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技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与奖励办法(试行)
江科大校〔2015〕2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提高教学工作积极性和教育教学质量为直接目的,坚持公平公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在编任课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都应接受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考察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和教学研究与建设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学效果指学生、督导专家或同行对教师承担的理论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教学活动进行的教学效果评价。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讲授和辅导的课程,及承担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学生竞赛及其他课外指导、监考命题等)。教学研究与建设包括教师承担的各类教学建设与研究项目、教学研究论文论著及教学成果奖励、指导学生获奖及其他教书育人方面的表彰情况。
第五条 在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三个方面中,教学效果的考察权重占80%,教学工作量考察权重占10%,教学研究与建设的考察权重占10%。教学效果评价可结合学生评教、督导专家或同行评教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学生评教所占权重不低于60%。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考核等级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项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及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校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开展每学年教学考核工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其他成员由督导专家组人员、系(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应尽可能兼顾学科、专业的结构平衡。考核工作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政策;对本学院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受理教师申诉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论实行等级制,并做等级数量比例控制。考核结论分为A、B、C三个等级,原则上,A级人数比例在25%以内(按比例核算出的人数值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于每年9月初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及方法如下:
1.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学年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登记表》,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复核、核算整理后,交学院考核工作组。
2.学院考核工作组针对教师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与建设情况核定教师考核得分。结合每位教师实际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情况,经集体评议,按比例结构限制,确定教师的A、B考核等级。
教师考核得分=教学效果得分+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
(1)教学效果得分核算方法(以学生评教占教学效果权重的60%为例):
得分=(学生评教分×60%+督导或同行评教分×40%)×80%“督导或同行评教分”评价等级与折算分值对应表
(2)教学工作量得分、教学研究与建设得分的评定方法,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权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督导或同行评教”为“良”(不含)以下者,考核等级不得为A级。
3.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C级:
(1)“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合格标准”抽查最近连续三次不合格(若是“教学督导专家听课评价”考察点项目,则当学年内最近一次抽查不合格即为C级);
(2)当学年发生二级(含)以上教学事故;
(3)当学年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或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任务;
(4)其他与教学工作相关的严重违规违纪情节。
4. 考核工作组将考核初评结果向教师本人通报。教师若有异议,可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院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对考核工作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及有关情况进行集体审议,确定学院考核工作结果。
5.学院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结果为A级的教师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各学院考核为A级的教师。奖金颁发标准为:A级中排序前40%的教师,每位奖励5000元;排序后60%的教师,每位奖励3000元。对考核为A级的前40%的教师,学校同时授予“学年教学优秀奖”荣誉。
对学年考核为C等级的教师,所属学院要落实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措施。对连续两学年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C等级的教师,学院应暂停安排其下一学年的课程主讲任务(对问题特别严重者应予转岗)。
第十条 学院和学校将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各学年的考核结论,作为考察教师岗位聘任、评奖评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要求基础上,合理制定学院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2016学年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2fc16c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2f.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