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000129013000)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原总局令第160号)
第六条直属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卫生处负责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专家资料审核、现场评估、实验室检
测等时间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但须尽快开展。原则上专家资料审核不超过20个工作日,境内现场评估不超过2个月,实验室检测时间视检测项目和方法而定,不宜超过2个月
七、结果名称:《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八、结果样本:见附件1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
(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一)申请特殊物品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表》(附件2、3);2.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3.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注册证书(附件4、5);
4.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附件6);
5.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附件7);
6.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附件8);
7.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附件9),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8.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附件10);
9.进入风险评估程序的,须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二)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指南第(一)项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十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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