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18 18:24: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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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发放、基金财务管理、稽核监督、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岗位。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业务经办和复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为参保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业务经办顺畅、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维护社会保险严肃性、强制性,确保缴费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手段。通过社会保险登记,确立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的权利义务。社保机构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基础数据档案,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对象是: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私营、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应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一、缴费单位参保登记

缴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领取并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1)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办理养老保险结算业务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5、本单位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发放花名表;

6、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7、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缴费个人参保登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与原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者,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主要资料:

1、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及复印件;

3、以个人身份参保前原为职工身份的本人档案材料;

4、曾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重新登记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岗位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申请时,要对填报的《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1)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登记要求,用人单位和缴费个人所出示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登记意见。

第八条 审核通过的,为其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向个体参保人员核发《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表2-1-3)。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编制(见附件二)。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社保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8、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申请;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副本。

第十一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2)是否准确无误,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审核通过的,变更参保单位登记事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跨统筹范围转出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表2-3-1),并提供以下资料和证件: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2、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3、工商执照注销或有关机关批准注销的证明;

4、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5、 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6、省社保机构规定的注销登记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第十四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应审核填报的内容、提供的材料及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社保机构稽核岗位对参保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核清算,对缴费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进行核实。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注销单位。

第十五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在确认已结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注销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通知相关岗位,同时做好终止信息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缴费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出国(境)定居、农民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职职工死亡、退休后死亡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公证文书及有效证明后,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全部或个人缴费本息等有关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注销个人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七条 缴费个人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向社保机构登记岗位陈述注销原因,填报《山西省个人账户注销登记申请表》(表2-3-2),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 本人 ( 或委托人、继承人 ) 的书面申请;

2、 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身份证,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是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属、街道、乡 镇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3、 出国 ( 境 ) 定居人员提供出国 ( 境 ) 定居证明 ( 出境卡、单程通行证、翻译后的签证 ) 复印件;

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5、农民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要求一次性结算的需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本人的书面申请;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殡葬火化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7、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8、符合有关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

9、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应审核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资料及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符合注销登记要求;相关岗位对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清算,对缴费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注销个人或法定继承人,结算个人账户的余额。具体业务处理详见个人账户管理有关章节。

第十九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视情况缴销《山西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表2-1-3),并将注销社会保险和终止登记信息通知相关岗位,同时将终止信息资料归档。

第四节 年 检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年检和换证制度。 年检应与工商行政及有关部门年检工作相结合,每年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和企业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企业缴费年度确认工作一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应按照当地社保机构规定的年检时间,填报《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4),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受理参保单位《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4)及相关资料。审核所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并就有关内容与计算机数据对比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3、申报缴费工资、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

4、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情况;

5、省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社保机构登记岗位为通过年检的参保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二十四条 社保机构在年检后,应及时进行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的重新整理工作。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与核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制度是指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携带规定的缴费申报材料到社保机构申报应参保缴费的人数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保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种国家强制性的缴费程序它明确了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之间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

第二十五条 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一般分为年报和月报。年报由参保企业(单位)申报本年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及明细情况;月报需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变化情况。以个人名义参加养老保险或续保的人员,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申报缴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申报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申报是指缴费单位按月向社保机构报告缴费人员增减变化的管理制度。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各参保企业(单位)如发生人员增减变化,应按政策规定和社保机构的要求及时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表3-1-1)申报有关职工增减变动情况。职工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应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

第二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1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是指企业(单位)参保缴费个人依据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向社保机构申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基数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总额

2、年报。缴费单位每年年初要按地社保机构的要求及时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认真填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2),并同时提供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财务决算表和全部员上年工资收入明细表。

3、月报。按月申报增减变化情况,按月申报缴费金额。每月月初,由缴费单位根据参保职工增减变化的情况填报本月《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表3-1-1), 同时填报《山西省 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2-2)。

4、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填报《山西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1-3),选择按年半年申报

