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4-29 03:37: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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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简称:恒星学院)

英文译名:Qingdao Hengx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QHIST)

第三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第四条 学院由青岛恒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集团)自愿投资举办。学院的法人代表由学院董事长担任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让老百姓的孩子都能上大学,给用人单位培养最实的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和人力支撑。

第六条 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立足青岛、服务山东、辐射全国,把学院建设成为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的以工科为主的应用型民办本科学校,为山东省、青岛市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 学院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院校训:文明、博学、实践、创新。

第二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8500人。

第十条 学院以全日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要学科,兼顾艺术、管理、文学等学科,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学科和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工作任务。学院院长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机制,推行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多方联动,实现校企对接,协同育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大力提倡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和基础课程;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建立健全监测和保障体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取“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核心、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董事会由恒星集团推举的代表、院长、行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由恒星集团推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解聘,董事缺额由董事会集体决定增补人选。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学院董事会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召开董事会议,应有董事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必须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任期四年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建行政领导班子;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保值并力争增值,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在充分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参加院长办公会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第二十九条 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对学院的督导制度,自觉接受山东省教育厅督导专员(省委高校工委党建联络员)的监督。

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参加学院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山东省教育厅报告学院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依据《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咨询机构,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教授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规划,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据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四人。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工作、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位。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特点的劳动分配制度,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规范招生和录取工作,诚信宣传,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第四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学院办学方向,督促学院依法办学,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董事会与党组织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学院行政管理机构与党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妇女工作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院把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熟知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措施认真做好。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师资建设规划,使学院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由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按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服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评价;

(七)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培训。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荐就业岗位。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733,921,578.47元,其中,举办者投入380,000,000.00元。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1.办学收入;2. 恒星集团投入;3.政府资助;4.社会捐赠。

第六十六条 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和经费全部用于学院发展,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八条 学院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四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等。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十七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程序

七十九  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学院章程草案。学院章程草案,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讨论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审批机关批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院向本院和社会公开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

第八十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的发展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依法按程序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则

八十一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八十二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八十三 本章程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上级审核机关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2c07c3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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