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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卫生环保、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地段。
二、应设置在安全区域,避免各种安全隐患,严禁在污染区、自然灾害多发区及其附近设置幼儿园,避免交通干道、输气管道、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气)站以及噪音大、采光差的区域。
三、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医院、殡仪馆、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储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站)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四、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第六条建设规模和班级人数
一、幼儿园规模幼儿园规模不宜过大。全日制幼儿园以3-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寄宿制幼儿园不宜超过9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二、班级人数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托班(2周岁至3周岁),每班15至20人。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混合班不超过
30人。村小附设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班级规模,在此标准上每班增加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第三章建设标准第七条园舍建设
一、幼儿园园舍建设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消防要求,遵循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因地制宜,独立设置,有围墙、大门。
二、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三、幼儿园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和高层建筑物内。幼儿活动室及辅助用房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