5、当缴费单位不可抗力(如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影响,不能按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申报但应在自不可抗力消除后立即向社保机构报告。在此情况下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6、社保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2)核准后,若缴费单位个人情况不作变动可不必按月填报申报表年初的申报情况可作为以后各月的视同申报,从而减轻缴费单位和社保机构双方的事务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向缴费单位按月发出《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4-1-3), 通知缴费单位按期结算

第二十八条 依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的核定

社保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和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缴费人数是否准确,是否有漏报现象。对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核定

企业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即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小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超过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

2、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即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6年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2007年为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申报,从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每年一至月份由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公布缴费单位暂按上年度或上年12月份核定缴费110% 预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布后再进行调整

4、对缴费单位按规定的时间申报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可暂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 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根据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在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按照规定结算

5、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 范围内核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和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或请长假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实发工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缴费单位工作的,其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到企业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核定

第三十一条 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应对缴费单位或个人送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在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据真实一致后签署审核意见。复核人员对核定的申报内容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的,报领导审定后加盖审核专用章,核准缴费单位规定期限缴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回缴费单位或个人修正后再次申报审核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有关资料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第三十二条 社保机构缴费申报及核定岗位将核定申报表的有关数据登录《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4-2-1),同时形成关于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表4-1-2),以文件形式通知缴费单位。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应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准的申报缴费金额,强制性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行为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情况,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掌握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人、单位负责人等有关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业务联系及时了解缴费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

第三十四条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核定后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计算机系统计算出缴费单位当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生成和出具《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4-1-3)告知缴费单位按期缴费

第三十五条 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收到《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4-1-3)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以货币形式全额向社保机构指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向征缴岗位报送《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4-1-1)。社保机构财务岗位以银行回单为据进行处理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表4-2-4), 同时转交征缴岗位登录相关台账缴费方式主要有

1、委托银行收款缴费是指参保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收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转交的社保机构开具的“见单付款”《委托收款直接通过参保缴费单位银行账户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银行支票缴费:是指缴费单位到社保机构指定开户银行以支票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现金缴费是指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到社保机构指定开户银行或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以银行现金交款单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缴费单位无法一次缴清月核定缴费的缴费单位可在当月内分次缴费,未缴费部分应付账处理。

第三十七条 缴费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申报, 并代扣代缴。代扣金额应与个人工资收入表中代扣代缴金额一致缴费单位应将代扣金额按月向社保机构缴纳,月末结零,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八条 以个人身份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财务岗位在依据《山西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1-3)收妥款项的同时,必须开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表4-2-4)缴费个人应妥善保存以便对或查询。

第三十九条 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财务岗位应每月根据《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4-1-3) 、《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表4-2-4)及时对账征缴岗位及时核查登记《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表4-2-1)和《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表4-2-2)。

第二节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业务

第四十条 认定缴费能力的一般原则,按照稽核监督的有关章节认定。

第四十一条 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清欠处理

1社保机构征缴岗位根据欠费企业的缴费情况,及时通知社保机构稽核岗位向欠费单位发出欠费企业(单位)稽核建议组织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其缴费能力( 详见审计稽核的有关章节 )

2对欠费单位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认真核定欠费人数、欠费基数、欠费时间和欠费金额并作好记录。记清《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表4-2-1)和《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表4-2-2)。在欠费和缓缴期间如果职工发生增减变动,缴费单位要及时填报职工增减变化情况表告知社保机构征缴岗位及时修改欠费记录职工欠费明细应和总额一致便于补缴后进行个人账户记账。社保机构业务岗位每月要认真整理、汇总当月欠费情况。

3对有能力或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要及时发出《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2-3)或采取专人上门服务等措施进行落实。《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2-3)自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视为送达送达后要求缴费单位在十日内到社保机构补缴欠费。对拒缴单位应及时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额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欠费额2‰的滞纳滞纳金全部由缴费单位承担。

4、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欠费要予以补缴。补缴费时必须把单位和个人所欠费用同时缴清后方可计算退休待遇。

