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分析法辨析“套路贷”骗局

发布时间:2020-08-01 23:49: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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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例分析法辨析套路贷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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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套路贷骗局相较于一般诈骗来讲有其特有的隐蔽性,套路贷犯罪违法手段经过层层的精细乔装,盗用法律和正义之名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不法目的,而这种合法的外表常常让人难以反驳。纵观套路贷案件,打击此类案件的第一步骤也是第一难点就在于识别。本文通过对几起已经经过判决的套路贷案件进行辨析,从这些案例中找出典型情节来说明套路贷犯罪的特点,以及其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分点,并以此作为套路贷关键证据核实与采信的依据。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年(),期】2019(019)004

【总页数】4

【关键词】辨析;套路贷;骗局

【犯罪研究】

一、令人发指的套路贷

有的媒体曾经使用打不赢的套路贷来做文章的标题,用一句打不赢来形容受害者遭遇套路贷时面临维权艰难和困惑是最贴切不过的了。有的受害人价值七八百万的房子莫名其妙被一千元贱卖,却最终不得不闷头吃亏;有的被害人从来没有向债权人借款的意图,却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几百万的巨额债务,唯一房产瞬间易主;有的被害人确实是借款,本本分分地按照约定定期偿还利息,却莫名其妙地违约,直到房产连环过户给数人,还在恪守着按时还利息的本分;甚者还有八九十岁的受害人,被所谓的介绍人着向放贷人抵押房屋以达到买保健品的目的,保健品公司承诺向放贷人偿还利息,老人在借款时被设套签下无数文件,房屋最终被过户给陌生人,垂暮之年落得个无家可归的地步……这些被害人原本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却因为一次轻信被忽悠到套路贷的骗局中,发现财产不翼而飞后,便进入了马拉松式诉讼里。这期间,安稳不在、幸福不在、和睦不在,被害人虽然历经重重折磨,层层屈辱,最后还是不得不面临一场空的恐惧。笔者认识一位北京的刘女士,有房产,有退休金,做点小生意,生活幸福平静。因为一次生意需要周转,向套路贷借了三十万,经过一系列地被套路,房子最终成了别人的了,满以为通过打官司能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但这次维权输了。刘女士想不开自杀过四次,唯一的女儿匆匆回国,陪着母亲历经折磨,最终看破红尘出了家。

套路贷犯罪由于披着合法的外衣导致其隐蔽性极强,动辄房产易主损害极大,其以获取利益十分便捷导致犯罪手法迅速传播,由此可见,套路贷犯罪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危害极大。

(一)套路贷的定义

201949日起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法律文件中,将套路贷定义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套路贷与民事借贷存在的本质区别在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出借人的目的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套路贷大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存在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该定义中,两高两部将套路贷的犯罪手段描述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颇有壮士断腕的气概。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的实现手段总结出来有四种,即诉讼、仲裁、公证和绕过公安机关的暴力非法手段。因为在笔者办理的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侵占其合法财产时,通常都会选择报警。但由于套路贷犯罪人员手中掌握有诸如合同、房本、公证书、判决书、执行证书等合法文件,这些文件足以洗白自己。处警民警多以建议受害人通过调解或者民事诉讼进行解决而结束出警。即便在受理案件过程中,这些洗白自己的合法文件也呈现出非常明显的民事纠纷的特征,最终公安机关都会认为该案件不属于公安部门管辖而不予立案。这些合法文件大多出于司法裁判、仲裁和公证,明明应该调查事件真相、实现公平正义方式却没有还原真相、主持正义,相反却帮助将套路贷的虚假债权换装成为合法债权。

(二)套路贷犯罪的危害

1.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套路贷中的大部分受害人一开始只是因为需要少量周转资金而进行借贷,而在从事借贷工作的诈骗犯罪人的一个接一个的套路和各式各样的威逼利诱之下,稀里糊涂地背负上巨额债务。为了偿还这些根本还不完的借款,受害人在巨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之下,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2.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严重扰乱。套路贷犯罪人员一般会设立一些具有金融资质的投资有限公司网贷平台,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从事非法的放贷活动。从表面上看,与受害人签订的是年利率为24%的借条合同,而实际还款的时候往往是按照超过2000%收取利息,大大超出法律规定标准。

3.“催款行为衍生多种刑事犯罪。套路贷的犯罪人为收取债务,通常使用软暴力手段,常见的有谩骂、恐吓、威胁、骚扰等,有时也伴随着暴力手段,比如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等。在某些地区,套路贷已逐步发展成为黑恶势力经常采取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程度,社会危害性极大。

