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试行版)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管理架构..................................3第三章人员管理..................................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5第五章委托报酬..................................9第六章考核.....................................15第七章附则.....................................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公司客户经理队伍管理,按照总公司《客户经理管理办法(2014)》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特制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银行保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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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通过
与本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以及由客户经理直接销售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符合公司
客户经理从业资格条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银行保险业务销售管理和直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级”是指客户经理达到
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级别。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客户经理达到一定级别所应履行的义务。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一条客户经理。
第二条
客户经理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代理制合同的
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和相关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
公司与客户经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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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四条
各级分、支公司设立的银行保险部,为客户
经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银行保险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区专营单位或旗县(区)支公司(以下简
称“经营单位”)为客户经理管理的基本单位,下设若干客户经理团队,由客户经理中的主管系列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六条
招募原则
客户经理招募应以网点维护、业务发展和团队建设的需要为基础。客户经理人力规模应与当地市场状况、网点资源以及公司管理水平相匹配。经营单位的招募结果须报盟市级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审批。
第一条
客户经理的主要招募方式
(一)经营单位向社会进行统一的公开招募。(二)现有客户经理推荐,由经营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招募。
第二条
客户经理签约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2周岁(含)-50周岁(含)。(二)原则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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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有一定的金融、保险知识,获得公司或行业认可的专业资格者优先。
(六)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
(一)有不良嗜好或犯罪记录。
(二)从业期间有不良记录、不道德从业行为或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代理关系。
(三)曾被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客户经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与
其解除代理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未达考核要求,按考核规定予以解除合同的;
(二)按照公司《销售人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达到解除代理合同条件的。
(三)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如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四)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
(五)被监管机构吊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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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
第一条1。
第二条
因违反公司行为规范而被解约的客户经理一客户经理签约、解约事项及流程详见附件
律不得重新签约。
第三条
解约后重新签约的客户经理,其一切权益自
新合同生效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第四条
客户经理分为业务系列、主管系列
(一)业务系列:包括见习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各职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二)主管系列:包括客户经理初级主管、客户经理中级主管、客户经理高级主管
。各职级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第一条
职级确定
新签约的客户经理原则上初定职级为本系列中最低职级。招募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客户经理,经经营单位申请,盟市级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审核、盟市级分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后可挂靠高职级。
第二条
主管系列客户经理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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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系列的招募工作由经营单位实施,报市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审批并备案。
客户经理主管原则上应从中级及以上职级的优秀客户经理中产生,也可由经营单位直接聘任,或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但需经盟市分公司银保部批准。
(二)客户经理主管任职的基本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