5对缴费单位确实困难单位和个人所缴到账养老保险费不够 1个月个人账户记账的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保机构征缴岗位记录《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表4-2-2)所缴养老保险费够1个月采用滚动分配记账法记录单位缴费台账和记载个人账户缴费先补缴以前欠费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记账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要分别建账不能用个人缴费代替单位缴费也不能用单位缴费代替个人缴费。

6参保缴费单位按规定补缴了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财务岗位在收到现金或银行账单后出具《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表4-2-4)及时通知征缴岗位处理。

第四十二条 破产、撤企业的欠费清缴

对于宣告破产或撤的参保企业社保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上级撤批准书和清算资料按照有关政策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收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

1、参保缴费单位根据法院批准企业破产或工商行政岗位注销企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山西省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清算表》(表4-2-5)。

2、社保机构对企业的 破产、撤预案和企业申报的《山西省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清算表》(表4-2-5)进行初步审核后,参与参保缴费单位破产清算工作,对参保缴费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基金按照《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

3、在清算的基础上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基金,应按第一顺序优先清缴。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个人账户。此账户具有唯一性和不变性,即每一个参保职工只能按本人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一个个人账户,本人不论流动到那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终身不变,到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主要包括建账、记、转移、中断和恢复、计息、支付、继承、对账等。个人账户管理要严格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养[2001]261号)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根据晋政发[2006]32号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第一节 建 账

第四十三条 企业职工所在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自由职业者首次参保时,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且申报缴费后,由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为每位参保缴费个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标识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1999) 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账户管理要求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以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数据库。

第四十五条 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首次建账时需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2)或《山西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1-3)以及缴费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关系或用工证明等材料。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对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填报的《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2)或《山西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1-3)及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确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个人账户必备项目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编号、姓名、 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参保起始日期、建立个人账户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上年累计储存额、上年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上年记 账利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单位缴费比例、当年个人缴费比例、当年实缴月数、当年记账额、当年个人缴费本金、当年个人缴费利息、历年单位欠缴金额、历年个人欠缴金额、当年单位欠缴金额、当年个人欠缴金额等

第二节 记 账

第四十七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根据参保缴费单位提供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2)和缴费个人填报《山西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1-3)等确定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第四十八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根据财务岗位在计算机系统上的“回款”记录,确定个人账户记账额进行记账。县(区)计算机单机管理的个人账户,其“回款”处理,必须由财务人员按实际收费金额进行录入。

第四十九条 对缴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审核无误的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要按月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因各种原因缴费单位或个人不能按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不得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缴费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费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出现欠缴情况后补缴的,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后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期缴费。

第五十条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五十一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或审核,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

第五十二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在缴费年度结束根据缴费情况,及时做好记账、对账、结算工作从下7为每个参保缴费人员打印出上一年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5-7-1), 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依年粘贴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由单位或职工本人妥善保存,以便于核对

第三节 转入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入的,由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5-3-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表5-3-2)

2、《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新建劳动关系的合同书。

3、对跨统筹地区转入的,需提供经财务管理部门确认后的转入基金到账情况。

4、对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的,要求其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划转手续并提供划转凭证(从机关转入的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所需资金由本人原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解决。职工进入企业之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其转入的个人缴费部分连同上述一次性补贴一并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需提供经财务管理部门确认后的划转基金到账情况。

第五十四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受理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的相关报表及有关转移证明材料,并进行审核,同时要确认转入基金或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到账情况。

第五十五条 资金到账后,转入地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根据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5-3-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表5-3-2)录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建立并接续个人账户。根据转入的《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建立缴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库

第四节 转出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员转出,由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5-3-1)和《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表3-1-1)同时须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身份证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单位和个人缴费台账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

3、用人单位出具的《调动审批表》及转移证明材料。

4、《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5-3-1)

5、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机构名称、汇入地银行及银行账号等证明材料

6、调往机关或事业等非参保单位的,应持公务员录用或调动证明。

第五十七条 转出地社保机构受理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5-3-1)及有关转移证明材料后审核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缴费记录,确认其有无欠费情况。若有欠费的根据《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表4-2-2)确定参保缴费单位及个人的欠费情况要求参保缴费单位限期办理欠费补缴。确认补缴欠费到账后业务人员补记账户,同时复核人员对补缴数据及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记录进行复核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十八条 参保职工“跨统筹范围”转出。

