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客户交付的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 资产管理, 行使理财产品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当理财产品资产受到非法损害时, 乙 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乙方在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活动中应当恪尽职守, 履行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义务, 为本期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服务, 以专业技能管理 理财产品的资产,依法保护客户的理财权益。

7.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账户中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前,如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产品本金部分或全部未能被乙方扣划的, 则视为甲方就全部资金发生违 约,甲方无权收取及保留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收益,并且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 益之立场, 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 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 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 当利益。

第五条 提前终止权

1. 甲方不可提前终止本产品。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理财产品的正常运 行等原因, 乙方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对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的,甲方同意乙方除应计付已产生的产品收益外无须为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 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2.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乙方只需在拟提前终止前的两个工 作日通过乙方有关的营业网点、 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公告即可, 无需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 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 甲方应当自行通过乙方的营业网点、 网上银行 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途径, 查询账户状态以了解理财产品是否被终止及产品收益等信息; 否 则,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预约销售期届满,因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产品未募集 成功的。

2)因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购买理财产品的。

3)产品到期日届至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且乙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完毕权利义务 的。

4)产品未到期,但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5)甲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 导致产品本金或银行结算账户遭到冻结的。

2. 在因乙方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 乙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 地点进行公布, 自乙方公布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 为已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预约销售期内交存的产品本金按当期乙方挂牌公告的人民币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1b2fbc28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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