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档农产品扣除率的历史
《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1.1起,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
财税[2002]12号:2002.1.1起,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1.1起,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13%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2017.7.1起,原13%扣除率降为11%,用于生产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3%=(11%+2%),加计扣除2%
《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起,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11%计算进项税额
财税〔2018〕32号:2018.5.1起,原11%扣除率降为10%,用于生产加工16%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2%=(10%+2%),加计扣除2%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4.1起,原10%扣除率降为9%,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9%+1%),加计扣除2%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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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后发票开16%还是13%税率,一定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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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凭证怎样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
(一)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金额和扣除率计算;
(二)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
(三)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最高档税率(比如17%、16%、13%)货物又用于其他税率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票或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老五提醒:核算不合规,取得小规模专票只能按3%抵扣!】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
(一)购进农产品生产货物,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扣除率为货物适用税率13%、9%】
(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用于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1、2017.7.1-2018.4.30,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1+(13%、11%))
【用于生产高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3%;用于其他货物扣除率=11%】
2、2018.5.1-2019.3.31,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2%、10%)/(1+(12%、10%))
【用于生产高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2%;用于其他货物扣除率=10%】
3、2019.4.1起,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9%)/(1+(10%、9%))
【用于生产高税率货物的扣除率=10%;用于其他货物扣除率=9%】
(三)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1、2017.7.1-2018.4.30,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2、2018.5.1-2019.3.31,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3、2019.4.1起,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d9ea4ff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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