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对年中调转职工转移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个人账户记账额一并计息。

第五十九条 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按规定打印《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表5-3-2)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1、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个人账户基金,原个人账户信息予以封存。

2、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表5-3-2送财务岗位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岗位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账户信息。

3、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部转移,基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账户记账额度全额记账。如搬迁企业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4、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如本地区或转入地已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出办法同本条第一、二款。如转入地没有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封存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继续计息。

第五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账户

第六十条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时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应根据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办理相应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第六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参军、上学、转入非参保单位、失业、判刑等情况长期或暂时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而造成个人账户中断的, 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应填报《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止登记表》(表5-5-1)并提供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料。

第六十二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要认真审核中断缴费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止登记表》(表5-5-1)确认缴费情况欠费要根据《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表4-2-2)核实个人欠费情况要求参保单位或个人办理补缴手续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补缴欠费的要作好中断缴费记录同时复核人员要做好复核工作。

第六十三条 补缴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根据财务岗位出具的《山西省社会保险收费票据》(表4-4),作好个人账户补记及中断处理对前期的个人账户确认封存个人账户或作好封存个人账户中断标识

第六十四条 养老保险关系中断后又接续的,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应向社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5-5-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证明《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止登记表》(表5-5-1)等社保机构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六十五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对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填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5-5-2)和相关资料予以审核查验核实申请人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对封存个人账户予以启封,及时为其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缴费手续。

第六节 终止缴费账户

第六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终止缴费账户:

1、参保缴费人员在职(或退休)死亡

2参保缴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

3、农民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回原籍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

4、参保缴费人员出国(出境)定居。

第六十七条 个人账户支付

1、在实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之后的缴费人员退休后停止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按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其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按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足支付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

2、缴费个人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退休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结束后按年度计算(支付年度内各月支付的养老金数额相同时适用此方法)年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 + 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 = 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3、对缴费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晋劳社厅发[2006]275号文件规定执行),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 职工所在单位填报《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审核缴费记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复核无误按规定结算通知财务部门付款。同时封存个人账户信息注明终止账户标记。

4、农民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关系回原籍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根据农民工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出境)定居,本人自愿不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根据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参保缴费单位持本人有效证明,填报《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审核缴费记录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复核无误按规定结算通知财务部门付款。同时封存个人账户信息注明终止账户标记。

第六十八条 个人账户继承

1、缴费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2、退休人员死亡后,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继承额经复核后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职工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时参保单位、缴费个人或其缴费个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向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申请,填报《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同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2、委托人或继承人,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属、街道、乡镇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3、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4、出国()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定居证明(境卡、单程通行证、翻译后的签证)及复印件;

5、失踪人员应出示司法机关的失踪告示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6、符合有关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相关证明

第六十九条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受理后,审核参保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费记录,确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储存额或余额。

第七十条 根据缴费情况,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并根据规定计算继承金额,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信息通知待遇支付岗位和财务岗位

第七十一条 社保机构财务岗位依据《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按规定向单位或本人及法定继承人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七节 对账

第七十二条 建立个人账户对账制度

1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采用多种形式向参保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公布《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单》(表5-7-1),按规定对账

2参保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在对账期间对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及记载情况应认真进行核对,对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记载有异议的,可在对账期间内,填写《山西省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账户变更登记申请表》(表5-7-2)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向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提出复核申请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根据参保缴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复核申请,对照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复核岗位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通知缴费单位或个人

3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或记账额有差错的, 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应及时予以调整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个人账户公布当年完成,如果个人账户本人已签字认或超过规定期限要求调整差错的, 社保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六章 待遇核定及发放

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时,社保机构应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人员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待遇审核

