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借记卡行为的定性初探作者:王萌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6期
[摘 要]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遍化,一些相关问题便会应运而生。例如,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借记卡的行为,有人认为这是伪造金融票证罪中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使用虚假的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同时还有人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当然也有人主张不入罪,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仅是一种违规行为。对于该行为,应结合犯罪主客观构成要件进行综合分析。
[关键词]信用卡;伪造;虚假身份证明;违背他人意愿;非法占有目的
案情简介:
美佳通讯公司销售部经理张某(女)与王某(男)结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和,王某无正当职业经常向张某要钱花,稍有怠慢便打骂张某,张某遂产生离婚念头。为防止离婚时丈夫在分割财产方面提过分要求、耍无赖,便向闺蜜刘某提出借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刘某同意。张某便用刘某身份证办理中国银行的借记卡一张,并将家中现金存入该卡,卡和密码均有张某自己掌握,从未告知他人。
【意见分歧和争议焦点】
关于张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行为,事实清楚,但在法律定性上却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的行为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张某借用刘某的身份证办理借记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77条中的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客观上有伪造的行为,主观上有伪造的故意,应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张的行为符合了《刑法》第196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规定,张某对该借记卡进行控制并进行存取款活动,属于“使用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张的行为是妨害行用卡管理罪。张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在本案件之中,张某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借记卡的行为很明显是属于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主观上有故意,客观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应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1cedf1633687e21af45a9d7.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