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5-05-26 10:55: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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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X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住所: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局局长。

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XXX劳动争议一案,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XXXXXXXX日作出的(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申请再审具体的事实、理由:

一审法院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驳回起诉理由不当。

申请再审人于XXXX月份参加工作,XXXX月办理提前退休,当时年龄为46周岁,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提前了14年。申请人因不懂法律,相信了被申请人承诺的“铁路内部有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但事实上申请人非但没有享受到任何优惠政策,反而比正常退休的人每月工资少了700-800元。后申请人曾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此事,被申请人也承诺给申请人每月补发200元工资,但至今仍未兑现。因申请人合法权益收到损失,故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且以申请人“主张的计算退休工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仲裁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上,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不仅是“计算退休工龄”,还包括“退休工资”以及“因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本案中申请人所主张的“退休工资”和“因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工资损失”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款中“福利”和第(五)款中“劳动报酬”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部分诉请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对其作出实体处理,而不应在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可以准许提前退休。本案中,申请人被单位欺骗的情况下提前14年退休,且不是申请人本人自愿主动申请,该行为单位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综上所述,原审案件在审理中事实认定不清,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不到保障。望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2f93cb243323968011c9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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