第七十三条 参保缴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由缴费单位汇总报;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负责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退休后,由社保机构负责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十四条 参保缴费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用人单位或缴费个人向社保机构待遇核定岗位提出待遇计发申请。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档案托管单位向社保机构待遇核定岗位提出待遇计发申请。办理退休待遇计发时,应向社保机构待遇审核岗位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工退休(职)审批(核)表》

2、《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表3-1-1);

3、职工档案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及指纹认证材料

4、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表2-1-3)

5、相关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6、对符合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需提供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结论证明;

7、《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表6-1-3)

8、社保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五条 社保机构待遇核定岗位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业务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所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准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填写的表式是否完整、准确

第七十六条 审核通过后由复核岗位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根晋政发[1998]21号、[2006]32号等有关文件和个人账户记载的相关数据计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打印《山西省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表6-1-2),转送养老金待遇发放岗位进行社会化发放,同时,要清理职工在职时的参保手续,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料,并加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印鉴。

第七十七条 根据《职工退休(职)审批(核)表》、《山西省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表6-1-2)《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表6-1-3)的有关信息,社保机构发放、信息、稽核岗位应分别建立相应的退休人员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十八条 每年一季度因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在这一时段,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暂不予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告后,计算养老金待遇,并对前期欠发部分给予补发。

第七十九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其基本信息及基本养老金待遇金额有异议的,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并填写《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表6-1-1)。待遇审核岗位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下同)或个人。确需修改的,报社保机构分管领导审核,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待遇发放岗位更正,并保留重核及修改的记录。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第八十条 按照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社保机构待遇核定岗位应依据省政策规定,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批表》,建立和增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账和调整发放信息,经领导批准后送待遇发放岗位调整发放。

第八十一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其基本信息及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按第七十九条处理。

第三节 抚恤待遇审核

第八十二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补助、抚恤待遇审核手续时应填写《山西省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抚待遇核定表》(表6-3)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资料;

2、身份证件;

3、医院或派出所等岗位开具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4、在非火化地区死亡的,要提供由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签注意见的死亡证明;

5、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工伤丧葬抚恤待遇的,要提供工残退休证明。

第八十三条 社保机构发放岗位审核上述证明及资料后,核定其抚恤待遇标准,经复核岗位复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将支付信息通知财务部门拨付其原工作单位,发放给法定继承人。

第四节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

八十四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要填写《山西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资料;

2、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3、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4、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5、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八十五条 社保机构待遇审核岗位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山西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经领导批准后,将有关支付信息通知待遇发放岗位按月支付。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八十六条 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要同委托发放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签订《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委托协议书》(表6-5-1)明确双方的职责,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业务流程执行,以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十七条 根据《协议书》要求,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在相关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内部开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专户”。委托其为每一位离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的账户和活期存折(卡) 。

第八十八条 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要在发放前一个月分地区分代发机构编制《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表6-5-2),为委托银行或邮政储汇机构提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的详细资料包括离退休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放养老金金额、家庭住址银行账号、邮寄地址、 邮编及就近领取养老金的银行或邮局等情况

第八十九条 每月发放日的前5日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须编制本月养老金发放表册或计算机软盘传递复核岗位进行复核并报经管领导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传发放银行、邮政储汇机构和基金财务岗位,基金财务岗位凭发放表基金。

第九十条 社保机构财务岗位在每月养老金发放日前,将当月应发放的养老金分别足额转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专户内

第九十一条 受委托发放的银行或邮局必须在当月养老金发放日前将养老金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每一位离退休人员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上。

第九十二条 受委托发放的银行或邮局在办理资金汇划手续时,必须到社保机构加盖预留印鉴,财务人员对划拨资金审核无误后办理。月底银行或邮局应及时反馈进账凭证、电子汇兑凭证或汇款凭证回单,二者金额应一致 。

第九十三条 受委托发放的银行或邮局要在每月30日,将养老金发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要加强同财务部门、受委托发放服务机构的联系,定期、不定期召开通报分析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九十四条 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要根据《山西省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表6-1-2)、《山西省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花名表》(表6-1-4)和《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表6-1-3)的有关信息,建立离退休人员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为受委托发放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 。

