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有名的跨国公司 [跨国华人]

发布时间:2023-04-25 17:46: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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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名的跨国公司[跨国华人]

摘要:在中国,原来认为至关重要的“华侨”、“华人”的分界日益模糊,联用的“华侨华人”已经在媒体、学术研究和政策语言中成为固定用语,“跨国”是对民族国家体系的反动,民族国家体系尚未确立,提“跨国性”就没有多大意义,除了该书提出的三类“跨国华人”,我想那些身在国内,但是在跨国公司占有较高职位,有的还持有海外长期居留证的人,是不是也可以算作跨国华人
明年将是万隆会议召开五十周年。我不知道会有多少人纪念它,但它的确是人类社会在二十世纪最重要的会议之一。万隆会议集中体现了当时亚非拉世界的两个思想,一个是对社会主义的向往,一个是对民族国家作为反殖民反霸权、发展本土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的信仰。这两个思想在理论上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按马克思的设想,民族国家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阶段应该基本消亡。但是在五十年代,亚非拉世界面临的最根本的实际问题是反对帝国主义,在这一斗争中,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几乎是让欧洲殖民者退出的惟一有力途径,尽管很多地方并没有成立像西方那样的民族国家的成熟的历史基础――这一反西方殖民主义的斗争显然是以西方的政治理念为指导的。在此情况下,社会主义常常是为建立新的民族国家而服务的意识形态手段。很多国家后来调整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但是民族国家的力量却日益强化。在短短几个年代里民族国家成为组织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口公共生活的基本单位,民族国家的概念深深渗透到各个社会角落。周恩来和尼赫鲁是万隆会议上的重要角色。他们强调国家主权的概念,明确在国际事务中要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决策和行事单位。除了“五项基本原则”,这一思想也明显体现在他们对侨民政策的态度上。两国分别以宪法和条约的形式明确表示不承认双重国籍,侨民必须在居住国和母国之间二者择一,如果选择成为居住国的公民,那么就应该效忠于居住国,与母国不应当再有政治关系。直至一九八六年和二○○○年斐济的两度排印(印度侨民政变和一九九八年印度尼西亚的排华暴乱,中、印(政府都采取了谨慎关注但不干预的姿态。在意识形态上,两国都实行社会主义,尽管在程度上有很大不同。关于二者之间的“同志”、“兄弟”关系的文章在一九五○年代广泛见于两国。但是两国的蜜月关系迅速面临危机。一九六○年代有关麦克马洪线的争议和军事交锋、印度和苏联的联合、中国和美国与巴基斯坦的沟通,使双方的关系逐步恶化。在由共产党执政的喀拉拉(Kerala邦,左派学生高喊“塌鼻子的中国人,凭什么欺负印度”。可见,社会主义理想丝毫不能保障两国关系,民族国家利益成为根本的决定因素――鼻子高塌(民族界限比意识形态左右更为重要。从一九九○年代开始,这两个大国重新出现了趋同的趋势,都开始改革社会主义经济政策和意识形态,两国在侨务政策上开始做出调整。印度从开始不重视印侨、印人(套用“华侨、华人”的分法,前者指持母国国籍的海外居住者,后者指持非母国国籍的永久移民,到九十年代开始重视,到二○○三年和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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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两度召开最高规格的“海外印度人大会”,并正式修宪,承认双重国籍,侨务政策发生了质的变化。在中国,原来认为至关重要的“华侨”、“华人”的分界日益模糊,联用的“华侨华人”已经在媒体、学术研究和政策语言中成为固定用语。“族群”概念不仅在学术研究中广为使用,也进入了政策思考。“族群”基本上对应于日常所说的“中国人”的概念,海内海外、境内境外,一概包括。如果说人类世界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对社会主义的问题似乎已经形成了相对一致的新看法,那么,对于民族国家这一其实比社会主义思潮远为根本的问题的反思才刚刚开始。二十一世纪初,印度和中国改变原来严格按国籍划分群体、制定政策的做法,在侨务工作中开始采取“跨国主义”的视角,可以视为在实践中对民族国家制度和绝对主权概念的反思的开始。跨国行为和国际行为不一样。“国际”指的是具有明确边界的国和国之间的关系,而“跨国”视角则认为现实中的很多现象已经超出民族国家和国与国关系的框架,而且具有它们自身的自主性和规律,不能再被看做民族国家的派生或者是国际关系的附属。比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国犯罪集团”,就具有严密的组织,它们不仅把不同国家的资源或者说犯罪机会整合在一起,而且其活动无法由任何单一一国的政府控制。比如说人口走私和贩卖(人口走私通常指被走私的人知道自己是要非法跨越国界,人口贩卖指运用欺骗和暴力手段将人口贩运到他国或者他地,其直接的组织者分散在各国,漂移不定,但是彼此间形成严密的跨国合作关系,更重要的是,他们往往利用不同国家之间法律、政策和行政执行能力上的差别以及漏洞来组织人口走私和贩卖。比如他们利用西方国家的“政治庇护”政策为走私的人口争取合法居留权,利用东南亚鼓励旅游的政策把这个地区作为过渡地带,利用东欧转型国家在边界管理上的松懈以进入西欧等,从而使得其行为无法由任何一国所控制。与此对应的,国际刑警组织则仍属于“国际”组织的范畴,它是一个政府间机构,它的活动依靠各成员国政府的配合。当某一国认为某一行为和本国的法律或者利益不一致,就可以不与他国合作。现在的问题是,国际刑警组织看来不能根除跨国犯罪,因为后者在组织结构和行动能力上都比前者有更强的自主性。面对日益增多的跨国犯罪和其他许多需要规范的跨国行为,我们显然需要突破原有的民族国家和国际框架,探索新的机制。“跨国公司”可能是日常用语中最常见的“跨国”词汇,可是经常被与国际化的公司混为一谈。国际化的公司无非是一个公司具有多个国际分部,特别是在各国的销售部和加工点,重大决策由公司总部形成,国际分部无非是执行机构。而严格意义上的跨国公司是在多个国家拥有固定资产,在经营决策上呈现多中心格局,并且在各国分公司之间有多重横向联系的公司。国际化的公司虽然实现了跨国界的市场扩张和生产组织,却不能像真正的跨国公司那样在全球范围内对多类资源进行灵活调配。在理论上,跨国公司应当不受个别民族国家政府的左右(一些学者提出大型跨国公司应该和民族国家相提并论,成为当今世界社会组织形式上的两类基本单位,而国际化的公司只是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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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4999f933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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