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30 14:47: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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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城建大政[2013]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3级及以后入学,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 建筑学专业和城规划专业基本学制为五年,其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二年(应征入伍的除外),最短不得低于基本学制一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天津城建大学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它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持有效证明向所属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招生体检标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身体健康等情况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凡入学身体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须在次年6月份向学校以书面形式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标准,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凡属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和身体健康复查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不可抗力除外)或请假未获准逾期2周(从开学之日起计算)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请假、暂缓注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周。因病确需延长暂缓注册的,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确须延长暂缓注册时间的须凭街道或乡镇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学生证,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本学期学生证方为有效;

(三)学生证遗失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先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十条 学生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交纳学费和其它费用。未按规定交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四章 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校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学习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学生每学期所选择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但也不应少于15学分。具体选课过程应在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指导下,按照选课相关规定进行。

对于未选课程,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如果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载,取得60分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侧重于学习过程考核的课程也可以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取得及格及以上视为考核合格。确实无法以百分制、五级分制进行成绩评定的课程可以采用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的考核成绩如实载入学生的学习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按考试成绩及平时学习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课堂提问、课外作业、课内实验、小测验、设计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也可以采用考试单一方式评定。公共选修课可采用阶段性测验,或采用考勤、作业、小测验等平时考查积累方式考核。

第十五条 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且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体育课程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经学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安排适当的保健活动,学生参加锻炼后,可视其体育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学分绩、平均学分绩每学期计算1次。课程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按下式计算:

课程学分绩 = 绩点×学分

式中求和是对学生已修完的全部必修课的学分与学分绩求和,平均学分绩计算到小数点后1位。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绩可以替代原来的低绩点。

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见下表:

第十八条 免听:选课应尽量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如果插班修读的课程与正常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该课程部分免听或全部免听。免听须经任课教师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免听手续。

第十九条 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持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必须参加其他年级该课程正常考试,缓考不及格按规定进行重修。

第二十条 重修: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须重修。学生重修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班的学习,也可以插班重修。

选修课程(含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考勤与教学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纪律。学生上课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其它集体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进行考勤,其它集体活动由学生班长考勤,并向班主任报告考勤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病或特殊情况缺课请假,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向任课教师报告。连续请假3天(含3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实习期间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1周以内(含1周)必须由所在学院批准,请假超过1周的必须由教务处批准。学生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病请假1天以上须持校医院诊断证明,其它请假须持有效证明。非特殊情况不准事后请假。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的,一律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尊重任课教师的劳动,上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课堂行为规范,不得迟到、早退,未经任课教师准许,不得擅离教室。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的,3次计为旷课1次。

第二十五条 缺勤(含旷课和事假)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或课内实验不合格的,取消考试资格,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实习出勤达四分之三及以上的,方具有参加实习成绩考核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应严格遵守学校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主修与辅修

二十七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如学有余力,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本人兴趣从学校设置的辅修专业中跨学院或跨学科选择1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的管理按《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津城建大政〔2013〕52号)执行。

二十八 已取得辅修专业资格,但在后续课程学习中因主修专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而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取消其辅修专业资格。被取消辅修资格或其它原因终止辅修学习的,已取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如实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取得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毕业时学校发给“天津城建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转专业与转学

三十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转专业的要求和条件参照《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天城大政〔2015〕51号)执行

第三十 我校在籍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转学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执行。

三十四 学生在原专业或原学校所修同类课程学分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可冲抵转入专业的必修课程学分,其它课程学分计入任选课学分,并按学生已修课程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未取得转入专业规定的先修课程多于10学分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原专业或转出学校的修业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休学与复学

三十五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一)因伤、病需停课治疗、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应征入伍的(休学期限按学生服兵役期限执行)

(四)经批准休学创业的;

)学生怀孕、生育、抚育子女,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患传染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十六 休学一般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因伤、病休学的,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期回家期间出现伤、病休学的,须持有所住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四)休学回家所需的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保留在学校;

(五)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医疗制度办理;

(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十七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的前一学期期末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2周(不可抗力除外)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复学的相关问题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因患传染性或心理健康性疾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二)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件、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须回原专业转入继续学习,并依据休学前已取得的学分情况,接续修读课程。

三十八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或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学业警告、试读与退学

三十九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达到10学分的,给予学业警告;达到30学分的,予以退学处理。

四十条 学生因学习成绩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批。学业警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业警告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经主管院长签字后送交学生本人签字查收,教务处备案。

四十一条 因学习成绩不佳,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试读,试读期为1年。

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申请1次试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四十三条 试读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试读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被批准试读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试读费后,方取得试读资格。逾期未提出书面试读申请或未按时缴纳试读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试读权利,按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四十四 学生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选修原年级的课程,若申请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在学籍审核时按照不及格课程处理。

四十五 学生试读期满,不及格课程的累积学分于学业警告标准的,取得正常学习资格;否则予以退学处理。

四十六 学生在试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试读,予以退学,并注销其学籍:

(一)考试违纪或作弊的;

(二)有其它违法或违纪行为的。

四十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基本学制2年的;

(二)因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的;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五)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其它无正当理由而在开学后2周内未注册的;

(六)休学期满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办理续休手续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或其它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无法或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八)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九)应休学而拒不休学的;

(十)本人申请自愿退学的。

四十八条 由于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原因而退学的,退学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在听取做退学处理的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院长签字,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签字查收,同时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十九条 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及学校有关部门办结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其学籍。

学生离校不归,学校的处理(或处分,下同)决定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在校内通告。处理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同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寄送学生家长或委托人。

五十 学生自愿退学或被退学处理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能在校学习(包括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三)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符合肄业或结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注销其学籍;

(五)学生所在学院打印退学学生的成绩单并注明退学时间和原因,连同其它退学材料复印件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十一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和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包括学生的思想品质、道德修养、基本素质、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思想和素质考核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1995〕4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并应写出书面评语。毕业资格审查以专业培养计划为依据,审查学生所修课程是否满足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和要求。

五十二 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德、体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五十三 具有颁发毕业证书资格,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结束时,学生对所犯错误有较好认识,可持所在单位考核证明,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按发证之日期填写。

五十四 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规定的最低学分的,可以提出提前毕业离校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学校发给毕业证明。达到基本修业年限时,发给毕业证书。

五十五条 基本学制年限期满,未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选择延长学制修读或结业离校,修业年限内可以返校修读,合格后换发毕业证。结业离校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五十六 最长修业年限满,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的,按结业(肄业)处理。

五十七 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满1年及以上而结束学业离校的学生,如果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90%及以上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否则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五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和肄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五十九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六十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由本人申请,持证书遗失登报声明,经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附则

六十一 进修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十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十三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级以前各年级本科学生仍按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津城建院政〔2008〕47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bf191e7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48d1d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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