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

发布时间:2022-12-13 04:45: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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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关于十二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促进教师参培、提高培训实效的重要措施。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我厅每年度将通报一次各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培训学分登记管理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市州、县市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每五年一个周期结束后,我厅将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和学分登记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表彰。O一一年十一月1
百度文库-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适应新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需要,根据我厅《关于十二五时期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湘教发20113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取得教师资格、现在我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小学、中学和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为中小学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第三条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所获学分不得少于30学分,年一周期累计学分不得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150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教师准予结业。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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