第九十五条 根据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发数额,建立《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台账》(表6-5-3)当离退休人员个人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单位(如当事人没有单位的,由当事人负责)及时向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申报填报《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表6-1-1),经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按经办程序审核确需变更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及时对其信息资料进行变更记载。

第九十六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但当事人和代领人必须签订代领协议。必要时,代领协议经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保机构通知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保机构将款寄汇国外,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第九十七条 已纳入社区管理或委托企业代管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户籍所在地 ( 或常年居住地 ) 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企业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企业或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报告。

第九十八条 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对已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采取停发措施,并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清理,个人账户中有余额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结算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储存额。并办理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项费用的手续,在扣减超领养老金后,将应付金额全部入离退休人员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上或汇入企业专用账户由企业负责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应暂时停发或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接到死亡报告或被举报死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生存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配合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

3、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4、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1、2、3、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确认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第一百条 发现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中扣除已冒领的金额。

第一百零一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社保机构稽核岗位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同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是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筹集和有效使用的一项管理工作,是围绕养老保险基金运动而展开的,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工作职责是:正确处理与社保机构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的财务关系; 编制、执行和考核基金预算;依法筹集和支付基金;连续系统进行基金核算;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分析;组织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一节 基金收入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养老保险费到账情况,及时通过计算机“回款处理窗口”录入,通知征缴和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进行记账。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账情况在计算机上进行“转入”登记,通知个人账户管理岗位进行个人账户记账。

第一百零三条 每月月末,财务管理岗位将收入户存款全部转入财政专户。

第一百零四条 财务管理岗位应定期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缴费单位对账。对账有差异的,须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第二节 基金支出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划款,并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管理岗位对待遇发放岗位传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7-2)及花名册或增减明细表等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报领导批准后将款项从“支出户”划转各社会化发放机构养老金发放账户。

第一百零七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转出时,财务管理岗位根据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核实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行、账号、机构名称,报领导批准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零八条 发生一次性待遇支付时,财务管理岗位对待遇发放岗位传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进行复核。复核无误报领导批准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零九条 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财务管理岗位根据规定或计划报领导批准后,从“支出户”支付。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管理岗位应根据拨付、转移情况,通过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将信息反馈给待遇发放、个人账户管理、稽核监督等岗位。

第三节 会计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及时填制收入记账凭证:

1、社保机构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基金征缴业务有关单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对“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生成的利息,根据银行、证券机构转来的利息回单和财政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回单复印件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3、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填制记账凭证。

4、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5、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银行回单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6、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岗位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财务管理岗位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1、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发放岗位传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7-2)、《山西省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抚待遇核定表》(表6-3)及《山西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对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岗位传来的《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3、对跨统筹地区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4、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业务岗位传来的基金调拨计划、拨款的银行回单或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5、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一百一十四条 每月月底,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社保机构财务管理岗位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 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上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发放岗位传来的本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经经办机构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报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市级经办机构要根据下级经办机构预算,编制下年度调剂金收支计划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

第一百一十七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岗位和待遇发放岗位执行,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岗位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级经办机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两厅批准后,由省级经办机构逐级批复。

第五节 决 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一百二十条 财务管理岗位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六节 参保企业缴费财务确认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参保企业为单位,建立以参保职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包括企业缴费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额(包括企业应缴费额和个人应缴费额)、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缴费基数补缴额(包括企业应补缴额和个人应补缴费),以及企业实际缴费额、经办机构拨付企业的费用为主的确认指标体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参保企业为单位,按照财务活动中基金收支相抵的办法进行核算。即参保企业年度申报应缴费,加审计稽核部门认定的缴费基数补缴额,减去参保企业实际缴费到账数,计算出参保企业本年度欠费数,再加上上年欠费数,确认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数[见《山西省参保企业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表7-6-1)]。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具体操作流程由财务管理岗位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每个年度末,先由基金征缴业务、养老金发放、审计稽核等相关岗位科室提供有关基础数据,财务管理岗位取得相关数据后,结合参保企业年度内实际缴费数编制汇总,与参保企业核实对账后,形成《关于确认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表7-6-2),以文件形式通知缴费单位,作为该参保企业年度末是否欠费的依据。