套路贷犯罪是隐藏在深处的黑暗,隐蔽性和社会危害性巨大。有效地预防、揭露和打击套路贷犯罪最重要的就是分辨。下面笔者将通过北京法院的部分判例,对如何分辨套路贷进行说明。

二、套路贷案例分析

案例一:吴某与姚某、贾某民间借贷案。吴某作为债权人,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作为债务人的姚某和贾某,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姚某和贾某不服遂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裁定认为:姚某、贾某均系年逾六旬的退休老人,二人与吴某在案发前并不相识,吴某在未核实借款用途和债务人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仅因借款有抵押便向陌生人姚、贾二人出借400万元人民币,且围绕该笔借款,与姚、贾两位老人签订了多份对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基本条款不尽相同的借款合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借款人吴某主张落款日期在后的《借款及服务协议》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而在诉讼前,吴某却以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为依据,申请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借款及服务协议》约定,吴某所在的中兴公司有权收取管理服务费、惩罚性违约金,还有权在姚、贾未按期还款时,按低于市场价20%的标准或按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出售抵押房产。而蹊跷的是,该份事关当事人处分重大权益的合同并非借贷双方同时、当面签署,有悖常理。此外,中兴公司在催讨债务过程中,出现了职业索债人采用软暴力方式索债的情形,与一般民间借贷常情不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案例二:债权人温某、谢某与债务人周某民间借贷案。温某、谢某作为出借人,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周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温某、谢某向周某出借220万元,借款期限仅为一个月,并以借款人周某名下的房产设立抵押权。该行为借款数额较大,借款期间极短,并以房产设立抵押,符合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涉嫌经济犯罪。故法院对温某、谢某的提起的诉讼依法予以裁定驳回。

案例三:唐某与陈某、肖某、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唐某和申某夫妻二人经过多年打拼用一生积蓄购得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处房屋(简称涉案房屋)。夫妻二人因经商需要,用该房屋在民生银行抵押借款300万元左右。2016下半年,一个金融中介公司(简称金融公司)工作人员胡某的采用频繁打电话和上门见面谈话的方式对唐某进行游说,称唐某的房屋已经涨价升值可以帮助唐某向其他正规银行申请400多万元以上的贷款。唐某、申某信以为真,于2017417日与金融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并交纳2000元中介费用。

合同签订后,金融公司公司人员胡某称,向其他正规银行抵押借款,必须先要偿还民生银行的借款,要动用过桥资金,胡某称他们有过桥流水,并已经联系好,并让唐、申于2017425日直接到北京市某公证处见面,办过桥手续。

2017425日由胡某带着唐某、申某到了公证处,见到了自称是公证员的刘某。刘某拿出一摞文件,让唐某、申某签字。夫妻二人第一次来到公证处,对刘某与胡某无比信任,所以在刘某的引导下,并没有认真阅读和理解文件的内容,迷迷糊糊地在厚厚的一摞文件上签了字。唐某夫妻迷迷糊糊签完文件后,胡某、刘某带着夫妇二人前往民生银行,确认唐某的房本在此处,然后由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唐某办完民生银行的还款手续,刘某等人取走了房本。胡某、刘某向唐某称,十天就能找到正规银行放款,所以十天一付利息,最长也不会超过一个月肯定能找到其他银行贷款,一个月后唐某夫妻并没有等到贷款,于是联系胡某,胡某总是推说马上就找到了。唐某是讲诚信的人,利息十天一付25000元,从未间断。两个多月后,唐某夫妻发现事情不对,胡某、刘某等人是故意不找银行,故意在拖延,动机不纯。唐某无奈自己去找了一家正规银行。这家银行经过评估于201784日审批通过同意放贷4500000元。在银行放贷的过程中,唐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抵押,抵押权人为张某,急忙联系胡某询问,胡某称,借款已经超过一个月,唐某已经构成违约,所以其房屋需要进行抵押。去设置抵押的人是肖某,唐某从未见过此人,但此人确是唐某迷迷糊糊签的《公证委托书》里的受托人。唐某要求胡某联系抵押权人张某,要求还款,抵押权人张某违背常理地拒绝债务人还款。唐某后来又发现房屋已经变更到一个更不认识的陈某名下。唐某调出过户资料,发现张某解除了抵押,解除抵押的理由是主债权已经消灭,替张某签字的是代理人刘某,与所谓买房人陈某签字的是肖某……

