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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职工热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对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参照铁道部《关于铁路单位实施取暖费货币化改革政策的意见》(铁[2010]211号)和哈尔滨市有关热费补贴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局职工发放热费补贴,实行将取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同时,取消各单位报销取暖费和发放冬煤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费补贴目的:停止企业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建立符合局情、惠及全体职工的供用热体制;提高热费收缴率和供热质量;推进供热节能,促进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热费补贴范围:全局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的遗属。
第四条 供热费的收取:实行热费补贴后,取消热费减免制度,供暖单位全额向住户收取供热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供热收费价格。
第二章 热费补贴方法 第五条 热费补贴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1、热费补贴额:依据当地热费标准和职工职级面积标准,统一补贴比例,按户就高的原则核定。
2补贴比例:在职和离退休职工按热费标准的90%确定补贴比例。
3、计算公式:热费补贴额(元)=热费标准(元/平方米)×享受住房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90%(保留整数)
(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遗属
遗属(包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执行供热保障面积标准,全局统一按使用面积45平方米计算,按供热保障面积的100%确定补贴比例。
计算公式:热费补贴额(元)=热费标准(元/平方米)×45(平方米)×100%(保留整数)
(三)热费标准。全局统一执行使用面积标准,按职工居住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供热价格执行。
1、供热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和供热面积计算的地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系数折算使用面积标准,每年由路局统一公布。
2、在局管内以外居住的职工,按局内所属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
3、地方政府的供热价格在十月份以后调整的,当年仍执行原标准,下年度补贴时执行新的标准。
(四)面积标准。职工享受住房使用面积标准,按职工职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09253627e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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