第八章 审计稽核监督

养老保险稽核监督是社保机构依法对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申报、缴费、代扣代缴等义务及对社保机构内部的待遇审核、支付、基金管理、资格认证等情况进行审计、稽核和内部监督。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提高基金征缴率,规范养老金项目及标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管理水平。

第一节 参保对象的稽核

稽核程序:确定稽核对象;下发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不事先通知);做好实地稽核的准备工作,初步了解被稽核单位的情况;实施稽核,并做好稽核笔录、工作底稿。

第一百二十四条 稽核监督岗位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和稽核形式。

  1、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举报、其他岗位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4、根据稽核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事前、事中、事后的稽核形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 稽核监督岗位向被稽核对象发出《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1),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

第一百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稽核。查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及年检情况。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的稽核。凡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其送达《稽核通知书》,并由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团体法人登记证;

2、国家技术监督岗位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确无上述证件的,应提供批准成立或核准执业的证件。

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通过查看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批准成立或核准执业证件等资料核实单位性质,确定单位是否属于参保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审计稽核缴费单位申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查阅《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基本养老保险代扣代缴明细表》等,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基数;

2、查看企业养老保险登记证、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职工花名册、用工合同等;

3、查看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各类成本费用账、现金、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册及相关原始会计凭证、职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明细表、其他资料。

4、单独建社保基金账册的单位还要求其提供基金收支账册及凭证,并查看个人账户及其他资料。

第一百二十九养老保险费征收稽核:

1、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国家规定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征缴稽核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欠费单位缴费能力的稽核:

1、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核,稽核其财务状况、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责任及还款协议;

2、对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欠费,稽核岗位收到征缴岗位传送的信息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传送征缴岗位。

第一百三十一条 根据稽核工作底稿、笔录,整理填制稽核分析表、缴费基数调增调减表等稽核情况表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与企业交换意见并出具稽核意见书。

第一百三十三条 督促企业在规定期内落实稽核意见。拒不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稽核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节 需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稽核监督岗位根据稽核情况填写《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1-2),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一百三十六条 稽核监督岗位根据《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1-2)和取得的证据,填写《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8-1-3)或《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1-4),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稽核监督岗位将《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1-4)送征缴岗位和待遇支付岗位,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一百三十八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1-4)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稽核监督岗位通知征缴岗位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或通知待遇支付岗位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1-5),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节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社保机构要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阅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账户,核实其是否参保,是否属于统筹范围;查阅离退休人员个人档案,核查其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核查其生存状况。

第一百四十一条 核查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费等待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核查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生存状况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目前生存状况核查认证已全部采用指纹识别系统进行,每年至少核查一次(高龄、高危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异地分散居住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一、社保机构在认证期间提前向所需认证的人员发放指纹采集通知,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指纹数据信息。

1、集中居住的需提供活体采集的指纹数据;

2、省外异地分散居住的可提供有当地社保机构协助认证的指纹表;

3、新增退休人员的在核准、计算、发放待遇前必须提供本人的指纹数据;

4、对目前尚未建立指纹系统的市县,离退休(职)人员、遗属需提供本人近期像片、户口簿或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经办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社保机构对收回的指纹数据信息(或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比对,以确定离退休人员及遗属的待遇领取资格。

1、指纹数据信息比对成功的,即具备待遇领取资格,可正常发放养老金;

2、指纹数据比对不成功的,需重新发放指纹采集通知。如二次采集后的指纹数据比对仍不成功的,需立即暂停发养老金,并进行进一步核实其生存状况。

第一百四十三条 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相关处理。

1、对不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或不符合领取丧葬抚恤金等资格的,社保机构要立即停发其有关待遇,并追回已被领取的全部个人退休或丧葬抚恤金等待遇;

2、对待遇不符合规定领取标准的,社保机构要重新核准,多退少补;

