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主 题: 保险 作 者: 张建伟; 张愉庆 作者单位: 君合律师事务所 来 源: 君合律师事务所
05/27/2014 写作时间: 06/04/2014 发布时间:
2012 年10 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 号,以下简称“91 号文”)。自此,保险资金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保险机构在该文件的规范下逐步开展投资信托计划的业务。此后,保监会又陆续发布了相关规定,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作出进一步规范。本文将对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定作出总结和简要分析。
一、有关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法律框架
截至目前,与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于2010年7 月30 日发布并于2014 年4 月4 修订,对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运用模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全面规定,但未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信托计划。在91 号文颁布之前,保险资金事实上不能投资信托计划。
2.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 号):首次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信托计划。自此,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业务实践才逐步开展。
3.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4〕13 号,以下简称“13 号文”):将信托计划归入“其他金融资产”[1] 类别,调整保险资金的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要求(包括91 号文对信托计划投资的比例要求)。
4.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 号,以下简称“38号文”):在放宽投资比例限制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监管。
二、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法律要求
上述规定主要从投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保险公司资质、信托公司资质、信托计划应满足的条件、信息报告、禁止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作出相应规范。以下分别予以说明和分析。
1、投资资金来源
可用于投资信托计划的保险资金,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2、投资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3、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投资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单一信托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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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 13 号文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监管比例,违反该监管比例的,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除此之外,13 号文还规定了投资监测比例,即保险公司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占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高于15%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列入重点监测;保监会认定需要披露的,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或披露义务的,保监会将采取对高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列示保险公司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进一步监管措施。
4、保险公司资质
保险公司投资包括信托计划在内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20%;
(2) 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3) 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 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投资金融产品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5) 已经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6) 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7) 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不受第(4)、(6)项的限制。
5、信托公司资质
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2) 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3) 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
其中,上述第(2)、(3)项为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