第二日,唐某想要到法院起诉买卖合同无效,在出门时有多人在其房屋门口,这些人采用堵门、坐门框的方式阻止唐某出门,唐某的妹妹以命相拼才为唐某出门挣得空隙。当唐某开车时,这些人上前猛踹汽车,甚至驾驶车辆对唐某进行追逐、堵截。更为可怕的是,北京市某法院在对此案进行立案的时候,这些人竟然在法院立案庭用手机对唐某进行拍摄,肆意对其进行辱骂,严重扰乱法院的办公秩序,后经法警进行制止,唐某才得以立案。

套路贷的套路在哪里呢?本案中的刘某扮演的是张某的抵押、解押等事项的代理人。根据唐某夫妻迷迷糊糊签订的合同,刘某也是唐某卖房委托公证书中的受托人,也就是说,刘某是可以合法地替唐某卖房子的。可悲的是,唐某直到发现自己的房子被卖掉了,由其律师带着到公证处要出公证书来,才得知刘某卖房子是事先经过他认可了的。这种套路在2018年之前发生的案件里经常被使用。一般合同签订后,出借人不给借款人任何合同文件,借款人察觉到受骗之后才去索要。有的被害人发现被骗几年之后,都没有意识去找相关的人和机构索要合同和委托文件。胡某、刘某对被害人称他们签署的一摞文件只是走一下无关紧要的程序。被害人直到被房屋被过户后才弄明白,其所签署的一摞文件里面不单单有借款合同,还隐藏了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卖房委托书等等。整个过程,唐某夫妇没有见到其他公证员,反而认为刘某是公证处的工作人员。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买房人陈某等人提交证据,称其在20177月就已经购买此房屋,足以见得张某、肖某一伙在一开始图谋的不是借款、不是过桥,而是原告的诉争房屋,是假借款、真骗房。犯罪人一开始就打定了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意。张某用拒绝接受还款的行为证明了其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谋取原告的房产。唐某本身也没有向张某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本身的意思也只是向正规银行抵押借款。

三、套路贷犯罪特点

(一)借款双方互不相识

一般的民间借贷,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社会人际关系进行支撑,或是熟人、朋友、亲戚,或是由熟人、朋友、亲戚介绍。总之,一般的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的,是建立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一定了解基础上的,这些最基本的信任基础会作为出借人是否对债务人出借款项的重要因素。没有不问来龙去脉的借款,一般熟人间的借款人一定会问清借款的去向,不问去向便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款的情况是不多见的。除非借款人是职业放贷人或者不是一般民间借贷人,否则在没有任何了解的基础上出借给陌生人较大数额的款项更是不可想象的。

(二)不核实借款用途

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目的就是收回本金、获取利息,所以债权人首先要考虑自己出借的资金安全,也就是钱放出去了,是不是能万无一失地收回来。债权人要想顺利地收回本金、获取利息就必然要核实债务人的借款用途。我们以案件一中的被害人为例,如果在正常的借款活动中,债务人是六旬老人,债权人与老人素不相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核实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和偿还能力,是否将资金用于正常用途,能否正常还款付息。如果借款款项巨大,债权人不仅要书面核实,而且还会亲力亲为地进行现场核实,只有做足实际情况的调研,才能基本确定资金安全。案例一中,贾某、姚某两人只是退休老人,都已年过六十,生活收入来源仅为有限的退休工资,根本不具备偿还巨额款项和高息的偿还能力。吴某在明知这些情况的前提下出借巨款,可见其根本就不在意两位老人能否偿还借款,给付利息。吴某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掠取被害人的房产。

(三)签署不正常、不公正的文件

双方的借款协议等文件的签署经过是否正常及签署的文件是否公平也是考量是否为一般民间借贷的重要因素。如果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双方出于一般的信任基础及诚信习惯,不会签署多份对借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基本条款不尽相同的借款合同,如案例一其中既有经过公证的,也有非经过公证的,其中一份《借款及服务协议》约定,中兴公司有权收取管理服务费、惩罚性违约金,还有权在姚某、贾某未按期还款时,按低于市场价20%的标准或按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出售抵押房产。如果债权人如此不信任债务人,对债务人戒心如此之重,那么大可以不借款,而且借贷双方之间又素不相识。这说明,债权人一方在签订借款合同,设置合同文件时占尽了优势,债权人本身是职业放贷人团体,对债务人采取了套路的手段,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使用专业的手段隐蔽的方式使被债务人签订了其不明所以的大量合同文件,违背一般民间借贷的规律,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平等、公平的原则。并且,从合同中的条款按低于市场价20%的标准或按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出售抵押房产。可以看出,债权人提前设置了流押这种非典型性担保方式实现债权,债权人没有核查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反而提前设置了卖房的条款,这种有悖于常理的借贷,当然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