3、对已确认死亡的,社保机构要立即停发养老金,如形成冒领的要全部追回冒领的养老金;

4、对举报死亡的,社保机构要暂时停发其养老金,并进一步调查其生存状况。如举报情况属实的,要追回冒领养老金并按追回冒领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

5、对下落不明、判刑、劳教的,社保机构要暂时停发养老金,待情况落实后,再做相关处理;

6、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要暂时停发养老金,待重新认证并通过后再予以恢复养老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上条1、2、3款骗取冒领养老金而不归还的,社保机构应立即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执行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尚未建立指纹认证系统的,社保机构要通过核查离退休(职)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的生存证明,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第四节 内部监督

第一百四十六条 稽核监督岗位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一百四十七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岗位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1、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核定的真实性;

2、抽查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验证个人账户记录的真实性;

3、抽查离退休(职)人员缴费情况及个人账户等原始资料,验证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4、抽查离退休(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养老金标准等与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5、抽查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情况、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

6、抽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7、利用计算机的日志功能,由专人负责对上月业务处理中发生变化的数据进行全面监测查询,并到相关岗位进行票据和业务手续的稽核。对发现的问题,下达《稽核情况告知书》,每月向领导班子提供一份事后监督检查稽核报告。

8、依据国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稽核监督岗位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岗位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九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逐步与原企业相分离,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一百五十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

经办机构要规范、协调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搞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1、调查登记服务。通过调查摸底,建立和完善辖区内退休人员特别是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中的台帐及基本数据库(卡),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2、咨询查询服务。通过专栏、简报、住处网络等多形式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

3、资格认证服务。跟踪了解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及供养直系亲状况,协助社保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资格认证工作。

4、待遇落实服务。配合社保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协助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及死亡待遇的申报工作,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

5、党员管理服务。组织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生活娱乐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引导退休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7、档案保管服务。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8、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表退休人员出面与有关组织联系,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业务岗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负责统计工作的业务处(科)传送本岗位业务台账。统计处(科)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岗位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一百五十二条 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需有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岗位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岗位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需签字盖章。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各业务岗位在每个年度末,应将本岗位的业务档案收集清理,初步立卷后,移交档案室集中归档立卷。档案管理岗位要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附件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附件二:填表说明

附件三: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说明

附件一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用表

1、《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1)

2、《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表2-1-2),

3、《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证明》(表2-1-3)

4、《山西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2)

5、《山西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表2-3-1)

6、《山西省个人账户注销登记申请表》(表2-3-2)

7、《山西省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表》(表2-4)

8、《山西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申报表》(表3-1-1)

9、《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2)

10、《山西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表3-1-3)

11、《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呈报表》(表3-2-1)

12、《山西省 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2-2)

13、《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明细表》(表4-1-1)

14、《关于缴纳 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表4-1-2)

15、《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通知单》(表4-1-3)

16、《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台账》(表4-2-1)

17、《山西省缴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清册》(表4-2-2)

18、《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4-2-3)

19、《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表4-2-4)

20、《山西省缴费单位养老保险费清算表》(表4-2-5)

21、《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表5-3-1)

22、《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情况表》(表5-3-2)

23、《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止登记表》(表5-5-1)

24、《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表5-5-2)

25、《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申领结算表》(表5-6)

26、《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表5-7-1)

27、《山西省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账户变更登记申请表》(表5-7-2)

28、《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重要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表6-1-1)

29、《山西省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表》(表6-1-2)

30、《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及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登记表》(表6-1-3)

31、《山西省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花名表》(表6-1-4)

32、《山西省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抚待遇核定表》(表6-3)

33、《山西省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表6-4)

34、《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委托协议书》(表6-5-1)

35、《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花名册》(表6-5-2)

36、《山西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台账》(表6-5-3)

37、《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表7-2)

38、《山西省参保企业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认表》(表7-6-1)

39、《关于确认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表7-6-2)

40、《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通知书》(表8-1-1)

41、《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8-1-2)

42、《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表8-1-3)

43、《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表8-1-4)

44、《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8-1-5)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ed8263c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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