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7]4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2日
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意见
为加快引进各类人才,助力“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推进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现将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调整如下:
一、放开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
(一)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放开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迁移限制,使学生集体户与本市居民家庭户、居民集体户享有同等权利。2017年3月1日起,户口在本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本市市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进行市内迁移。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毕业后可按照就业报到的相关规定,根据本人意愿迁往本市市区用人单位集体户或负责其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集体户。
(二)放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同等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无论是否在就业择业期内,愿意在我市市区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持相应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申请落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2f027a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cd.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