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7 10:56: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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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提高教学质量,使考试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组织的本、专科学生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出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证或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 含实践教学环节 教学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五条 学生考试资格须经教务处和所在系共同认定,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不得擅自参加考试。

第三章 考试方式

第六条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笔试兼用以及检测学生动手能力的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采用的方式可由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研究确定,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校鼓励主考教师在改革考试方式上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涵盖学期课程的主要和基本内容,符合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要对学生学习及学校培养人才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用于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上。

第八条 考试命题由各系部指定的教研室负责组织拟定,有题库的课程应从题库出题,没有题库的必须出两套难易程度相同的试题,两套试卷都必须经系部主任认真审定签字后,由系部统一送到教务科。由教务处选定一套为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九条 考试命题应注意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要有良好的区分度,以利甄别出学生的优良中差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十条 试题的份量一般应以两小时为适量,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题库修订每学期进行一次。如果有些课程在不同学期所选用教材版本相同,原则上不允许重复修订题库。

第五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考试如不在期末考期进行,系、部需将试题在考试前二周送到教务科;考试如在期末考期进行,系、部应在考试前一个月将题库修订完毕。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前 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之后,到指定考场进行监考。考试完毕由监考教师将装订好的试卷送至教务科保管。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地点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纪律由校、系两级齐抓共管,条件成熟的可设立文明考场,实行无人监考。

第十五条 做好命题、印刷、监考和成绩评定等考务工作,如果发生漏题、泄密、监考失职以及成绩评定失真等问题,学校将扣所在部门分,直接责任者一年内不得评优、评职,同时岗位津贴(课时费)按职级系数降一级发放。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证或本人身份证,入座后应将证件放于指定位置,以备检查。无学生证或身份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座位就坐。对不服从调动的学生,监考教师有权对其提出警告,警告后仍拒不服从者,监考教师有权收回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九条 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笔记、纸张及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东西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时学生不得与其他学生互借书籍资料,否则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一律不准携带手机、传呼机、电子词典等现代化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发现学生利用上述工具作弊,监考教师应没收作弊工具,将其立即清出考场。教务处将按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要在答卷前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系别、年级、专业。凡姓名、学号漏填或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以及有严重涂改痕迹的,试卷作废。学生答题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考试指定用笔除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不准自带草纸。如对试卷有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二十三条 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吸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应于考前向监考教师说明。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违纪现象,违纪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处理,不得与监考教师争执。教务处将根据学生违纪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间结束,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及答题纸交给监考教师,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出考场。开考30分钟内学生不许交卷,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七章 监考守则

第二十六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具有监考资格,其他人员不得参加监考。主考教师不许兼做监考。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持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对待学生。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 分钟进入考场,于开考前调整好学生座位,让学生将已带入考场内的书包、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不许带入座位,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然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分发试卷和草纸,同时注意核实实考人数。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必须逐个检查、核对学生证或身份证,无证件的学生应将其清出考场。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应没收试卷,宣布其考试无效,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考场违纪登记表》,然后将学生试卷、作弊证据材料送至教务科,由教务处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期间不得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不准看书、看报或闲谈,不准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准吸烟。

第三十二条 除校系部有关领导及巡视员外,监考教师有权制止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 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结束时,应准时收卷,不得拖延,并当场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装订试卷。然后认真填写试卷封皮,并将试卷送交教务科。

八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考生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所列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三十九条 考生有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四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 含两名 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发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 含两名 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二条 对考试违规学生的处分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零七条第三款进行。

第九章 缓考、补考、重修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需缓考者,必须在考试前持医院诊断或特殊原因证明向学院递交缓考申请表 一式二份 ,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初补考进行。

第四十四条 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留级的学生当学期不得参加补考。经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均按 分或及格记载。

第四十五条 凡是旷考、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不得参加学期初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如擅自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十六条 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的课程进行。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补考或重修通过的课程一般不允许再参加重修考试。经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可视为课程的一考成绩。

第十章 成绩评定

第四十七条 我校正逐步实行“教、考、评”分离制度,评卷采取密封试卷,集中评卷的办法进行。每门课程考试结束的当天下午或第二天,系、部自行组织任课教师到指定的评卷室评卷。

第四十八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占该门课程成绩的比例为 (听课出勤占 ,提问、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占 )。

第四十九条 成绩评定真实,坚决杜绝人情分。考试工作委员会对期末试卷、补考试卷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学院审核和审批后,将“学生成绩考核表”打印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系 教研室 主任签字后送交系 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转交教务处存档后,成绩正式生效。

成绩生效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查实确有差错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更改审批表》,经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在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一章 成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查询成绩流程

登陆校园网,点击“教育教学”,然后点击“教学及辅助机构”,点击“教务处”,进入教务处主页;

进入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务处主页后,输入“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首次登陆的学生自行修改密码(学号是用户名,不能修改),防止他人盗用密码,否则出现问题由个人负责,要记住修改后的密码;

点击“成绩查询”,然后选择学年学期,即可查到各科成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教务处主页上的内容学生均可以查询,尤其是课程表,只要是哈金院教务管理系统的用户就可以查询任何教师、专业、班级的课程情况。

第五十二条 学生成绩单盖章流程

在校生成绩单盖章(入党成绩单除外)需由学生登录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务处主页在线打印成绩单,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审核后盖章。

在校生入党成绩单盖章需由学生登录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务处主页并在线打印成绩单(在校学生),然后交由学生所在系审核无误后加盖本系公章。

出国留学成绩单盖章需提供留学相关手续原件,由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审核后盖章。

确认和查询成绩的时间一般为每周周一全天,如遇到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集中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成绩异议复审流程

期末考试结束后,对于任课教师已经提交的学生成绩,如学生提出异议,需要查询的,须按如下流程办理:

学生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

将《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交由任课教师签字后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学生将审批后的《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交负责成绩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学生在校期间出现退学、休学、复学、转专业、调班级等一系列情况,如需查询成绩应提交相关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查询相关成绩信息。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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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13484da8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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