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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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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实施办法
(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
定(试行)》精神,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
从政环境,为我县“决战贫困、提速赶超、同步小康”提供坚强的组
织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在职正、副科级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是指德、能、勤、
绩、廉等方面与所担任职务(含非领导职务)岗位职责要求不相适应,
干部群众认可度低,或因其他原因不宜在现任岗位继续任职的干部。
第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调整,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
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上级政策决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
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
独断专行的。
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
难以与其他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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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请销假制
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敢担当、不认真履职,工作不实、作风漂浮,为官不为、
庸懒散慢推拖,干部群众意见大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连续两年在
市(或县)考核评比中排名挂末,或一年内连续两次在省(或市、县)
明查暗访中被通报,或在市(或县)动态跟踪考核中被红色预警且在
预警期内未能完成整改工作任务等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工作一年内
连续两次在电视上被公开表态发言(或曝光)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干事缺乏激情,得过且过,不主动思发展、谋发展、抓落
实,甚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工作打不开局面,质量和效率不
高,在一个岗位一至两年后总体工作没有起色和变化,甚至处于下滑
和后进状态的。或作为乡镇(街道)干部长期“走读”,在干部群众
中影响较差的;
(六)大局意识不强,不服从县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安排,
工作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推进不力的。在县
委政府安排的如征地拆迁、控违拆违、计划生育、信访维稳等中心工
作中不带头执行政策规定、不主动配合做好父母子女以及亲属的思想
工作,甚至参与做反面工作的;
(七)德性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
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在干部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
(八)在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信访维稳)、征地拆
迁以及抗灾救灾、疫情防治、重大突发事件等重点工作中,因工作失
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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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如实向组织介绍被考察对象情况,甚
至明知考察对象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而隐瞒不讲,造成组织用人
失察失误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职务调整决定,组织谈话后
15
日内不到岗工作,或到岗后不服从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
作懈怠不在状态的;
(十一)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十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
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我要求不严,以权谋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
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群众来信来访
举报、
社会舆论反映经组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
(
十二
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中,现任领导班子成员全额定向推荐
得推荐票不过半数,经组织考察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
十三
在年度考核、平常考察考核和干部考察等工作中,民主测
评不称职(不合格)得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
称职(不合格)票数合计超过
50
%,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
格)的。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连续两年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
十四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严重违规违纪
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
(
十五
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监
察机关建议调整的,或被诫勉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十六)在“双考双评双挂钩”年度工作实绩考核中,连续两年在
同职级干部排名中名列后三位的;
(十七)被组织召回管理后工作作风、工作绩效无明显改进的;
(
十八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1
年以上的。
因个人素质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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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个性特征、知识水平等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十九)
改任非领导职务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
或不服从本
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工作安排,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
二十
有其他不胜任现职情形的。
第六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一)提出建议名单。凡属于上述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1
、县四大班子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根据日常掌握了解的情况提
出;
2
、县委组织部根据对领导班子和县管干部年度考核、换届考察、
工作调研、日常督查考核等了解掌握的情况提出;
3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直部门党组(党委)以书
面报告的形式向县委组织部提出。
(二)组织核实。不胜任现职干部的核实认定工作,由县委组织
部组织实施,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民主测评、查阅有关资料、
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听取干部本人申述和说明等方式开
展,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调整对象的情况。
(三)提出调整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调查核实(考察考核)结
果以及平常掌握的情况,同时征求县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进行
综合分析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县委研究决定。
(四)讨论决定。县委召开常委会议集体研究
,
作出调整决定。
需要人大、政府、政协依法选举或任命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领导谈话。县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县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
调整对象进行谈话
,
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指出存在不足和
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对被确定为不适宜任现职的干部,
应根据不同情况,
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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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免程序作如下调整安排。不适宜任现职干部调整后,按新的职
务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等待遇:
(一)诫勉谈话。由县委或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对干部本人进行
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改正时限,要求其书面提出改
进措施;
(二)召回管理。按照《
XX
县干部召回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办理;
(三)平级调整岗位。根据干部的岗位适应度,平级调整到适合
干部特点和专长的其他岗位任职。
(四)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宜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可改任同
级非领导职务。
(五)停职。停止职务履行,接受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再作决定。
停职期间暂停对应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按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六)免职。对政治素质或纪律意识较差,作风不实,给工作造
成较大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免去其领导职务,视情况安排工作岗位。
不宜在原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工作;
(七)降职。对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的,或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
务层次的,免去现职,改任下一级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不宜在原
单位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单位降职使用。
对因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安排到适当的岗位工作或离
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重
新安排工作。病休期间保留原职级待遇,病休后按新任职务确定职级
待遇,其年度考核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调整的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
可按有关规定向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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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申请复核。县委按规定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3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并将复核情况通知干部本人。
第九条
被调整的干部应在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工作交
接手续,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一
定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按
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干部受调离岗位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免职处理的,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
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对调整干部的跟踪管理,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
作,帮助其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被调整干部在新的岗位工
作表现优秀,实绩突出,各方面进步明显,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管理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有不胜任现职情
形的,由县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文来源:
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feeb9cd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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