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ABCS(2010)4060)

发布时间:2018-10-26 10:02: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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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欣喜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电子指令:指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请求的统称。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 )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 )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有权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自助转账功能,并可在乙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设定对外转账限额,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通过正确的网址或号码等办理;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加分那个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 )电子银行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认证要素;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为未成年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和办理。

( )甲方申请电子银行业务注册、业务变更、业务暂停、业务恢复、业务注销、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服务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章程》,农业银行电子银行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农业银行电子银行资费标准。甲方获得上述内容(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交易规则、资费等)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乙方门户网站www.abchina.com等。如果上述内容(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交易规则、资费等)发生变化,甲方继续使用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如果甲方不接受的,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

( )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

( )甲方使用乙方手机安全认证功能的,应当在交易的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短信发送的内容与正在交易事项是否一致,如果因甲方未认真核对短信内容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延迟、信息丢失,甲方手机号错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同意接受乙方发送的产品信息、金融资讯、祝福问候等增值服务。甲方主动向乙方服务号码发送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二)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冻结、扣划等自力救济措施。

(十三)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服务价格标准保证账户中足够余额,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

(十四)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十五)甲方有权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十六)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99、登陆乙方门户网站www.abchina.com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投诉。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按甲方注册方式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种类、认证方式、客户类型等业务策略设定不同的电子银行交易限额。

()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

()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停电子银行服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提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对甲方的欠费进行催收,乙方可以从甲方在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欠费,甲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扣收的甲方应付款项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获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乙方有权调整电子银行业务服务价格标准,但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新服务价格标准生效,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协议终止或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乙方有权主动注销其相应电子银行业务。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因乙方过时造成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协议的中止和解除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中止: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的;

2.乙方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他导致协议中止情况的。

待上述情况消除后,本协议自动恢复执行。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历时一年以上的;

2.甲方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

3.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4.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甲方对乙方解除本协议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协议解除并不消除此前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相关业务回单及申请表格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748c0b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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