(四)借款期限不正常

法律并没有对借款期限做规定,借款期限的长短由借款双方自行约定。粗略一想,案例二中的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如果将债务人代替为 能察觉出这样借贷不正常了。如果是银行基本不会放贷的没有偿还能力的老年人,要借钱给我的人与我素不相识,没有考察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是短短的一个月。出于不信任这个人给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一个月没有还款就是违约,这个人就要处置的房产。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还清贷款,否则房子就没了。问题来了:如果在一个月内就还清了款项,那么,这个人挣什么?一个月的利息能有多少,恐怕连正常的工作损耗费用都挣不回来吧。所以,这个人的目的并不是一个月的利息,而是制造债务人必定违约的事实,处置债务人的房产。这当然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是套路贷

(五)角色、套路众多

套路贷往往是团伙形式作案,比如案例三中,借款人唐某遭遇的债权人一方就是人数众多的团伙进行的角色扮演骗局,角色有:金融外包公司中介胡某、债权人张某,债权人的代理人刘某、卖房代理人肖某、买房人陈某、还有强占房屋陈某的打手等等,手法通过公证、房管局过户、用暴力手段侵占房屋等。

套路贷一般会设计出一系列的套路,通过层层推进,侵占借款人的财产,获取暴利。比如案例三中,通过金融外包服务公司胡某的游说,唐某和申某本意是同意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中介向其他正规银行借款,结果就变成了向自然人张某借款过桥,张某变成了抵押权人,并公证委托了肖某卖房,最后房屋被公证委托的肖某偷偷卖掉,买房的人是其自己人成员陈某。

(六)借款中制造和拆分出其他法律关系

套路贷最重要的特征是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团伙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专业知识高于借款人,并利用人数、年龄、经验等优势,还有出借人天然优于借款人的强势心理状态,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和各种话术如这就是个程序,签字吧这就是个程序都这么办,不会害您的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委托卖房协议或委托拍卖房产协议等等。

套路贷往往会在借款中制造和拆分出其他法律关系。如案例三中,唐某在收对方引导签署文件时,产生出了委托刘某、肖某卖房的委托卖房法律关系,和某公证处产生出了申请公证的公证法律关系、委托肖某偿还借款的委托还款法律关系,将房屋卖给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之后侵占唐某的情况一发生,受托卖房的肖某、买房的陈某,作为债权人的张某等都互称毫不相干,都不认识对方,造成受害者的维权困难。

(七)暴力攫取暴利

具有攫取暴利的天性是套路贷的另一个特征。在案例三中,唐某的房屋价值在600万左右,而买房人陈某和卖房人肖某通过恶意串通进行的交易价格为200多万,其通过这样的交易,唐某的损失巨大,对方再通过交易侵占了巨额的房产。

套路贷往往伴有暴力手段。在案例三中,唐某的房屋被恶意过户到陈某名下之后,陈某立即带了几十个纹身大汉前往唐某家,并通过开锁匠开锁,强占了房屋,唐某报警,但是因为陈某持有的房产证显示陈某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警察建议唐某进行民事诉讼解决,这也说明套路贷具有极高的将刑事案件伪装成民事案件的欺骗性。

套路贷对受害者的破坏力极大,善于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案件。在这种骗局中,虽然有很多受害者报警,但因为太像民间借贷纠纷,而被不受理。但是套路贷债权人团伙在开始套路贷已经设计步骤,在过程中掌握了大量合法外衣的证据,导致受害者有冤难申。笔者认为,帮助受害者进行反套路贷,最重要的是识别它,只有识别了套路贷才能破解它。

注释:

①(2018)01民终835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西城区(2018)0102民初46333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02民终3036号判决书。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参考文献:

[1]徐薇.选择正规金融服务 远离套路贷陷阱[N].海南农垦报,2019-06-11(003).

[2]童康.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N].人民法院报,2019-10-17(006).

[3]黄健.民间高利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0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2a7c8b72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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