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游法第35条解读

发布时间:2014-01-05 12:59: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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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第35条解读

2013-08-31  来源:中国旅行社协会

[导读]新旅游法第35条解读: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如何理解《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理解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

 “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

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不得指定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

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

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

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

1)在合同范本和行程中不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的内容,行程中安排自由活动时间,如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不同线路,补充协议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由领队或地接导游在行程中与旅游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并且将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安排在自由活动场所附近,给不同需求的旅游者留下选择的余地。

4)对同业以旅游攻略的形式介绍当地特产,在当地由领队、导游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5)不推荐具体购物场所,只推荐购物街、具有特色的产品生产过程且带有解说词的生产、加工场所(注意,必须在线路卖价合理的前提下安排,此类场所不得出现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特征。)。

6)签订购物补充协议中,仍应明确购物时间、次数、主要产品等相关信息。

7)另行付费项目,首先必须在线路卖价合理的前提下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之外,另向旅游者提供另付费项目协议,列明另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

8)建议在合同范本中,提醒旅游者应谨慎选择购物,购物之前请斟酌品质价格等因素。

9)在与旅游者另纸签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时,还应采取录音录像的措施做好凭证收集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322e2aa21614791711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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